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卫生条例幻灯片由于旅游、迁移和各种灾害造成的人口流动,由于食品、生物制品,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食品加工方法、销售以及消费者习惯的改变,由于都市化、工业化、森林滥伐和气候变化有关的社会和环境变化,都会使在一个国家发生的传染病可能构成全球问题。为此,1951 第 4 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 ,将鼠疫、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回归热、霍乱六种疾病规定为检疫传染病。第 22 届世界卫生大会于 1969 年 7 月 25 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 ,是对原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修改与充实后的版本,自 1971 年 1 月 1 日生效。1973 年和 1981 年世界卫生大会两次修改国际卫生条例
2、 ,其中 1973 年修改了关于霍乱的条款,1981 年删除了天花的条款,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补充条例,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黄热病、霍乱,监测传染性为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回归热。1995 年世界卫生大会年通过了关于新出现和重现的传染病的决议和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决议。卫生大会充分认识到加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监测以及国家一级(在出现此类疾病的国家)的疾病控制活动是防御传染病在国际上蔓延的主要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包括:(1) 通过对运送人员和货物实行更新和更广泛的公共卫生常规措施以维持防止公共卫生风险蔓延的可靠制度;(2) 由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传染
3、病暴发预警和反应网络报告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与有关会员国合作以评价确定该信息是否具有国际紧迫重要性,如果情况属实,确保卫生组织与有关国家合作,实行适当的国际公共卫生措施并在国际上提出建议。世界卫生组织预计在 2002 年末前编写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文本草案,在 2003 年末前举行区域工作小组会议,以评估新文本对会员国的适用性,在 2004 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前向卫生大会提交修订文本。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知其中国政府自 1979 年 6 月 1 日起承认国际卫生条例 。我国对国际卫生条例未作保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际
4、卫生条例分为 9 部分,共计 94 条。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疫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人类健康安全,同时又尽可能小的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强调流行病学监测,旨在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鼓励国家层次的流行病学活动,以便减少外来传染病传入的危险。我国应履行该条例规定的主要义务包括:(1) 建立搜集和通报我国疫情的制度,将发现的疫情尽快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并及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发送的世界疫情。(2) 加强国际间传染病监测,为在世界范围内消灭天花,控制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等方面做出积
5、极的贡献。(3) 规范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检疫传染病的病种、方法、程序、内容,并根据防止和控制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检疫的内容等方面,以使我国卫生检疫的要求和做法与世界各国统一。(4) 简化手续,方便交通运输。使用国际卫生条例统一的检疫证件、报表,使国际交通工具和旅行者在到达我国之前可提前作好各项准备,缩短检疫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手续。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对疫情报告的规定包括:(1)要求各成员国卫生行政机关在获悉其领土内发生国际卫生条例所指的、既非外来又非转移的第一个病例时,应当在小时内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世界卫生组织,并在其后的小时内通知其疫区所在地。(2)要求各
6、卫生行政机关应在小时内用电报或电传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所获悉的下列情报。已有例或例以上国际卫生条例所指病人输入或转移到非疫区,此情报还应包括了解的传染源情况;船舶或飞机到达时载有例或例以上国际卫生条例所指疫病病例,则应通知包括船名、飞机航班、前后寄港以及对船舶和飞机所采取的卫生措施。(3)依据充分理由作出某种临床诊断而发出存在疫病的通知后,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用实验室方法证实,并将结果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国际卫生条例成员国的卫生机关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各卫生行政机关应保持在其领域内的港口、机场具备为实施国际卫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工作场所及足量的设备。(2)每个港口、机场应备有清洁水源、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洁净的饮水和卫生的食品,以供地勤人员或船舶、飞机上公共使用。饮水、食品的储藏或经营应保证不遭受污染。卫生当局应当对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做定期检查,并对饮水、食品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3)每个港口、机场应当提供移运和安全处理粪便、垃圾、废弃食品和其他有害健康物质的行之有效的场所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