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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直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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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融资租 赁合同 合同编号 : xxx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期 : xxxx 年 x 月 x 日 合同签订地 : 广州 出租方(甲方) : 【】融 资租赁有限公 司 地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 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 承租方(乙方) : xx 有限公司 地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 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 甲乙双 方同 意按 照下 列条 款签订 本融 资租 赁合 同(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以 兹共同 遵守 : 第 一条 合 同依 据和租

2、赁物 件 1-1 甲乙双 方在 此保 证各 自具 有签订 本合 同的 权利 并已 取得有 关签 订本 合同 的一 切必要 批准 和授权 。 1-2 甲方根 据乙 方的 要求 ,同 意支付 购买 价款 购进 乙 方所 选 择并 指定 的租赁 物件 并出租 给乙 方使用 ;乙 方同 意按 本合 同条款 租入 租赁 物件 并向 甲方支 付租 金。租 赁物 件的 名 称、 购 置价格 、规 格、 型号 、数 量,详 见本 合同 附件 二。 本合同 附件 为本 合同 不可 分割的 组成 部分。 第 二条 租赁 物件 的购买 及交 付 2-1 乙方根 据自 己的 需要 ,通 过调查 供应 商资 信情 况,

3、 自己选 定租 赁物 件和 供应 商。乙 方对 租赁物 件的 名称 、规 格、 型号、 性能 、数 量、 质量 、技术 和服 务内 容, 以及 品质技 术保 证、交 货时 间等 享有 全部 决定权 并直 接与 供应 商商 定。乙 方对 自己 的决 定和 选定负 有全 部责任 ,甲 方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2-2 甲方可以 根据 乙方 的选 择和 要 求, 会同 乙方 与供 应商 三方 共同 签订 租赁 物件 购买合 同及 执行购 买合 同等 其他 文件 , 并承 担根 据乙 方付 款通 知书的 要求 向供 应商 支付 货款的 责任 。 - 2 - 在满足 本合 同租赁 明细 表要求的 付款

4、先决 条件 的前 提下, 乙方 应在 要求 付款 日期七 天前 向甲方 发出 付款 通知 ,以 使甲方 有充 分的 付款 准备 。 2-3 乙方如已 经与 供应 商签 定了 购买 合同 的情 况下 ,甲乙 双 方与 供应 商 三方 应共 同签署 购买 合同的补 充协 议, 将购买 合同的购 货方 变更 为甲 方。 2-4 即使购买 合同 是 以甲 方作 为购货 方与 供 应商 签 订的 ,甲方 也仅承 担根据 乙方 付款通 知书 的要求 向供应 商支付 货款 的义务 ,除 此以 外, 购买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所有 责任 、义务 ,均 由乙方 承担 并履 行。 2-5 乙方确 认与 甲方 及供

5、应 商之 间 签订 的购买 合同 的标 的物即 乙方 所选 定的 本合 同的租 赁物 件,乙 方同 意并 接受 购买 合同及 其租赁 明细 表中所 记载的 全部 条款 并在 购买 合同上 签字 盖章。 2-6 乙方必 须向 甲方 提供 甲方 认为必 要的 各种 批件 或许 可证明 。如 因上 述手 续不 全致使 甲方 发生任 何费 用, 或影 响租 赁物件 的购 置及 发生 的损 失,包 括资 金闲 置等 损失 ,由乙 方承 担。 2-7 未经甲方 书面 同意 ,乙方 不得随 意变 更购买 合同 中规 定 的租 赁物件 ,如 因此 变更而 致甲 方损 失, 应予 赔偿 。如 供应 商 延迟 交

6、付 租赁 物 件、 交付的 租赁 物件 有 缺陷 或与 购买 合同 内的约 定不 符、 或在 安装 调试、 操作 过程 中及 质量 保证期 间有 瑕疵 等情 况, 由供 应商 或 生产商 负责 ,甲 方将 索赔 权委托 给乙 方行 使, 乙方 不得以 此为 由拒 付租 金。 第 三条 租赁 物件 的所有 权 3-1 本合同 规定 的整 个租 赁期 间内以 及租 赁期 间终止 之后( 租赁 终止 后乙方 选 择留 购租赁 物 件并办 理所 有权 转移 手续 的除外),租 赁 物件 的 所有权 , 包括 ( 现在 或以 后附属 于 租赁 物 件的) 所有 零部 件、 替换 件、 更 新件 、 附

7、件和 辅助 件的所 有权 归属 于甲方 。 租赁期 间内 , 甲方有 权将 租赁 物件 抵押 给银行 或其 他第 三方 ,但 不得因 此影 响乙方 对 租赁 物件的 使用 权。 3-2 乙方不 得将 租赁 物件 用于 非法经营 , 在租 赁期 内, 未经甲 方同 意不 得对 租赁 物件进行 销 售、抵 债、 转让 、转 租、 承包、 抵押 、质 押、 用作 投资或 合作 或采 取其 它任 何侵犯 租赁 物件所有 权的 行为 。 3-3 乙方应 保证 甲方 对租赁 物件 的所 有权 在形 态、 质量 和权利 方面 的完 整性 。乙 方仅在征 得 甲方事 先书 面同 意后 方可对 租赁 物件 进行

