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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评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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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办公室文件 办旱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流域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干旱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干旱评估标准 二O O六年四月五日 2 附件 干旱评估标准 (试行) 目 录 1 总 则4 2 术 语4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5 3.1 一级分区5 3.2 二级分区5 4 农业旱情评估.6 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6 4.2 农业旱情评估6 4.3农业旱情评

2、估步骤.7 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8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11 5 牧业旱情评估.12 5.1牧业旱情评估.12 6 农业旱灾评估.12 6.1 农业旱灾等级划分.12 6.2 农业旱灾等级评估.13 3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13 7 城市干旱等级.15 7.1 城市干旱指标15 7.2 城市干旱等级16 8 城市干旱预警.16 8.1 预警指标16 8.2 预警等级17 附录A:干旱评估标准用词说明17 附录B:干旱评估标准条文说明20 4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

3、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 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 1.0.3 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术 语 2.0.1 干 旱 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2.0.2 农业干旱 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2.0.3城市干

4、旱 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5 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 2.0.4旱 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2.0.5 旱 灾 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3.1 一级分区 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3.2.1 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 1.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 2. 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

5、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 3. 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 3.2.2 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见表3.2.2。 6 表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一 级 区 二 级 区 编 码 灌溉农业区 I-1 雨养农业区 I-2 东北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 草原牧业区 I-3 灌溉农业区 II-1 雨养农业区 II-2 西北区 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 草原牧业区 II-3 灌溉农业区 III-1 雨养农业区 III-2 黄淮海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 草原

6、牧业区 III-3 灌溉农业区 IV-1 长江 中下游区 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 雨养农业区 IV-2 灌溉农业区 V-1 雨养农业区 V-2 西南区 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草原牧业区 V-3 灌溉农业区 VI-1 华南区 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雨养农业区 VI-2 4 农业旱情评估 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4.1.1 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4.2 农业旱情评估 4.2.1 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 1. 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

7、(水)情况的确定。 2.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7 受旱程度的判别。 4.2.2 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4.2.1。 4.2.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 表4.2.1 农业旱情评估适用方法表 基本旱情评估 区域综合 旱情评估 灌溉农业区 二级分区类型 雨养农业区 水浇地 水田 草原牧区 适用评估方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 缺水率法; 断水天数法 降水量距平法 受旱面积比率法 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8、 4.3.1 农业旱情评估首先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4.3.2基本旱情评估: 1.在二级分区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评估方法。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中的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的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的地区可选择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对水田的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 8 2.根据上述评估方法统计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 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根据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的受旱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 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4.4.

9、1土壤墒情法 1.计算公式: %100=cFW q (4.4.1) 式中 W 土壤相对湿度; 土壤平均含水量; Fc 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2.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4.4.1-1确定 表4.4.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播前及苗期 发育前期 发育中期 成熟期 020cm 040cm 060cm 060cm 3. 土壤墒情监测点的选取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的平均值。 4.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1-2。 表4.4.1-2 土壤墒情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土壤墒情(%) 60W 55 55W 45 45W 40

10、W Dp-40 -40Dp -60 -60Dp -80 Dp Dp -50 -50Dp -65 -65Dp -75 Dp Dp -35 -35Dp -45 -45Dp -55 Dp 75 II-2 1530 3150 5175 75 III-2 1525 2645 4670 70 IV-2 1020 2145 4660 60 V-2 1020 2145 4660 60 春季 (35月) 秋季 (911月) VI-2 1020 2145 4660 60 I-2 1020 2135 3650 50 II-2 1020 2135 3650 50 III-2 1020 2130 3145 45 IV-

11、2 510 1120 2130 30 V-2 510 1120 2130 30 夏季 (68月) VI-2 510 1120 2130 30 I-2 - - - - II-2 2030 3160 6190 90 III-2 1530 3150 5180 80 IV-2 1525 2645 4670 70 V-2 1525 2645 4670 70 冬季 (122月) VI-2 1525 2645 4670 70 4.4.4缺水率法 1. 计算公式: %100WW-Wrr wD (4.4.4) 式中 Dw 缺水率; W 计算期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m3;见附录 B 第 4.4节说明 Wr 同期灌溉总

