1、 建筑法规的重要性新 中 国 成 立 初 期 , 建 设 立 法 基 本 上 是 个 空 白 , 为 了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国务 院 及 其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颁 布 了 许 多 有 关 建 设 程 序 、 设 计 、 施 工 及 成 本 管理 等 方 面 的 有 关 规 定 , 但 未 形 成 完 整 体 系 , 更 无 一 部 建 设 法 律 。 1989 年 , 建 设 部组 织 了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的 研 究 、 论 证 工 作 , 并 于 1991 年 制 定 出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规 划方 案 , 使 我 国 建
2、 设 立 法 走 上 了 系 统 化 、 科 学 化 的 健 康 发 展 之 路 。目 前 , 中 国 建 筑 业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建 设 已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 该 体 系 的 构 架 由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建 筑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构 成 。 其 中 主 要 法 律 有 三 部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3、 称 合 同 法 ; 行 政法 律 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79 号 令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例 ; 部 分 规 章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74 号 令 )、 造 价 工 程 师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部 75 号 令 ); 此 外 还 有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等 地 方性 法 规 , 以 及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改 制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建 标 1999 1 号 关于 印 发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4、 价 格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从 中 可 见 , 我 国 建 设 法 规 采 用 了 梯 形 结 构 形 式 , 所 以 , 在 我 国 没 有 一 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建 设 法 ”这 样 的 基 本 法 律 , 而 由 城 市 规 划 法 、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法 、 村 镇 建 设 法 ,风 景 名 胜 区 法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法 、 建 筑 法 、 城 市 房 产 管 理 法 , 住 宅 法 等 , 八 部 关 于 专 项业 务 的 法 律 构 成 我 国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的 顶 层 , 并 由 城 市 规
5、 划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38 部 行 政法 规 对 这 些 法 律 加 以 细 化 和 补 充 。 根 据 具 体 问 题 和 各 地 不 同 情 况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和 各 省 人 大 及 人 民 政 府 还 可 制 定 颁 行 相 应 的 建 设 规 章 及 法 规 , 从 而 形 成 一 个 完 整的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建 设 法 规 的 重 要 性 首 先 由 西 方 开 始 重 视 的 , 1666 年 的 大 火 烧 毁 了 伦 敦 城 五 分 之四 的 建 筑 , 在 随 后 的 1667 年 通 过 了 伦 敦 城 重 建 法 案 , 规 定 适
6、 合 当 时 城 建 发 展 的条 例 , 从 此 拉 开 了 建 设 法 规 制 定 的 序 幕 。 而 国 内 , 重 视 建 筑 法 规 的 建 设 是 在 解 放 之 后 ,从 那 是 起 建 筑 法 规 的 重 要 性 被 认 识 了 。 而 实 际 上 , 中 国 古 代 早 有 类 似 现 代 建 筑 法 规 的 规定 , 样 式 雷 是 建 筑 单 体 的 规 范 , 而 考 工 记 中 记 载 “匠 人 营 国 , 方 九 里 , 旁 三门 , 经 纬 九 轨 ”及 继 承 和 发 扬 它 精 神 的 古 代 都 城 规 划 思 想 , 连 同 造 园 术 , 就共 同 构