8、 改装 ,改 装后的 后果 由乙 方自 负。 甲方有 权在 租赁物 件上标 注所 有权 标志 ,乙 方不 得擅 自去 除、 破坏, 否则 视为 乙方 违约 。 3-4 租赁期 间内 ,若 乙方 破产 ,租赁 物件 不属 于破 产清 算的范 围, 如果 乙方 在租 赁期内 出现 债务纠 纷或 依法 进入 清算 程序或 破产 ,乙 方应 向法 院、债 权人 或清 算委 员会 声明其 对租 赁物件 不 具有 所有 权, 使 租赁物 件免 予法 院或 其他 政府有 关部 门的 任何 扣押 、查封 等保 全或执 行措 施, 亦不 得以 租赁物 件充 做乙 方破 产清 算的财 产或 抵偿 债务 ,同 时乙

9、方 应在 发生前 述纠 纷或 破产 事由 之日 起5 日 内报 告甲 方, 以便甲 方采 取行 动。 如 乙方 系 自然 人, 租赁物件 亦不 属于 遗产 继承 范 围。 3-5 租赁期 届满 或届 满前 ,乙 方在清 偿本 合同 项下 的全 部到期 和未 到期 租金 、留 购价款 、违 约金和 其他 一切 费用 的前 提下, 甲方 应向 乙方 出具 所有 权转 让证 明书 , 租赁物 件所 有权自 所 有权 转让 证明 书签 发之 日起 由甲 方转 移至乙 方。 3-6 如乙方 未能 遵从 本条 规定 导致甲 方遭 受损 失, 乙方 应当向 甲方 赔偿 全部 该等 损失。 第 四条 租金 、

10、手 续费及 其他 费用的 支付 - 3 - 4-1 乙方应 严格 按本合 同及 其附 件 所 规定 的金 额、 币种 、时间 和支 付方 式向 甲方 支付租 金。 4-2 乙方支付 的每 期租 金内包 含租金 本金 和租 金利 息, 甲方取 得租赁 物件 的 实际 成本(包 括 车价及 租赁 明细 表中 规定 的各项 费用 )为租 金本 金。 租金 利息 指以 租赁 本金 为基础 并按 照租赁明 细表 规定 的租 金年利率 计算 的租 金利 息部 分。本合 同附 件一 租赁 明细 表 所规 定 的每期 租金 数额 均为 概算 金额, 当甲 方取 得租赁 物件 的实际 支付 金额 与 附 件一

11、租赁 明细 表规 定的 租赁 物件 概算 总价 款 不符 时, 甲方 有权 对租 金 作出 相应 的变 更, 并以 附 件四 租 金支付 表 的形 式通 知乙 方每期 租金 的确 定金 额, 乙方事先 承认 这种 变更 , 并保证 按照 租金 支付 表 的规 定支 付租金 。如果 根 据租 赁明 细表规 定采 取浮 动利 率的 情形下 ,遇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调整 同期 人民币 贷款 基准 利率 时, 甲方有 权相应 调整 租金 金额 ,甲方 以 附件五 租金 调整 通知 书 形式 通知 乙方 调整 后的 租金金 额, 乙方 事先 承认 这种变 更。 4-3 4-2 条 所述 租 金金 额的

12、 变 更不属 合同 权利 义务 的 变更 或 修改, 且此 种租 金金 额的 变 更无需 事先获 得乙 方同 意, 不论 租赁物 件使用 与否 ,乙 方都 以 租 金支 付表 及 租金调 整通 知书 中载 明的 金额 、日 期、币 种及 付款 方式 向甲 方支付 租金 。 4-4 除根据 租赁 明细 表的 规定 计入租赁 物件 总价 款的 各项 费 用外 , 其余 与租赁 物件 的取 得、 使用相 关的 一切 保 险、 费用 、 税收 , 包括 但不 限于 维修费 、年检 费和任 何的 赔付责 任均 由乙方 承担 。如 有前 述费 用需由 甲方 代乙 方缴 纳, 乙方应 于预 定支 付日 前7

13、 天将估 算费 用金额 汇至 甲方 ,甲 方无 义务代 乙方 垫付 任何 费用 ,由于 乙方 逾期 汇款 而发 生的相 关责 任,均 由乙 方自 行负 责并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一切 费用 及利息 等。 费用 支付 后, 甲方按 实际 支付金 额同 乙方 结算 ,多 退少补 。如 因乙 方怠 于支 付前述 费用 导致 租赁 物件 无法交 付使 用的, 乙方 仍应 按照 本合 同规定 按期 支付 租金 ,如 给甲方 造成 损失 ,乙 方应 负责赔 偿甲 方损失 。乙 方怠 于支 付前 述费用 的, 甲方 有权 代乙 方支付 前述 费用 ,甲 方代 乙方支 付了 前述费 用后 ,有 权向 乙方 追