12、需水量m3,见附录B 第4.4节说明。 2.计算期按1个月为单元。 3. 缺水率法主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情况的评估。其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4。 11 表4.4.4 缺水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缺水率(%) -5Dw -20 -20Dw -35 -35Dw -50 Dw 25 南方 夏季 57 812 1320 20 断水天数 (天) 北方 59 1014 1522 22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 4.5.1 区域综合旱情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情况,其旱情等级评估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1.计算公式: %100=耕地受旱

13、AAI(4.5.1) 式中 I 受旱面积比率; A 受旱受旱作物的(含缺墒、缺水)面积hm2; A 受旱雨养农业受旱面积+灌溉农业受旱面积; A 耕地耕地面积hm2。 2.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5.1。 12表4.5.1 区域综合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 旱 等 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全 国 530 省 级 550 市(地)级 1070 受旱面积比率I (%) 县(市)级 2080 5 牧业旱情评估 5.1牧业旱情评估 5.1.1 牧业旱情评估采用降水量距平法。 5.1.2降水量距平法按公式4.4.2计算。 5.1.3计算期确定:夏季(68月)应为1个月;春秋季(35月、911

14、月)应为2个月。 5.1.4牧业干旱等级划分按表5.1.4。 表5.1.4 牧业干旱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草甸草原 P 400mm -30Dp -50 -50Dp -65 -65Dp -80 Dp Dp -50 -50Dp -65 -65Dp -80 Dp 40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6.3.1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下列三部分: 1. 作物减产造成的损失,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牧草等; 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造成的损失; 3. 农业抗旱救灾增加的投入。 146.3.2作物减产损失计算公式: 草草草经经经粮粮粮1 AYCAYCAYC

15、P (6.3.2) 式中 P1 作物减产损失元; C粮、C经、C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的综合减产系数(用小数表示); Y粮、Y经、Y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正常年份的亩均产值元/hm2; A粮、A经、A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当年的播种面积hm2。 6.3.3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计算公式: TWSWP SdR + )(R d2 (6.3.3) 式中 P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Rd 因旱增加农村临时饮水困难人数人; Sd 因旱增加农村临时饮水困难牲畜数头; WR 解决一人饮水困难平均需要运送的水量m3/人; WS 解决一头牲畜饮水困难平均需运送

16、的水量m3/头; T 平均运送每立方米水的成本元/m3。 6.3.4 农业抗旱救灾增加投入计算公式: )()()(1113 =+=mkHknjGjliiEi kj PHPGPEP (6.3.4) 式中 P3 农业抗旱增加的投入元; Ei 采取抗旱措施消耗的第i种材料、燃料等吨; PEi 第i种材料、燃料等的单价元/吨; 15Gj 采取抗旱措施使用的第j种设备的时间台班; PGj 第j种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包括设备折旧和维修费用; Hk 采取抗旱措施投入的人力和时间人日; PHk 平均人员工资元/人日。 6.3.5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321 PPPP += (6.3.5) 式中

17、P 农业旱灾直接损失元 P1 作物减产损失元; P2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P3 抗旱救灾增加的投入元。 7 城市干旱等级 7.1 城市干旱指标 7.1.1城市干旱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 7.1.2 城市干旱缺水率是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zszg QQQP (7.1.2) 式中 gP城市干旱缺水率(%) zQ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sQ 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167.2 城市干旱等级 7.2.1依据城市干旱缺水率将城市干旱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见表7.2.1确定。 表7.2.1 城市干旱等级

18、划分标准 干旱等级 城市干旱 判别指标 特大干旱 严重干旱 中度干旱 轻度干旱 城市干旱 缺水率(%) Pg 30 20Pg 30 10Pg 20 5Pg 10 8 城市干旱预警 8.1 预警指标 8.1.1城市干旱预警指标采用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8.1.2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是指预期内城市缺水总量与该时段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00= W wWP iy (8.1.2) 式中: i = 1,2,3,4 yP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W 预期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w1预期内水库(湖泊)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2预期内河道(河网)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3预期