7、成 了 中 国 古 代 辉 煌 建 筑 艺 术 的 基 础 , 也 是 古 代 建 筑 艺 术 的 规 范 。 在 现 代 化的 社 会 里 , 中 国 已 完 全 抛 弃 了 古 代 的 建 筑 思 想 , 建 筑 界 也 已 死 心 塌 地 的 投 入 西 方 的怀 抱 , 在 很 多 国 人 看 来 , 继 承 等 于 保 守 , 故 步 自 封 , 而 国 内 的 建 筑 师 以 为 继 承 就 是 形 式的 抄 袭 , 这 算 是 中 国 建 筑 的 悲 哀 之 一 , 自 己 文 化 精 华 抛 弃 了 , 学 习 并 不 是 自 己 文 明 的东 西 , 无 怪 乎 我 们 都
8、邯 郸 学 步 了 。 或 许 古 代 的 建 筑 理 论 不 再 适 应 信 息 时 代 的 发 展 ,但 是 “天 人 合 一 ”作 为 中 国 建 筑 理 论 的 本 质 前 提 , 的 确 高 度 概 括 了 建 筑 的 走 向 , 任 务与 使 命 , 中 国 古 代 的 都 城 规 划 , 园 林 , 民 居 都 是 这 原 则 探 索 后 非 凡 的 成 果 , 可 以 说 我们 先 人 做 到 了 “天 人 合 一 ”, 你 就 看 看 现 代 西 方 吧 , 正 因 为 他 们 还 没 有 找 到 建 筑 出 路 ,才 会 出 现 建 筑 思 潮 的 混 论 , 有 一 厢
9、情 愿 的 后 现 代 , 有 颓 废 的 解 构 主 义 , 当 然 西 方也 开 始 强 调 建 筑 与 环 境 协 调 了 , 殊 路 同 归 , 西 方 的 建 筑 势 必 走 向 “天 人 合 一 ”生态 建 筑 为 一 例 。 这 种 情 况 就 像 中 国 古 代 的 “百 家 争 鸣 ”一 样 , 当 儒 学 大 一 统 时 , 其他 的 思 想 成 为 了 “三 教 九 流 ”。 想 想 吧 , 我 们 是 多 么 的 不 孝 , 多 么 的 自 以 为 是 , 当 看到 别 人 的 建 筑 实 现 “天 人 合 一 ”时 , 我 们 一 定 后 悔 , 悔 不 当 初 这
10、样 得 没 有 志 气 与远 见 , “先 人 已 经 给 我 们 指 明 方 向 , 我 们 还 要 跟 着 别 人 屁 眼 兜 圈 子 ”。 我 只 想 说 的 :别 以 为 别 人 物 质 发 达 , 一 切 都 是 先 进 的 , 也 别 以 为 我 们 的 东 西 落 后 了 , 至 少 我 们中 医 的 “痛 则 不 通 , 通 则 不 痛 ”的 理 论 让 西 方 人 感 叹 。 所 以 说 , 当 代 的 建 筑 法 规 应当 提 倡 古 代 的 理 念 , 从 法 律 的 高 度 上 对 设 计 行 业 进 行 指 导 。建 筑 法 规 作 为 建 筑 设 计 的 指 导 性
11、 文 件 , 对 规 划 设 计 , 建 筑 设 计 整 个 过 程 有 着非 凡 的 意 义 。第 一 , 规 范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行 业 ,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 无 以 规 矩 不 能 成 方 圆 , 就 像 一个 国 家 一 样 , 如 果 没 有 法 律 , 这 个 国 家 势 必 乱 套 了 , 社 会 个 体 只 顾 实 现 自 己 的 利益 。 建 筑 法 规 的 制 定 的 根 本 目 的 也 是 为 了 平 衡 各 个 组 织 个 体 的 利 益 平 衡 , 同 时 规 定 民 事主 体 的 义 务 , 权 利 和 法 律 责 任 。 比 如 合 同 法 对
12、合 同 的 合 法 制 定 进 行 详 细 规 定 ,违 约 责 任 中 规 定 :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等 违 约 责 任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 又约 定 定 金 的 , 一 方 违 约 时 , 对 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者 定 金 条 款 等 等 条 目 , 还有 各 项 合 同 细 则 等 。 都 明 确 了 当 事 人 的 该 做 的 , 不 该 做 的 , 应 做 的 , 禁 止 从
13、 事 的 。 可以 说 , 建 筑 法 规 是 一 套 强 制 性 行 为 准 则 。 另 一 方 面 , 建 筑 法 规 充 当 的 是 行 业 “宏观 调 控 ”的 角 色 , 不 但 具 体 到 细 则 , 而 且 还 对 行 业 的 前 进 方 向 、 任 务 做 了 阐 述 。各 法 的 总 则 都 解 释 各 法 的 制 定 目 的 , 比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第一 章 第 一 条 : “为 了 确 定 城 市 的 规 模 和 发 展 方 向 , 实 现 城 市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合 理 地 制 定 城 市 规 划 和 进
14、 行 城 市 建 设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 制 定 本 法 。 ”;而 建 筑 法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同 样 说 明 :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筑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建筑 市 场 秩 序 ,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 ”而 第 四 条 则 强 调 了 发 展 方 向 : “国 家 扶 持 建 筑 业 的 发 展 , 支 持 建 筑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提高 房 屋 建 筑 设 计 水 平 , 鼓 励 节 约 能 源 和 保 护