14、偿代 垫的 费用 并 按 13-2 条规定 计收 罚息 。 4-5 乙方在 支付 租金 时, 不得 在其中 扣除 乙方 应承 担的 任何费 用。 4-6 租赁手续 费按 租赁 明细 表规定的 金额 和期 限计收 。本 合 同一 经签 订, 乙 方无 论以何 种理 由均无 权要 求甲 方退 还租 赁手续 费。 4-7 租赁期 内由 于我 国法 律规 定的变 更或 我国 政府 有关 税项、 税率 变更 等因 素, 使得以 此合 同为基 础的 交易 所发 生变 化给甲 方增 加额 外费 用, 或由于 乙方 使用 租赁 物件 而对租赁 物 件所有 权人 甲方 征收 相关 费用的 ,则 该费 用由 乙方

15、 承担。 如由 甲方 垫付 ,则 甲方要求 乙 方另行 支付 或有 权变 更租 金以保 证本 合同 项下 收益 不受影 响或 发生 损失 。甲 方应以 书面 形式通 知乙 方这 种变 更。 第 五条 租赁 期限 、起租 日及 租金支 付日 5-1 租赁期 限为 合同 租 赁明 细表 所述 期限 ,在 租赁 期限 内,除按 第六 条提 前终 止外 , 未经 甲 方事先 书面 同意, 乙方不得 中 止、 终 止对 租赁 物件的租赁, 并不 得以 任何 理 由提出 变更 、 解除、 终止 本合 同的 要求 。 5-2 乙方在 满足 本合 同租赁 明细 表 中的 付款 先 决条 件及 没有违 反本 合

16、同 任何 条款 的情况 下, 甲方应 支付 租赁 物件 的货 款。并以 甲方 支付 租赁 物件 价 款 ( 全部 或部 分) 日 为本合 同起 租日。 5-3 自起租 日起 ,乙 方的 支付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租金 )是绝 对的 无条 件的 ,不 能以任 何原 因而撤 销。 - 4 - 5-4 租金支 付日 以租 金到 达甲 方帐户 日为 准。 如遇 租金 支付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则 租金支 付日 为法定 节假 日结 束后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 5-5 不论租赁 物件 使 用与 否, 乙方都 应按 租赁 支付 表 或 租 金调 整通 知书 载明的 日期 、 金额、 币种 及付 款

17、方 式向 甲方支 付租 金。 5-6 甲方出 于保 证乙 方按 时缴 纳租金 之目 的, 有权 随时 要求乙 方提 供乙 方的 所有 财务报 表、 财务信 息和 年度报 告, 以便 随 时了 解乙 方的 财务 状况 。 甲方 应对 乙方 所提 供的 有 关报 表、 信息及 报告 进行 保密 。 第 六条 提前 终止 6-1 起租日 起12 个月 内, 乙方无 权 要求 提前 终止 本合 同项下的 租赁 。起租 日起 12 个月后 , 如果乙方 要求 提前 终止 本合 同 项下 的租 赁, 应 提前 30 个工作 日通 知甲 方, 并 注明 拟 终止 的日期 ( “提 前终 止日 ” ) 。 甲

18、方 应在 提前 终止 日 前10 个工 作日 向乙 方发 出 租赁终 止通 知书并 载明 乙方 应支 付的 以下款 项的金 额( 以下 简称 “ 终止 金” )。 1) 截止至 提前 终止 日的 已到 期的租 金; 2) 提前终 止日 起尚 未到 期的 租赁本 金; 3) 乙方在 本合 同项 下欠 付的 租金或 其他 费用 (如 有) ; 4) 租赁明 细表 规定 的留 购价 款; 5) 租赁明 细表 规定 的终止 补偿 金 。 6-2 若乙方 按照 租赁 终止 通知 书的规 定支 付了 终止 金并 履行了 相应 义务 ,则 本合 同项下 的租 赁在 提前 终止 日终 止, 甲 方将本 合 同

19、项 下的 租赁 物件 所有 权转 移至 乙方 名下 ,如租 赁物 件的所 有权 变更 需要 办理 变更登 记手 续的 ,甲 方应 配合乙 方办 理相 应登 记手 续,变 更登 记的费用 由乙 方承 担。若乙 方未能 按租赁 终止 通知 书的规 定支付 终止 金, 则本合同 项下 的租赁 继续 有效 ,乙 方仍 应按照 本合 同规 定继 续支 付租金 。 第 七条 租赁 物件 的交货 和收 货及索 赔权 的转让 和行 使 7-1 租赁 物件由供应商 按购买合同 规定直接交付 乙方,由乙 方收货,乙方 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 收。 无论何种原因 导致租赁物 件延迟交货或 不能交货的 ,甲方均不承 担任

