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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相关知识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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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其它小税种及征管法新规定字体:大 中 小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本章主要介绍一些最新税法规定变化较小的税种以及征管法的新规定。主要涉及到关税、契税、印花税和税收征管管理办法。 由于这些税种或者征管法比较简单,此章不再介绍主要内容,主要介绍一些新的变化内容。 第一节 关税的最新政策 关税最近一些政策主要是关税税率的调整,在此仅介绍实务中常用的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税委会20096号文,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部分关税政策调整如下: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2、,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

3、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第二节 契税的最新政策 契税在最新的政策中,实务中比较实用的是企业重组的契税问题和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因此,这里主要是介绍企业重组的契税内容和有关契税计税依据的一些最新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企业重组的契税问题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

4、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5、。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页码,1/4(W)w2010/10/24htt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

6、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

7、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

8、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

9、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页码,2/4(W)w2010/10

10、/24http:/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

11、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节 印花税的最新政策 印花税比较简单,常用的是一些计税与否的问题,这里主要是介绍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税问题。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2、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五日第四节 征管法的最新政策 征管法主要涉及到一些征税程序等内容,这里主要是介绍税款追缴的最新变动情况。具体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十五日页码,3/4(W)w2010/10/24http:/ 本章主要是介绍了关税、契税、印花税和征管法实务中常用的新政策,属于实务中较常见的政策,大致了解即可。页码,4/4(W)w2010/10/24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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