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农社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 60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