20、何责任 ,乙方 仍应承 担本 合同 项下 按期 、 足额 支付 租金 的义 务及 其他义 务。 如乙 方迟 延支 付保证 金和/ 或租赁 手续 费和/或 其他 应 由乙方 支付 的费 用, 造成 租赁物 件迟延 或不 能交 货等 损 失, 由 乙方 自行承担。如 乙方在买卖 合同约定的交 货时间未能 收取租赁物件 ,导致甲方 所支付 给供应 商的 定金/预付 款被 没收, 则甲 方有 权从 乙方 交付的 租赁 保证 金中 予以 扣除, 同时 租赁手 续费 不予 退还 。 7-2 乙方负 责租赁物件的 接收、安装 调试和验收、 商检等与租 赁物件接收相 关的事宜。 乙方 在收 到租赁物件后 当日

21、立即检 查物件,并开 具租赁物件 接收证明书交 付甲方。乙 方开具 租赁 物件接收证明 书后租赁物 件由乙方自负 保管责任。 如乙方未在上 述约定时间 内向甲 方交付 上述 租赁 物件 接收 证明书 ,视 为乙 方已 完全 接受租 赁物 件。 7-3 若乙方 自主选定的租 赁物件不能 达到乙方设想 的功能、效 果及效率,甲 方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4 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 ,购买合同 中约定甲方所 有的索赔权 自动转让给乙 方。如果乙 方在 收货后 发现租赁物件 的型号、规 格、数量和技 术性能等有 不符、不良或 瑕疵及供货 商延 迟交货 或在 质量 保证 期内 发生质 量问 题等 属于

22、供应 商责任 的情 况时 , 由乙 方向 供 应商行 - 5 - 使索赔 权。索赔的费 用和结果均 由乙方承担和 受益,乙方 不得向甲方追 索。乙方不 得以 租赁物 件迟 延交 付、 质量 瑕疵、 权利 瑕疵 或其 他任 何理由 为抗 辩而 延付 或拒 付租金 。 7-5 与购买 合同 相关 的争 议、 索赔及 仲裁/ 诉 讼, 除涉 及支 付 租赁 物件 货款 条款 外, 均由乙方 自行处 理, 费用 由乙 方自 行承担 。 第 八条 质量 问题 及事故 处理 8-1 租赁期 内,租赁物件 如果发生质 量问题,甲方 不承担任何 责任,由乙方 自行向供应 商交 涉及索 赔。 8-2 在使用 租

23、赁物件期间 ,在租赁期 间内,因租赁 物件本身原 因或租赁物件 的使用造成 租赁 物件损 坏、 乙方 或其他 第 三方人 身、 财产 损害 的, 甲方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因 前 述事 由, 第三人 对甲方进行索 赔或追偿时 ,乙方应负担 费用妥善解 决相关纠纷和 赔偿事宜, 并应 确保该 等纠 纷和 赔偿 不涉 及甲方。若 甲方 因前 述事 由受到 损失 时, 甲方 有 权向 乙方 追 偿, 并有权 自乙方 支付 的 保证 金或其 他款 项中 先行 扣除 损失金 额。 8-3 如发生 以上任何情况 ,都不影响 本合同的继续 执行和效力 ,乙方仍负有 按期偿还租 金的 义务。 第 九条 租

24、赁 物件 的使用 、维 修、保 养和 费用 9-1 乙方应 确保 将租 赁物 件放 置在安 全、 合适 的地 点, 并在将 租赁 物件 转移 至乙 方生产 经营 场所以外 的地 点之前 应当 通知甲方 。乙 方应 妥善 保管 租赁 物件 , 负责 租赁 物件 的日 常保 养和维 护, 使租赁 物件 保 持良好 状态 ,维 持原 有功 能、设 施、 配置 ,不 得随 意拆解 、加 装或调 换租赁 物件 零部 件, 如 乙方 在除 本条第 3 款 规定的 情况 下仍 需调 换、 加装、 拆解 相关零 部件 、配 置, 需事 先经甲方 书面 同意 ,由 此产 生 的任 何费 用由 乙方 承担 。 为

25、 租赁 物件维修 而增 补的 任何 部件 均 成为 租赁 物件 的一 部分 并 且其 所有 权归 属于 甲方 。乙方 应 与租赁 物件 原供 应商 或原 维修服 务提 供商 达成 并维 持一份 标准 维修 协议 ,并 且遵守 其在 该等维 修协 议项 下的 所有 义务。 一经 甲方 要 求, 即向 甲方 提 供一 份该 等维 修协 议 的副本。 9-2 乙方应妥 善使 用租赁 物件 ,按照 租赁 物件 所具 有的 使用性 能以 合理 方式 进行 使用, 乙方 在租赁 期内 应严 格遵 守国 家各项 法律 法规 ,并 承担 由于租赁 物件 运输 、安 装、 保 管及 使 用所 产生 的全 部责

