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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201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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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Chapter Three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三、国际贸易惯例,本章基本知识,第三章,本章重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本章难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款的理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的比较,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产生背景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上述公约的不足: (1)某些条文过于复杂,某些条文含义不清

2、(2)主要体现了大陆法系的规定 (3)参加国家有限,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CISG)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公约的框架与基本原则 (一) 公约的框架 除序言外,公约包括4个部分,共101条。 第一部分,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3、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规则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公约的基本原则 中国 第一,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 第二,平等互利 第三,采用统一规则,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4、公约,三、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CISG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货物:可交易的有形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公约的适用情况 (1)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A.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应是公约的不同缔约国。 B.营业地:固定的、永久性的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

5、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或当事人没有营业地: a.适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本合同下的营业地 b. 没有营业地的以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为营业地,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的忽略 第1条(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6、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该公约。,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5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不能适用买卖合同公约的货物交易 第2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

7、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消费品交易,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不适用买卖合同公约的包含货物买卖性质的合同 第3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8、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 2、其他服务合同,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四)买卖合同公约在法律事项上的适用 第4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卖合同公约特别声明与下列事项无关: 第一,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惯例的效力。 第二,合同对所出售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 第三,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所出售货物造成他人死亡或伤害的产

9、品责任问题 。(第5条),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四、 公约的性质、意义和影响 (一)公约的任意性 第6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2条: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96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法律空白的解决 第12条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 本国法律规

10、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公约的意义和影响 第一,公约是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的一项努力 第二,是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巨大成果 第三,它充分考虑了各国的愿望和要求,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五、我国与公约的关系 我国的保留两项:适用范围(第1条第1款b项)和书面形式(第11条以及

11、相关条款)。,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合同法 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12、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7条(4) 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参考文献:吴兴光,关于撤销我国政府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书面保留”问题的探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04期 张建军,中国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13、售合同公约,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产生 为了消除因国际商事合同适用各国国内法而产生的冲突,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务惯例,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年修订)。,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可以将通则视为国际标准合同条款或当成国际惯例、示范法看待。 序言 (通则的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

14、,可适用通则。,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注释: “商事”合同 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假定对“商事”合同这一概念应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和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等。,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则与个人之间的国内合同 尽管通则是为国际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但这并不妨碍个人之间同意将通则适用于一个纯粹的国内合同。不过,任何此类协议都必须遵守管辖合同的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比较 法律

15、性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适用范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性:地域跨国标准,涉外因素不限于地域标准 其他具体规定方面的区别:例如,合同的实质变更、根本违约、违约金、合同无效等等,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参考文献: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张玉卿等编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

16、、具有国际性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且货物一般发生跨越国境的流通 可以交易的有形物,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卖方应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应该支付价款 公约第30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第53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合同法第130条 4、所述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5、适用法律具有多样性,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公约第23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合同法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

17、同成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要约 1、定义 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公约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邀

18、请 公约第14条(2)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合同法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要约的有效要件 第一,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 第二,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第四,要约人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盘:是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的发盘。 一项实盘必须符合四点要求: (1)内容必须十分清

19、楚,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词句; (2)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完整,应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限和支付方式等; (3)发盘中未附任何保留条件; (4)必须规定有效期。,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虚盘实际上是要约邀请。它是一种内容不肯定,交易条件不完善、不明确、附有保留条件的发盘。,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某药厂出售一感冒药,为了招揽顾客,大做广告,宣傅该药品有奇效,药到病除,宣称在银行存入一千英镑,如服用无效,将赔偿当事人一百英镑。有一加拿大老人服用该药,并无效力,因而向药厂索要一百英磅。但药厂辩称广告不是要约,他与老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而拒绝支付一百英镑。 问:老人能否获得赔偿

20、? 请根据公约分析。,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要约的效力 公约第15条 (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16条 “到达主义原则” 要约人受到的约束: 第一,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 第二,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内容 第三,要约人必须接受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4条 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

21、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合同法第17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合同法第18、19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要约的失效 第一,超过有效期限 第二,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第三,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公约第17条 一项发

22、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四,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而失效 合同法第20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乙公司,发盘中注明“不可撤销”,规定乙公司在2月25前答复有效。甲公司于2月17日下午又用电报给乙公司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19日收到甲公司航空邮寄的实盘。由于乙公司考虑价格十分有利,于是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请根据公约分析。,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承诺 接受 1、定义和有效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

23、出其他行为同意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公约第18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合同法第21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逾期承诺: 第21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合同法第28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延迟承诺: 第21条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

24、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合同法第29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承诺的生效 第18条(2)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

25、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合同法第26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承诺的撤回 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合同法第27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对要约的修改或添加 公约第19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

26、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合同法第31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合同法第30条,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设备,预付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

27、交贵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乙公司的答复是否构成承诺?,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发盘给乙公司:供应50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3500美元CIF香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后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贵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又答复:经贵方要求,经我方努力,现已租到船舶,立即装船。事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报价太高,意欲反悔,前来向律师咨询。 问题: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合同的成立 公约第23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合同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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