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农经师资格条件第一条 评定标准高级农经师应具备系统掌握农业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农业经济理论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有较高的农业、农业经济法律、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农经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农经管理活动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在实施农村经营管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经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经济和农村经营管理(包括农业财务会计
2、与审计、农村集体资产、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负担监督等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 1 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 2 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 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 3 年申报。二、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
3、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技术资格后,受聘农经师职务 2 年以上者;(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农经师技术资格,受聘农经师职务 5 年以上者;(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农经师资格后,受聘农经师职务 5 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农经师资格,受聘农经师职务 3 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三、外语条件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之一:一、作为骨干参与省级农业
4、和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工作)3 年以上;二、作为骨干参与设区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工作)4 年以上;三、主持和参与本级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文件、规范、制度、标准的起草,制定 3 件以上;四、从事农经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农经管理课题 2 项以上,或设区市、厅级课题 3 项以上(以课题任务书内的名单为准)。第五条 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和指导县级以上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活动,提出的计划、方案连续两年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从事农经理论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 1 项,或省部级奖两项、设区市、厅级奖 3 项以上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县级以上农村体制改革,主持或作为骨干进行重要调研工作,为当地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或进行工作试点一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做出了主要贡献;四、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经人员)。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或两部,合计字数 1 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
6、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1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宣读并收入论文集 3 篇以上,1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 8 篇以上,3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五、独立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两篇以上(提供原件);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 3 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经人员)。第七条 破格条件一、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和指导县级以上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活动,提出的计划、方案连续 4 年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一级奖励证书
7、为准);(二)从事农经理论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两项,或省部级奖三项、设区市、厅级奖 4 项以上奖励(以一级奖励证书为准);(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县级以上农村体制改革,主持或作为骨干进行重要调研工作,为当地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或进行工作试点一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做出了主要贡献;(四)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经人员)。二、论文、论著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发表、
8、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以上,合计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1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 3 篇以上,1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 8 篇以上,3 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经人员);(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两篇以上(提供原件);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 3 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