26、任。 甲方 不 承担 租赁 物件 在 租赁 期内因 故 障、 停止 运转 或 事故造 成的 一切后 果, 包括 对第 三人 的损害 赔偿 及有关 政府 部门 的 罚款 等。 一旦 租赁 物件 发生 任何 事故, 乙方 应 立即 书面 通知 甲方 ,并 在事 故发 生后 三十(30)天 内安 排在 乙方 指定 并由 甲方同 意的 维修 机构 对租 赁物件 进行 检修 ,并 且及 时向甲方 提 交一 份损 坏报 告以证 明该 等事故 未对 租赁 物件 的安 全性和 性能 产生 严重 影响 。 9-3 乙方正 常操 作或 日常 维修 、保养 时 需要 更换 租赁 物件 的 零部 件时 ,应 使用 与

27、原 租赁 物件 相同品 牌、 相同 规格 、相 同型号 的零 部件 并书 面通 知甲方 ,如 使用 其他 品 牌、 规格 和型 号的零 部件 ,应 事先 征得 甲方的书 面同 意。 未经 甲方 事 先书 面同 意, 乙方 擅自 拆 、换 租 赁物件 任何 零部 件造 成的 损失, 由乙方 自行 承担 。 9-4 乙方应获 得因 租赁 物件 的 使用而 需要 取 得及 维持 的所 有 政府 许可 和相关 证照 并保持 该等 许可和 证照 在 租赁 期内 持续 有 效, 遵守 与租 赁物 件及 其使 用相 关的 所有 法规 和其他 义务 , 并且按 照法 律或 法规 关于 租赁物 件的使 用或 操

28、作 的要 求 ,自 付费用 为设 备附 加或安 装必 要的安全 装置 。 - 6 - 9-5 因乙方 保管 、使 用、 维修 租赁物 件致 使第 三者 遭受 损害产 生的 任何 第三 方索 赔、指 控和 损失均 由乙方 自行 承担 ,乙方应保 护甲方 免受 损害 ,包括 但不 限于 甲方 因此 产生的 所有 相关责 任、 合理 费用 和支 出。若 因前 述原 因导 致甲方 须向 第三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的, 甲方 有权向 乙方 追偿 。此 情况 不影响 本合 同的 继续 执行 和效力 。 9-6 因租赁 物件 正当 保管 、 正 当使用 、 正 当维 修及 租金 的支付 等所 发生 的一 切

29、正 常运营 费用 、 税费( 包括 国家 新开 征的 一切税 费) 及因 租赁 物件 不当保 管、 不当 使用 、不 当维修 所发 生的一 切非 正常 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有 关部 门的 罚款 、处罚 、对 第三 人赔 偿费 用等由 乙方 承担, 甲方 不承 担上 述费 用及后 果, 若确 因有 效的 法律文 件规 定由 甲方 承担 责任的 ,甲 方有权 就已 承担 的责 任向 乙方追偿 。 9-7 在租赁 期间 ,第 三人 造成 租赁物 件毁损 或灭 失的 ,甲方作为 租赁 物件 所 有权 人享有 对第 三方的 索赔 权, 在乙方 严格 按 照第 十 条规 定作 出处 理后, 甲方 将对

30、第三 方的 索赔权 转移 给乙方 ,乙方 承担 索赔 的一 切 费用 及后 果。 9-8 乙方承 认, 甲方 作为 所有 权人有 权亲 自或 授权 检查 人员, 对乙 方占 有、 使租 赁物件 的情 况进行 检查 ,并 对租 赁物 件的操 作、 运行 、维 修和 保养情 况提 出建 议, 乙方 不得无 理拒 绝并应 提供 便利 条件 。 第 十条 租赁 物件 的损坏 和毁 灭的处 理办 法 10-1 乙方承 担租赁 物件 灭失 、毁 坏 ,或 毁损 的风 险。 如果 租赁 物件 发生 任何 情形 的灭失 或毁 损情况 ,均 不能 免除 乙方 在本融 资租 赁合 同项 下的 按期支 付租 金的

31、义务 及其 它义务 。 10-2 在租赁 物件 发 生毁 损时 , 乙方应 及时 采取 措施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并立 即通 知甲 方,甲方 可 选择下 列方 式之 一, 由乙 方负责 处理 并承 担其 一切 费用: a. 更换经 甲方 确认 的与 毁损 租赁物件 同等 状态、 性能、 型号 的替代 物件 , 并办 理相关 手 续, 确认 该同 等状 态、 性 能、 型号的 替代 物件 所有权 归 甲方 所有。 乙方 因此取 得 被更 换的毁 损租 赁物件 的 所有 权,及 对第 三方 的索 赔权( 如有) 。 b. 将租赁 物件 复原 或修 理至 完全能 正常 使用 的状 态或 更换与 租赁