19、内地下水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17w4预期内其它水源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其中,“预期”一般可选择计算日至下一个来水季节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时间段,并加以说明。 8.2 预警等级 8.2.1 依据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将城市干旱预警划分四个等级,即级预警(特大干旱)、级预警(严重干旱)、 级预警(中度干旱)和级预警(轻度干旱),按表8.1.1确定。 表8.1.1 城市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预警等级 城市干旱 预警指标 级预警 (特大干旱) 级预警 (严重干旱) 级预警 (中度干旱) 级预警 (轻度干旱)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Py30 20Py 30 10Py 20 5Py 10 1

20、8附录A 干旱评估标准用词说明 A.0.1 降水量距平 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差值。 A.0.2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降水量距平值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百分比。 A.0.3连续无雨日数 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有效降雨指: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水;夏季 68月份一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水。 A.0.4 缺水量 某一时段内可供总水量与同期总需水量之差。 A.0.5 缺水率 缺水量与总需水量的百分比。 A.0.6 土壤墒情 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的湿度状况。 A.0.7 土壤含水量 一定体积土壤中所含有水分的百分比,又称为土壤含水率。通常有重量含水

21、量和体积含水量两种表示方法。 A.0.8 田间持水量 田间土壤能稳定保持的最高含水量。 A.0.9 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含水量的平均值,按公式(A.0.9)19计算: Hhinii ) ( 1平均=qq (A.0.9) 式中 平均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 第i层土壤的含水量; h 第i层土壤的厚度cm; H作物根层深度cm。 A.0.10 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田间持水量的平均值,按公式(A.0.10)计算: HhFFcinii ) c( 1平均=(A.0.10) 式中 Fc 平均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Fc 第i层土壤的田间持水量; 其

22、余符号意义同前。 A.0.11受旱作物 因供水不足使作物正常生长受到明显抑制,造成长势不良的作物。 A.0.12受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10以上的面积。 A.0.13成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30以上的面积。 A.0.14绝收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80以上的面积。 20A.0.15正常年份 指旱、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较轻的年份。 A.0.16减产成数 与正常年份相比农作物单产减少的比例计算按公式: %100Y YY减产成数正常当年正常 (A.0.16) 式中: Y当年为当年的农作物单产T/ hm2;Y 正常为正常年份的农作物单产T/ hm2。

23、正常年份农作物单产等于前3年同种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平均值。 A.0.17综合减产成数 不同程度受灾面积农作物减产比率的综合平均值。 附录B 21干旱评估标准条文说明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农业旱情和旱灾的分布特点受气候、地形、水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气候条件跨越湿润区、半湿润区、半干旱区和干旱区,年降雨量从东南沿海的大于 2000mm 逐渐下降到西北内陆区的不足 50mm。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别很大,农业受旱的原因、发展趋势和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农业旱情和旱灾的评估需分区进行。干旱评估分区的基本原则是:(1) 考虑气候和水资源特点,使分区基本能够体

24、现干旱分布规律;(2) 考虑农业类型,使旱情评估能够为农业生产服务;(3) 考虑行政分区,使旱情和旱灾的统计和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3.1 一级分区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旱情和旱灾的监测、统计、上报是以省(市、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县(市、区)等行政区为单元开展的。因此,确定一级分区时,在首先考虑气候、地理位置和水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省(市、自治区)界限分区,本规范一级分区中,内蒙古、安徽和江苏三省(市、自治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跨了两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不同农业类型区旱情和旱灾评估重点是不同的。例如:雨22养农业区对气象干旱非常敏感,而水文干旱对其影响较小;有灌溉条件的农业区则受气象