15、环 境 , 提 倡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 先 进 设 备 、 先 进工 艺 、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和 现 代 管 理 方 式 。 ”从 条 文 中 可 以 看 到 建 筑 法 规 首 要 目 的 维 护 秩序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从 而 适 应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 虽 然 实 践 上 这 个 法 律 系 统 存 在 不 少漏 洞 , 但 对 大 是 大 非 问 题 的 处 理 上 是 符 合 社 会 利 益 的 , 诸 如 产 权 处 理 , 烂 楼 责 任 追 究 等等 。 第 三 方 面 , 建 设 法 规 同 时 保 护 合 法 权 利 。 建
16、 筑 法 第 十 八 条 说 : “建 筑 工 程造 价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由 发 包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公 开 招 标 发 包 的 ,其 造 价 的 约 定 , 须 遵 守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的 规 定 。 发 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拨 付工 程 款 项 。 ”关 于 各 民 事 主 体 的 付 款 规 定 合 同 法 和 合 同 中 详 细 阐 明 。第 二 , 建 设 法 规 的 重 要 性 还 体 现 在 它 时 代 的 必 要 性 上 , 可 以 说 随 着 时 代 的 前 进
17、 ,建 设 法 律 完 善 建 立 体 系 势 在 必 行 , 当 建 筑 行 业 全 面 开 放 , 健 全 的 建 设 法 规 保 证 国 内 的 建设 行 业 与 世 界 的 良 好 接 轨 。 一 方 面 , 全 球 的 设 计 事 务 所 大 举 进 入 国 内 设 计 市 场 , 建筑 法 规 既 要 求 约 束 境 外 设 计 公 司 , 又 要 求 规 范 国 内 公 司 的 行 为 , 所 以 建 筑 法 规 需 要 提供 境 内 外 可 用 的 法 律 平 台 , 为 了 促 进 与 境 外 设 计 经 济 来 访 , 完 善 的 法 规 体 系 是 必 要了 , 对 设
18、计 费 的 相 关 条 例 , 义 务 、 责 任 追 究 延 伸 到 境 外 事 务 所 的 条 例 需 进 一 步 制定 。 国 内 的 工 程 公 司 与 境 外 事 务 所 的 各 种 各 样 的 合 作 中 , 同 时 也 面 对 着 各 种 各 样 的 冲突 , 没 有 全 面 的 法 规 , 就 不 能 很 好 解 决 双 方 的 摩 擦 , 从 而 导 致 合 作 的 破 裂 。 比 如 , 在央 视 的 工 程 中 , 境 外 的 设 计 公 司 收 了 设 计 费 后 , 就 与 此 工 程 毫 无 瓜 葛 了 , 实 际 上方 案 还 需 调 整 , 而 设 计 公 司
19、并 没 在 此 过 程 中 负 责 , 这 样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是 相 分 裂的 , 反 映 了 国 内 外 合 作 模 式 的 存 在 的 问 题 ,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分 离 对 工 程 整 体 性 有 不 良影 响 的 , 因 为 设 计 方 的 方 案 具 有 完 整 的 思 想 性 , 而 施 工 方 却 仅 从 结 构 上 考 虑 建 筑 ,并 对 方 案 的 寓 意 没 有 足 够 的 重 视 。 因 而 建 筑 法 规 作 为 建 筑 设 计 的 基 本 行 为 准 则 ,应 当 对 类 似 这 些 问 题 做 出 满 意 的 解 答 , 从 而 体 现 法
20、规 重 要 的 意 义 。 另 一 方 面 , 当今 的 建 筑 市 场 已 经 存 在 或 者 隐 性 存 在 者 很 多 问 题 , 这 为 建 筑 法 规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由 于 为 了 追 求 更 高 的 利 益 , 建 设 方 简 单 施 工 甚 至 偷 工 减 料 , 导 致 建 筑 物 质 量 下 降 , 经 常有 建 设 纠 纷 , 比 如 : 因 建 筑 的 女 儿 墙 下 坠 , 砸 伤 人 的 民 事 诉 讼 , 房 屋 结 构 破 裂 的 诉 讼 等等 , 这 要 求 建 筑 法 规 的 制 定 得 更 为 完 善 , 以 适 应 更 快 经 济 发 展 。总 之 , 建 筑 法 规 不 仅 是 设 计 行 业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 而 且 也 是 各 种 问 题 的 解 决 途 径 。随 着 建 筑 业 的 深 入 发 展 , 制 定 完 善 而 全 面 的 建 筑 法 规 势 在 必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