32、 物件 同 等型 号、 性能的 部件或 配件 ,使 其能 正常 使用。 10-3 若租赁 物件 被甲 方认 为不 能修复 (包 括经 济上 的不 可挽回 )或 者双 方不 能就 替代物 达成 一致, 或者 租赁 物灭 失, 乙方应 在接 到甲 方通 知之 日起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所有剩 余租 金,以 及其 它乙 方在 本合 同项下 应支 付给 甲方 的到 期和未 到期 款项 。 第十 一条 租 赁物 件的保 险 11-1 租赁期 内,乙 方承担 租赁 物件损失 或损 坏的 所有 风险 , 乙方 应在 租赁 期内 自负 费 用在 甲 方认 可的 保险 公司 按照 甲方 可接 受的 合理

33、的保 险金 额为租赁 物件 投 保, 投保 范围包 括但 不限于 所有 与丢 失、 损害 以及自 然灾 害相 关的 险种 等财产 一切 险, 以及 因租 赁物件 保管 及使用 而产 生的 第三 方责 任险等 甲方 认为 有必 要的 其他险 种。 乙方 应保 证在 租赁期 限内 对接受 租赁 物件 持 续投 保。 11-2 一经甲 方随 时要 求, 乙方 即应向 其提 供 第11-1 条 所 述保险 的保 险单 以及 当前 年度保 险费 的发票 复印 件。 如果 乙方 没有按 照前 述要 求为 租赁 物件投 保令 甲方 满意 的保 险,或 者没 有提供 前述 的保 险单 或收 据,则 甲方 有权

34、 自行 为租 赁物件 投保 并在 前述 的期 间内维 持该 - 7 - 保险, 且一 经甲 方要 求乙 方应即 向甲 方支 付其 为该 等目的 所支 出的 费用 及其 利息, 利息 从投保 日至 实际 支付 日之 间按13-2 条规 定的 罚息 利率 计 算。 11-3 乙方应 在保 险单 中规 定甲 方为第 一受 益人 ,并 不可 撤销地 授权 保险 公司 向甲 方支付 保险 单项下 对于 租赁 物件 整体 或部分 的任 何损 失或 损坏 的应赔 付款 项。 一经 甲方 要求, 乙方 应立即 不可 撤销 地授 权甲 方: a 以乙方 名 义并 代表 乙方 就 保险单 项下 对于 租赁 物件

35、整体或 部分 的任 何损 失或 损坏向 保险公 司提 出索 赔, 并就 该等索 赔进 行和 解; b 接受保 险公 司赔 付的 相关 款项并 有效 解除 保险 公司 在保险 单项 下的 义务 。 11-4 乙方不应 自己 或允 许他 人将 租赁 物件 用于 其保 险单 中禁止 的用 途, 也不 应作 为、 不 作为 、 或允许 做出 可能 导致 该等 保险失 效的 任何 行为 。 11-5 任何保 险单 项下 因租赁 物件 的任 何丢 失、 盗窃 、损 坏、毁 损或 征用 而应 得的 收益, 甲方 可自行 决定 用于 :(1) 乙方对租赁 物件 的更 换、 恢复 或修理 ;或 者(2) 清偿

36、乙方在本协 议 项下的 其他 债务 。 11-6 如果乙 方基 于任 何原 因收 到了保 险公 司在 保险 单项 下赔付 的任 何款 项, 则乙 方应立 即通 知甲方 ,并 为甲 方保 管该 等款项 ,并 且一 经甲 方要 求即将 其返 还甲 方。 11-7 发生租 赁物 件完 全或 部分 损坏时 ,乙 方应 立即 通知 甲方, 按照 甲方 要求 的方 式做出 或协 助做出 保险 单项 下的 适当 索赔, 并且 未经 甲方 事先 书面同 意不 得以 任何 方式 对任何 该等 索赔进 行和 解。 一经 甲方 要求, 乙方 应 立即 不 可撤 销地指 定甲 方作 为其 代理 人,在 相关 保险单

37、项下 就租 赁物 件的 任何丢 失、 盗 窃、 损 坏、 毁损或 征用 进行 索赔 和/ 或 接受赔 付并 签署相 关的 文件 和票 据。 第十 二条 保 证金 12-1 本合同 一经 签订 ,乙方 应 在起租 日前 向 甲方 支付 租赁 明 细表 所列 的保证 金, 作为乙 方履 行本合 同各 条款 的保 证。 12-2 保证金 不计 利息 。在乙 方全部履 行本合 同所 规定 的 各项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各期租 金、 延期支 付的 利息 、违 约金 、损害 赔偿 金及 认购 费等 各项费 用后 ,甲 方将 上述 保证金 退还 给乙方 。在 本合 同履 行完 毕之前 乙 方不 得要

