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委 托 方: 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方: 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 1 -第一部分 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委 托 方(甲方):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方(乙方):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对各项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 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商业综合楼过渡外部供电工程1.2供电方案编号:第201503087332号、2015030874
2、87号1.3建设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街道办事处安苑里社区居委会1.4建设范围及内容:1.4.1本工程建设范围:第201503087332号供电方案外部供电工程:自2#电缆分界室引出双路ZRC-YJY22-3*300mm2电缆至甲方新建1#电缆分界室供电,电缆单长约100米。第201503087487号供电方案外部供电工程:自北土城变电站引出双路ZRC-YJY22-3*300mm2电缆至甲方新建2#电缆分界室供电,电缆单长约800米。1.4.2本工程建设内容:10kV电缆及敷设工程、电缆分界室设备及安装工程(不含电缆分界室土建工程)。1.4.3 最终建设范围及建设内容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审
3、核通过的供电方案及设计图纸为准。第二条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及内容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建设管理,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负责。具体负责以下内容:2.1招标管理: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及安装的招标或采购;2.2合同管理:签订本项目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及安装的合同并负责履行合同;- 2 -2.3资金管理:建立工程资金台帐及项目管理台账,向各专业参建单位支付建设费用,对工程的收款、支款、结算进行全面管理;2.4开工管理: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交设计施工交底申请,并参与设计施工交底;2.5施工管理:组织本项目施工,对工程项目进度、安全、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申报并参与中间检查;2.6物资管理:组织本项
4、目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供货、检验及安装调试;2.7竣工管理: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参与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竣工结算,对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等管理工作;2.8其他工作:配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完成送电工作,配合甲方完成资产移交工作。第三条项目管理目标3.1投资控制目标:项目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纳入本项目的其他费用之和。3.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3进度控制目标:按合同约定的双方义务及责任,根据项目进展、开工条件、第三方干扰、政府行政行为制约及不可抗力影响等制约因素,双方协商确定工程进度目标。第四条项目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5
5、.1本合同价款=项目建设费用+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建设费用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计费标准、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和计费标准据实结算确定。项目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项目管理服务费(即承发包管理费)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00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即:项目管理服务费=取费基价费率。取费基价为双方审定的项目建设费用竣工结算价。为加快项目进展,双方协商同意暂按建设费用估算合同价款,最终合同价款以双方确认的项目建设费用竣工结算价及根据项目建设费用竣工结算价计算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为准。委托方按合同暂估价款及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
6、管理方支付项目合同价款。5.2本项目审定的设计概算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肆万肆仟陆佰伍拾叁圆整(¥:5144653元)。其中:- 3 -第201503087332号供电方案设计概算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壹万叁仟叁佰零叁圆整(¥:1313303元);第201503087487号供电方案设计概算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叁万壹仟叁佰伍拾圆整(¥:3831350元);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5.3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和承发包管理费: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本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造价金额的80%计人民币(大
7、写)肆佰壹拾壹万伍仟柒佰贰拾贰圆整(¥:4115722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其中:第201503087332号供电方案工程预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零陆佰肆拾贰圆整(¥:1050642元);第201503087487号供电方案工程预付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陆万伍仟零捌拾圆整(¥:3065080元);第二次付款:甲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正式送电前结清其余款项,包括剩余的项目建设费用、承发包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5.4在建设项目范围以外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由双方另行商议。第六条 双方代表6.1甲方代表姓名:王淑杰职务:甲方代表电话:138010520456.2乙方代表姓
8、名:徐良辰职务:乙方代表电话:63120823第七条词语限定本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补充协议中的定义相同。第八条合同文件- 4 -8.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8.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8.1.2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共同签署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如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下:8.2.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如有);8.2.2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8.2.3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九条合同的
9、订立及生效9.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9.2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 。9.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拾捌份,甲方执拾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无(下接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地址: 地址:东城区东打磨厂街1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大栅栏
10、支行帐号: 帐号:212000388邮编: 邮编:100062电话: 电话:63123324- 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组成。1.1.2“项目”指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服务的项目。1.1.3“项目管理工作”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1.4“项目管理服务费”指承发包管理费,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00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并按单项供电方案计取。取费基价为双
11、方审定的单项供电方案项目建设费用竣工结算价。1.1.5“正常工作”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甲方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非乙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乙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1.1.8“外部供电工程”针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外部供电工程包括小区配电室及以上至开闭站、变电站等电源侧的供电工程(不含开闭站建筑工程、小区配电室建筑工程);针对公建
12、及商业建筑,外部供电工程包括电缆分界室电缆出线压线螺栓以上至电源侧的供电工程(不含分界室建筑工程)。1.1.9“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甲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1.1.10“甲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甲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其许可的该合同合法的受让人。1.1.11“乙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2“专业参建单位”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3“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
13、同的代表。1.1.14“项目管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5“项目管理经理”指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全面履行本合同。- 7 -1.1.16“乙方代表”指乙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7“一方”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1.1.18“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9“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20“建设费用”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
14、参建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1.1.2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战争、动乱、强制性政府行为;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工程所在地的大风、暴雪;雷击事件;突发的洪水;地震及其他特大自然灾害。1.1.23“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第三方干扰、政府行政行为制约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1.1.24“工程延误”指因乙方和专业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拖延。1.1.
