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现金折扣的案例分析在 2015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我们项目组碰到了企业现金折扣业务,现在我把该项业务的审核分析过程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们项目组在审核 A 公司的应收账款时发现如下记账凭证:分录 1:摘要栏货款折让。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42,559.03 元贷:应收账款-B 公司 242,559.03 元这是一个现金折扣的记账分录,但摘要栏写的却是货款折让,经询问 A 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为这项业务为现金折扣业务,并提供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合同主要事项约定如下:合同名称为:货款支付协议书;其他部分略,主要事项约定如下:A 公司系 B 公司供应商,为加快结算效率,降低结算成本,现经双
2、方友好协商一致,将截止到 2014 年 11 月 30 日的应付货款,通过一次性结算货款的方式,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货款金额为 2,425,590.29 元,B 公司须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付款给 A 公司,A 公司给予甲方一次性结算货款优惠 10%,即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货款的90%。同时相关的银行收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完备。至此,该项业务的基本情况已经明了。我们项目组首先查询了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
3、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 表示买方在 10 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 3%的折扣;2/20 表示买方在 20 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 2%的折扣;n/30 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 30 日之内,若20 日之后 30 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A 公司以总价法
4、核算该项业务,全额货款已确认销售收入,符合税法规定。同时 A 公司发生该项业务时,现金折扣部分直接做财务费用支出而未取得相关税务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呢?我们查询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未找到明确的政策依据。但可以从几个地方税务文件看出各地税务机关对现金折扣有过具体的操作规定或解答。如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5、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如2012 年浙江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 17 条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答: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从上面几个地方的操作
6、规定或者解答来看,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那么 A 公司看上去该项业务可在税前扣除了。但是我们又重新审核了 A 公司的业务模式,该项业务的实质是,在 2014 年付款协议签订以前,是以正常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在 2014 年针对 B 公司特定客户收回款项,签订了本协议,公司本身没有制定明确的现金折扣收款制度,和折扣比例及时间。而协议本身也是直接约定了 2014 年 12 月底前支付货款和 10%的折扣比例,更像是为收取货款而进行的货款折让,而 A 公司记账凭证摘要栏也明确写了货款折让,而非货款现金折扣。直接签定一个付
7、款协议就作为利息支出扣除,这种方式的现金折扣随意性大,没有公司制度的明确支持,更像是一种变异的坏账损失。为规避风险,我们项目组和企业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在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整,该项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现金折扣如何可以比较稳妥的在税前扣除呢,我们项目组认为:在企业层面首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在日常工作中制定明确的现金折扣政策,形成公司正式文件备查;(2)若要使用现金折扣,须在订立购销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注明折扣期限、折扣率等内容;(3)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现金折扣业务,避免直接的现金交易;(4)发生现金折扣时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从而便于税务机关证明现金折扣业务的真实性,而非以折扣名义隐匿资金我们审核层面:(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2)银行支付凭证;(3)根据合同或协议建议对方公司开具折扣结算单据,可以是折扣受益方开具标明“现金折扣”字样的收款收据,用于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从而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反映相吻合。 (4)注意企业折扣率是否合理,作为本质上的融资行为,收款方不可能为了尽早收回货款而承担过高的融资成本。可参照其他融资行为或行业惯例对折扣率的合理性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