38、求将 保证 金 用作 抵扣 租金 。 12-3 乙方 因违 反本 合同 任何 条 款而导 致合 同终 止时 ,甲 方有权 处置 保 证金 用 予抵 扣乙方 应付 的剩余 租金 、违 约金 及其 他费用 。抵扣 顺序 如下 : 1) 销售、转租 、维 修、处 分 租赁物件 而产生 的所有 费 用、税款 及甲方 因采取 司 法救 济途径 而支 付的 诉讼 费用 、律师 费用 等。 2) 乙方根 据本 合同 条款 应支 付给甲 方的 逾期 利息 、违 约金、损 失赔 偿金 。 3) 乙方根 据本 合同 条款 应支 付给甲 方的 所有 到期 、未 到期租 金。 第十 三条 违 约责 任及救 济 13-

39、1 如果 发生 以下 任何 一种 情形 : 1) 乙方自到期应付之日未支付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 项;或担 保人 未按 期提 供担保; 2) 乙方在本 合同项 下的任 何 一项陈述 或担保 未得以 遵 从或被证 明与事 实不符 或 有重 大遗漏或 误导,且 该情形 导致或甲 方认为可 能导致 其获得的 权利无效 、可撤 销或 不完整 ;或 向甲 方提 供虚 假文件 ; - 8 - 3) 乙方对租 赁物件 或本合 同 及其任何 附件中 的利益 进 行出售、 转让、 转租、 质 押、 抵押或设 置其他担 保利益 、用于投 资或合作 ;或乙 方作出或 促使作出 或听任 作出 使

40、甲方在 租赁物件 中的权 利受到损 害或处于 危险的 其他行为 ;或本合 同项下 的物 件因乙 方原 因被 查封 、扣 押、拍 卖、 变卖 、抵 债等 ; 4) 乙方的 任何 重大 债务 因违 约而提 前到 期; 5) 乙方发 生关 闭、 停产 、 合 并、 分 立、 转产、 被诉 、 被查封 、 破 产、 经营 期限 到期、 被吊销、 注销、 法定代 表 人变更及 财务结 构和销 售 情况发生 重大变 化、有 明 显迹 象表明 乙方 无可 能继 续履 行本合 同等 情况 ; 6) 乙方如 未按 本合 同约 定向 甲方提 交租赁 物件 接收 证书/ 验收 证明 证书 、 发票 和完 税 凭证、

41、保 险单 等文 件的; 7) 本合同 项下 的保 证人 失去 担保能 力或 者保 证人 财务 状况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8) 乙方履 行本 合同 及附件 项 下之全 部或 任何 义务 成为 非法或 不可 能。 9) 乙方违反 本合同 及其附 件 约定的其 它任何 义务或 本 合同当事 人之间 的任何 其 他协 议之行 为; 则甲 方可 以自 行决 定 采取下 述之 一种 或多 种救 济措施 : 1) 主张本合 同及附 件项下 乙 方之所有 到期和 未到期 的 租金及付 款义务 立即到 期 并应 立即支 付; 2) 解除本 合同 及其 附件 并收 回租赁 物件 ; 3) 到租赁 物件 所 在

42、地 直接 占 有、接 管和 拆除 租赁 物件 并运回 ; 4) 公开或私 下处分 该租 赁物件 或以其 他方式 处分、 持 有、使用 租赁物 件, 或将租赁 物件租与 第三方 ;处理 租 赁物件或 抵押物 时,若 有 补交税款 ,应在 处理所 得 价款 中扣除; 若处理 租赁物 件 及抵押物 后所 得净 价款 仍 不能清偿 乙方在 本合同项下 对 甲方的 债务 ,乙 方应 对不 足清偿 部分 继续 清偿 。 5) 行使法律 允许的 其他权 利 或救济措 施,包 括对乙 方 的违约行 为主张 损害赔 偿 的权 利。 13-2 如果乙 方自到期应付 之日未支付 本合同及其附 件项下的任 何一期租金

43、或 其他应付款 项, 每延期 一日 , 乙方 应向 甲方 就应付 未付 款项 交纳 千分 之一的 罚息;同 时 甲方 有权 采取 13-1 条款所 述全 部或 任何 救济 措施。 13-3 本合同 所述救济措施 不是排他性 的,而是可同 时适用的, 并且不排除适 用的法律规定的 任何权 利或 救济 。 13-4 因乙方 违约致使甲方 采取的任何 行为所产生之 费用及税款 应由乙方承担 ,该费用应 包括 律师费 用、诉讼费用 、取回、储 存、运输、维 修和出售租 赁物件所产生 的一切费用 和包 括增值 税等 在内 的一 切税 款。 第十 四条 经济 担保 14-1 乙方按 租 赁明 细表 所 述

44、的 方式提 供抵 押物、质 押 物 或/及保 证人 并签 订抵 押合同、质 押 合 同或/ 及保 证合 同。 14-2 乙方的 保证 人在 乙方 未支 付租金 及其 他费 用时 , 将 无条件 、 无 异议 地支 付乙 方所欠 租金 、 违约金 、实 现债 权的 费用 及其他 应付 款项 ,并 承担 连带清 偿责 任。 14-3 乙方的 保证 人为 自然 人的 情形下 ,乙 方应 要求 该保 证人签 署 无条 件的 不可 撤销的 担保 函并 在本 合同 上签 字确 认, 无条 件的 不可 撤销 的担保 函 与本 合同 共同 构成不 可分 割的一 个保 证合 同, 对乙 方的保 证人 具有 约束

