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信为本,合规经营,打造合规经营的观念,为事业长青服务。,课程 目的,课程 大纲,诚信原则合规概念法律法规展业规范,人类最不道德处,是不诚实与怯懦。 高尔基,诚信原则,什么是诚信?,春秋战国时期有了最早的记载: 管仲:“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 荀子:“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 孟子:“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 孔子:“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 诚信的基本含义是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要真诚、诚实、守诺、守信。 诚实是守信的基础,离开了诚实就无所谓守信 一个不诚实的个人或组织,是不可能讲信用的,诚信服务的重要性,立国之本:社会稳定、经
2、济发展 立司之本:承担责任、践行承诺 为人之本:诚实守信、踏实做人,合规概念,合 规,合:符合、适合、遵守 规:法规、规章、行规 合规:保险公司和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与标准,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避免使保险公司遭受处罚和信誉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的意义,抵制非法行为:例如对客户隐瞒或故意误导陈述保单中的某些重要条款;将公司或客户的保密信息用以交易,等等。 明确风险: 鉴定出可能的合规风险如洗黑钱,个人信息保护,投诉处理,销售行为如欺诈,保单更替等。 为一些明确,具体的情况提供答案:与职业道德相对而言,可以直接回答是否符合法
3、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问题。 保障诚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障,是保险行业持续发展的依托,是每个从业人员获得长久稳定职业发展的关键。,2009年5月14日,营山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2008年9月22日,李某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营山营销部保险营销员任某推销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但在保单签字时,李某正忙于业务,任某没有按规定让李某签名,而只是叫投保人的妻子陈某代签了保单。 2009年4月10日,李某发生意外伤害,伤愈后于2009年4月27日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保单不是投保人本人签字”,并依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
4、效”的规定为由不予赔付。县消委会在对案情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4月6日颁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不得“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并且“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义务。鉴于此种情况,县消委会迅速与保险公司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反复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
5、赔付投诉人李某3200元保险金。,【保险案例】,真话说一半常是弥天大谎。 富兰克林,法律法规,【保险法内容摘要】,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6、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内容摘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7、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法内容摘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加佣)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
8、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法内容摘要】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
9、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内容摘要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
10、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内容摘要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内容摘要第三十六条 保
11、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
12、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
1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法律铁面无私,对于任何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守法遵规都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守法遵规在这里既不是“迫于约束”,也不是“俱于刑罚”,而是一种“自觉”和“自律”。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制经济,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如果不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就难以妥善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保险营销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体现守法遵规:1.以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用爱心感动客户; 用诚信服务客户; 用专业经营客户; 用合规的信念托起事业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