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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操作实务汇总1.5(2013_37号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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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营改增”操作实务小手册目 录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3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一、增值税纳税人 3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第二节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一、一般规定 5二、特殊规定 5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5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6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6二、征收率 6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7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7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7三、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8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10五、混业经营 10第五节 纳税义务发

2、生时间 11第六节 纳税地点 12第七节 纳税期限 12第八节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2第二章 税务登记 13第一节 税务登记范围 13第二节 税务登记要求 13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4第一节 资格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14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14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15第二节 其他规定 16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16二、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16第四章 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 17第一节 专用发票领购 17一、供票资格申请及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17二、专用发票领购 18第二节 发票代开 18一、代开专用发票 18二、代开普通发票 19第五章 纳税申报表填

3、写 19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 19一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9二、一般纳税人案例讲解 202第二节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案例讲解 38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38二、小规模纳税人案例讲解 38第六章 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39第一节 应税服务的优惠项目 39第二节税收优惠的办理 41一、税收优惠的办理 41二、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42第七章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42第八章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43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43第二节 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44第三节 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493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

4、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个人。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单位和个人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c、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

5、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上海市 2012 年 1 月 1 日北京市 2012 年 9 月 1 日江苏省、安徽省 2012 年 10 月 1 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 年 11 月 1 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 年 12 月 1 日其他省

6、市 2013 年 8 月 1 日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4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a、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b、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

7、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c、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b、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案例 1】2013 年 10 月

8、,赵某与云南 W 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 W 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毕节境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若 W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则赵某不能确定为试点纳税人。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9、。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b、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

10、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办法第三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 过规定 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 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注:5 月 7 日国家发布新办法后基本取消了差额征税,仅就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1、服务适当保留。1.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5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500 万元)的纳税

12、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详见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节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一、一般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 输 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 、文化 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二)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办法第九条:有偿,是指取得 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办法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13、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不征收增值税。二、特殊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 视同提供 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

14、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62.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

15、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办法第九条: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3.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1)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对非营业活动的理解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提供的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目的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行

16、政事业性收费,其应符合以下条件。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型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案例】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载运国内旅客的行为,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完全在境外消费,故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虽然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因为相关交通工具完全在境外使用,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3.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17、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

18、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 为 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 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 为零。二、征收率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适用于以下情况:办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7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

19、长途客运、班车);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一般计税方式办法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

20、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简易计税方式办法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折扣销售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 额。(二)视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

21、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 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 润率)(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1.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 务部、 银监会批准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包括残 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取消了差额

22、征税)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8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 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 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 证机构的确 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1)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

23、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 额中扣减;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 值税 专用发票后, 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2)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 额中扣减。解读:办法三十二条所指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24、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例】某试点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文化创意服务含税销售额为 103 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 100 元(103(1+3%)=100 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3%=3 元。三、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办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销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25、销项税额= 销售额 税率(二)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1.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 值 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

26、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 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 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9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 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 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自该地区

27、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8、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案例】某纳税人 2012 年 1 月 1 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 10 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 月 5 月 28 日认证,并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 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 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对增值税一

29、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逐 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 税扣税凭 证,允 许纳税人继续 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增值 税扣税凭 证被盗、抢,或者因 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 值 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 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 双方因 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

30、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 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 业办 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 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1)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31、,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其他不能抵扣项目的具体规定10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 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 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 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

32、的旅客运输服务。办法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 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 值税 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 在建工程。办法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人消费,包括 纳税

33、人的交际应酬消 费。a.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条款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c.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案例】某“营

34、改增”运输企业 2012 年 12 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 3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 5.1 万元,企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 年1 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员工提供福利专用。车辆折旧期限为 5 年,采用直线法折旧,无残值。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净值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 5.1533.06 万元,应作转出处理。某“营改增”公司购入用小汽车 5 台,进项税额 8.5 万,按增值税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小汽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4.

35、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 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 ,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 营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案例】某

36、“营改增”纳税人 2012 年 12 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 111 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 10 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运输车辆 20 万元(不含税,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纳税人 2012 年 12 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11-111.73.4=5.9 万元。四、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办法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 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注:此处的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

37、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 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五、混业经营(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办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 销售额,未分 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38、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设计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 117 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 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 117(117%)17%17万元。(二)兼营非应税劳务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 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

39、管税务机关核定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案例】某房地产中介机构既提供房地产土地评估,又进行房地产销售,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两类业务的营业额,那么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房地产土地评估和房地产销售的销售额。第五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 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40、,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的当天。12【案例】原试点地区甲企业 2012 年 10 月 5 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 200 万元,合同约定 2012 年 10 月 10 日乙企业付款 50 万元,但实际到 2012 年 11 月 7 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 11 月 7 日,但由于其 10 月 5 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 10 月 10 日付款 50 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 5

41、0 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10 月 10 日,而非 11 月 7 日。【案例】原试点地区甲企业 2012 年 12 月 6 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 200 万元,合同约定 2013 年 1 月 6 日乙企业付款 200 万元,2012 年 12 月 25 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2012 年 12 月 25 日,而不是 2013 年 1 月 6 日。第六节 纳税地点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

42、管税 务机关申 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 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第七节 纳税期限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10 日、15

43、日、1 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 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 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 5 日内 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注: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13第八节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一

44、、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 1 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45、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四、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一节 税务登记范围从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46、、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第二节 税务登记要求试点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各 1 份):14(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

47、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房

48、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0)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需提供资料(各 1 份):(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

49、商户)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报告。(一)填报资料: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二)提供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填报资料: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 份(二)提供资料(各 1 份):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五、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签署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委托银行扣缴税款协议书,其中需要纳税人加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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