45、 力。 - 9 - 14-4 乙方的 保证 人为 法人 的情 形下, 乙方 应要 求该 保证 人与甲 方签 署 保证 合同 并在 本合 同上签 字确 认, 保 证合 同与 本合 同共 同构 成不 可分割 的一 个保 证合 同, 对乙方 的保 证人具 有约 束力 。 第十 五条 合 同权 利的转 让和 质押 15-1 在租赁 期间 ,甲 方有 权将 本合同 规定 的全 部或 一部 分权利 转让 或质 押给 第三 方。 15-2 未经甲 方书 面同 意, 乙方 不得转 让本 合同 项下 的任何 权利 和义 务。 15-3 在不影 响乙 方对 租赁 物件 的使用 的 情况 下, 甲 方有 权向第 三

46、方 自行 转让 或 质押 其在 本合 同项 下的 应收 租金 帐款 , 而无需 事先 获得 乙方 及保 证人的 同意 , 该等 转让 或质 押 自书 面 通知乙方 时产 生效 力。 15-4 在不影 响乙 方对 租赁 物件 的使用 的 情况 下, 甲方 有权 将租赁 物件 抵押 给第 三方 ,而 无需 事先获得 乙方 及保 证人 的同 意 。 第十 六条 租 赁期 满后租 赁物件 的处 理 16-1 租赁 期满 时, 乙方 应 保证租赁物 件除 正常 损耗 外, 保持良 好的 、正 常使 用状 态。乙方 在 租赁期 满并 如约 全部 履行 本合同 规定 的义 务和 法定 义务后 ,乙方 可 以

47、选 择留 购方式 处理 租赁物 。乙方 向 甲方 支付 租赁物 件的 留购 价款 (具 体金额 见租赁 明细 表)后 ,在承 担租 赁物件 所有 权转 移手 续办 理过程 中的 全部 费用 及本 合同规 定或 法律 规定 乙方 应付的 一切 费用后 ,甲方 在租 赁期 满后 将 租赁 物件 的所 有权 转移 给 乙方 。 16-2 租赁 期满 时, 乙方 不选 择 留购的 情况 下, 乙方 须自 负费用 将租赁 物件 退还 到甲方指定 的 地点。 乙方 应 保证 租赁 物件 除正 常损 耗外 ,保 持良 好的、 正常 使用 状态 ,根 据甲方 合理 判断, 甲方 有 权向 乙方 收取 使 租赁

48、 物件 恢 复良 好的 、正常 使用 状态 产生 的合 理费用 。 16-3 若乙方 未按 照本 合同 规定正 确 使用 、维 护、 维修 及保 养 租赁 物件 的或 租赁 物件 不具 备良 好的、 正常 使用 状态 的, 甲方亦有 权拒 绝收 回租赁 物件,在 这种 情况 下, 乙方 必须 留购 租赁物 件。 第十 七条 其 它约 定条款 17-1 本合同 由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加 盖公章或加 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 。本 合同已 由双 方当 事人 于文 首所述 日期 与地 点签 署。 17-2 本 合同 自双 方权 利义 务履行 完 毕之 日自 行终 止。 17-3 自本

49、合同 签订 之日 起届 满 三个月 , 如 没有 满足 本合 同项下 先决 条件 而没 有起 租的, 则甲 方有权 决定是否废止 本合同,甲 方不因本合同 的废止而承 担任何责任和 义务,且不 退还 租赁手 续费 。 17-4 若 由于 乙方 原因 造成 本合同 无 效, 乙方 应偿付 甲方 已支付 给供 应商 的货 款或 甲方已 承担 的融资 款项 并赔 偿甲 方融 资成本 、预期 利润 、损害 赔偿金 、违 约金 和其 他应 付款项 。 17-5 乙方保 证签署本合同 或履行其在 本合同的义务 或使用租赁 物件,均不属 越权行为或以任 何方式 违反 其章 程。 17-6 乙方在 此声明并保证 其所提供的 任何资料、向 甲方所作的 任何叙述及对 所有先决条 件的 满足均 为真实及无任 何误导的; 乙方同意按甲 方的要求向 甲方提供能反 映乙方真实 情况 的资料 和情况,如乙方 系法人应 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 负债表、利润 表、财务情 况变 动表以 及其 它必 要的 明细 情况表 。 - 10 - 17-7 乙方( 如系法人)保 证如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 乙方经营期 限到期,乙方 必须按照其 公司 章程约 定在经营期满 六个月前向 审批登记部门 提出延长经 营期限的申请 ,并且将上 述申 请在作 出的当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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