15、25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适用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标准规范。1.3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二条甲方2.1甲方权利2.1.1甲方有权审核概算、招标文件和控制价
16、,有权在乙方经招标程序确定的供应商范围内选定设备和材料。2.1.2甲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8 -2.1.3甲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2.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2.2甲方义务2.2.1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2.2.2甲方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甲方负责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
17、规划主管部门申办规划许可证,向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等,向电力公司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占用变电站、开闭站间隔和电力管道断面审批等相关事宜。(2)甲方向乙方提供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审定且获得政府规划许可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概算,提供间隔审批单、电力管道断面占用审批单。(3)甲方承担建设项目红线内外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负责项目沿线的建设场地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占地、拆迁、市政、交通、园林绿化、青苗赔偿、路径穿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航道、桥梁、楼群、河流、湖泊、保护区等设施或地上建筑物拆迁等),并承担其费用。项目如需占用非甲方权属所有的已建成的电缆通道,甲方应取得电缆通
18、道权属所有人同意并办理相关事宜,承担电缆占用的全部费用。项目如需支付客户电源集资费等必要费用,甲方应予以承担。(4)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施工用水源和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5)甲方应在红线内、外具备开工条件时书面通知乙方。(6)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2.2.3甲方应确保供电方案的有效期覆盖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期限(即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工程开工之日止),超过有效期的供电方案甲方应负责办理供电方案确认手续。2.2.4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乙方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2.5甲方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启动送
19、电。2.2.6甲方应在10日内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相关文件。2.2.7甲方应当按照供用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和项目管理服务费。2.3甲方责任- 9 -2.3.1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2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从而造成乙方或专业参建单位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调整项目建设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3.1乙方权利3.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立项批复
20、文件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审核确认的供电方案,按照工程招标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招标或采购程序,选择专业参建单位;(2)与专业参建单位签署各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用;(3)通过招标程序选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组织设备抽检及强检;(4)进行项目各专业参建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3.1.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3.1.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3.1.4乙
21、方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服务费。乙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受到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发生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和酬金。3.2乙方义务3.2.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2.2乙方负责组织专业参建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履行相关合同。3.2.3乙方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本合同,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3.2.4乙方负责协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内部各单位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并配合组织送电。3.2.5 乙方在
22、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应依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相应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0 -3.2.6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甲方。3.2.7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所需的政府审计工作。3.2.8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负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协助甲方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3.2.9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3.3乙方责任3.3.1乙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3.2乙方有权就因
23、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乙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甲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3.4项目管理机构3.4.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与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3.4.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3.4.3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乙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3.4.4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24、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第四条进度管理4.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进度计划。4.2乙方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4.3工程延期4.3.1工程延期包括下列情况(1)甲方原因;(2)第三方干扰、政府行政行为制约及不可抗力影响;(3)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甲方批准的工期顺延。4.4工程延误- 11 -4.4.1工程延误包括下列情况(1)乙方原因;(2)专业参建单位原因。4.4.2发生工期延误,乙方应当协同监理单位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质
25、量管理5.1针对甲方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乙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5.2乙方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专业参建单位负责建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5.3乙方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第六条安全、文明管理6.1项目管理应结合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6.2乙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6.3乙方应当督促专业参建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专业参建单位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26、第七条竣工管理7.1乙方负责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参与竣工验收,甲方有权参与竣工验收。7.2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7.3甲方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办理项目移交手续。7.4乙方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八条变更与索赔8.1乙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8.2乙方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重大变更,由设计或专业参建单位提出,经乙方与相关方协调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12 -
27、8.3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9.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建设费用及项目管理服务费;(2)因甲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从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乙方违约(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或顺延后的工期竣工;(2)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乙方不履行合同
28、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3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9.4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本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解除相关合同而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处理争议的费用。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0.1本合同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10.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乙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
29、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在暂停28日后,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3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非双方原因,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工作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管理服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项目管理工作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4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项目管理工作。10.4乙方在应当获得建设费用之日起28天内仍未收到项目费用,项目管理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工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 -10.5当乙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
30、甲方可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乙方答复,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6除上述10.2、10.4、10.5条款约定外,任一方当事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10.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与乙方结清合同价款,本合同即终止。10.8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乙方免责条款11.1乙方对甲方决策不承担责任。11.2乙方对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及资金拨付决策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11.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乙方对由此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11.4因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和第三方原因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对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造成的影响,由双方协商解决。11.5乙方的其它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