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 假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为 男 22周 岁 , 女 20周 岁 , 按 照 法 定 年 龄 结 婚的 , 可 享 受 3 天 婚 假 。 符 合 晚 婚 年 龄 (女 23周 岁 , 男 25周 岁 )的 , 可 享 受 晚 婚 假 15天 (含 3天 法 定 婚 假 )。 江 西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中 规 定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事 业单 位 和 各 类 企 业 职 工 晚 婚 、 晚 育 的 ,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假 期外 , 晚 婚 的 增 加 婚 假 15日 ; 晚 育 的 增 加 产 假 30日 , 并 给 予 男 方护 理
2、假 10日 。 假 期 工 资 和 奖 金 照 发 ,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为 男 22周 岁 , 女 20周 岁 ; 晚 婚 年 龄 为 男 25周岁 , 女 23周 岁 ; 晚 育 , 指 已 婚 妇 女 年 满 24周 岁 生 育 第 一 胎 。 按 照 法 定 年 龄 结 婚 的 , 可 享 受 3 天 婚 假 。 符 合 晚 婚 的 , 除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假 期 外 , 晚 婚 的 增 加 婚 假 15日 ; 假 期 工 资 和 奖金 照 发 ,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A 结 婚 时 男 女 双 方 不 在 一 地 工 作 的 , 可 视
3、 路 程 远 近 , 另 给 予 路程 假 。b、 在 探 亲 假 (探 父 母 )期 间 结 婚 的 , 不 另 给 假 期 。c、 婚 假 包 括 公 休 假 和 法 定 假 。d、 再 婚 的 可 享 受 法 定 婚 假 , 不 能 享 受 晚 婚 假 。 产 假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98天 产 假 ,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天 ;难 产 的 , 增 加产 假 15天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 每 多 生 育 1个 婴 儿 , 增 加 产 假 15天 。女 职 工 怀 孕 未 满 4个 月 流 产 的 , 享 受 15天 产 假 ;怀 孕 满 4个 月 以 上
4、( 含 4个 月 ) 流 产 的 , 享 受 42天 产 假 。符 合 晚 育 年 龄 的 夫 妻 , 女 方 增 加 产 假 15天 , 男 方 给 予 假 期 3天 ;享 受3天 假 期 的 男 方 必 须 是 初 婚 者 或 未 生 育 过 孩 子 的 再 婚 者 , 必 须 有 女 方 所在 单 位 出 具 晚 育 的 证 明 。女 方 15天 假 期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产 假 后 连 续 使 用 。 男 方 3天 假 期 应 当 在女 方 产 假 期 间 使 用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假 期 外 , 晚 育 的 增 加 产 假 30日 , 并 给 予男 方 护 理 假 10日 。 假 期 工 资 和 奖 金 照 发 ,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