25、干旱影响较小,受水文干旱影响较大。因此,干旱评估的二级分区按农业类型划分。考虑到草原牧区旱情特点与农业区有所不同,将草原牧业区单列为一类。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引河水灌区、水库灌区、井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采用抗旱点种、坐水种和小型集雨灌溉的地区也属于雨养农业区;草原牧业区主要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天然草原牧区,有灌溉条件的人工灌溉草地应属于灌溉农业区。 4 农业旱情评估 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根据干旱缺水的严重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有些地区习惯采用小旱、中旱、大

26、旱、特大旱,可对应转换为本标准规定的四个旱情等级。 4.2 农业旱情评估 农业旱情评估分为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基本旱情评估方法考虑了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土壤干旱等不同形式干旱的影响,针对不同耕地类型提出了降水量距平、连续无雨日数、缺水率、土壤墒情、断水天数等评估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有墒情监测的地区,应以土壤墒情法为主。区域综合旱情评估考虑了自然因素,也包含抗旱23因素。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主要考虑简便易行,容易被各地接受。 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按二级分区规定的分区先进行基本旱情评估,以此为依据统计出不同类型区的受旱面积,再根据受旱面积进行县级和县级以

27、上行政区域的综合旱情评估。 4.4 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土壤墒情是判定作物受旱程度的主要指标之一。由于不同质地的土壤保墒性能不同,为使评价指标具有通用性和可比性,采纳通用的土壤相对湿度法。对于雨养农业区在墒情监测点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用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 降水量是评价农业受旱程度的基本指标之一。考虑到各地以往的使用习惯,本标准采用了降水量距平和连续无雨日数两种评估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任选一种。 降雨对农业旱情的影响有持续性,旱情严重程度与前期雨量大小和分布有关,用降水量距平法评价农业旱情时,须选择适当的计算期,春秋季节采用相对较长的时段计算,夏季应采用相对较短的计算时段。 本标

28、准把灌溉农业区耕地分为水浇地和水田两种类型。鉴于水浇地与雨养农业区耕作种植相近,对其旱情判别可采用雨养农业区的方法。 水田区在水稻插秧前可用缺水率法评估旱情。 24缺水率是指某一时段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与灌溉总需水量差值的百分比。 可供灌溉的总水量可以为河道、蓄水工程、地下水能供给的水量之和,也可以是单一形式的可供水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各类形式的可供水量计算请参考相关资料。 某一时段内不同作物灌溉需水量可采用作物系数法和彭曼公式计算,也可查阅中国主要农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确定。 断水天数是指水田地表从肉眼观察不到水面时开始计算的天数。断水天数主要用于水田区水稻生长期受旱程度的判别指标。 4

29、.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主要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度的评估,统一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5牧业旱情评估 由于牧业与农业有所不同,本标准将牧业旱情评估单独列为一章。因草原类型较多,本标准主要选择了对牧业影响较大的两种类型。 5.1牧业旱情评估 由于我国牧区年降水量地区差异较大,不同水分条件形成了不同的草场类型。经资料分析,在降水量大致相等情况下,草甸草场牧草受旱程度重于典型草场。考虑到目前牧业干旱评估仍用降水量多少来衡量,因此,本标准采用降水量距平法。在评估旱25情时,应考虑草场类型。 6 农业旱灾评估 6.2 农业旱灾等级评估 本标准确定的评估农业

30、旱灾等级的指标是综合减产成数。综合减产成数是不同程度受灾面积比例与相应面积上的平均减产成数的乘积之和。由于受灾面积定义为减产 1 成以上的作物面积,包含成灾(减产 3成以上)面积和绝收(减产 8 成以上)面积,因此,计算综合减产系数公式(6.2.1)中,对应平均减产 9 成的面积比例是I3;对应平均减产5.5成的面积比例是(I2I3);对应平均减产2成的面积比例是(I1I2)。 6.3 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本章规定了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作物减产造成的损失,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造成的损失和为农业抗旱救灾而增加的投入。 农业旱灾的间接损失目前尚无计算标准和确切的评估方法,因此,本标准暂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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