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34 号)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应放在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社工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等素质高、有文化、有一技之长、 “双带”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中。第三条 严
2、格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实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制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制度;公示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备案制度;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第四条 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 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接受符合党章 、 细则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要求入党且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者和流动人员的入党申请。第六条 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申请人规范书写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五方面
3、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签注本人姓名和申请日期。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委成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第八条 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第九条 入党积极
4、分子确定程序:(一)党支部按照“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属于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居)委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组织内部进行推优,并向所属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不属于上述组织的普通村(居)民入党申请人,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正式党员联名向党支部出具推荐材料,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人选确定后,党支部组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参会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后,按得票数确定一定数量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入实参会人员范
5、围。推荐会应邀请群众(居民)代表参与监督;(二)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同时将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村(居)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结合本人现实表现情况、推荐得票数、群众意见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从支部委员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四)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工)未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等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应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五)党支部向党员大会通报
6、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亲属、不合格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 党员不应做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名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下同) 。培养联系人要按照细则规定,履行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辅导学习、了解考察、培养教育、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意见等四项任务,对培养教育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做到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违规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细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和内容,
7、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廉洁自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作出评价。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党(工)未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在测评考察基础上,淘汰不
8、合格人员,补充先进分子,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在数量、结构上保持合理,质量上保持更优。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及培养教育考察记录、坚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整理装档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安排专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审查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党支部应及时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及培训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
9、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规定程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的、先进性不明显、群众评价一般、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二)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一般应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认真做好记录;(三)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讨论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四)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
10、。为确保发展质量,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征求政法、计生、610 办、信访、宗教等部门的意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从业情况还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发展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听取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发展复员退伍人员,应听取武装部门的意见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集体研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主要看数量、结构是否符合计划,培养教育程序及质量是否符合党章和细则要求。党(工)委备案统一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日期。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组织中意见分歧较大;曾犯过较严重的错误;曾违反过计生条
11、例相关规定;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私营企业主;(五)党(工)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后,及时通知党支部;(六)党支部向党员大会通报,并告知本人。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调离或犯严重错误不宜再担任的,党组织应及时指定他人担任。入党介绍人要按照细则的规定,履行好对发展对象辅导学习,考察汇报,指导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情况以及后续的培养教育工作等五项任务。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基本方法要严格执行细则规
12、定。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但应在结论性材料中予以说明。外调材料要由党支部出具具体意见,经党委审查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方为有效。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出具明确意见。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一)发展对象本人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二)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
13、查出来的或者他人检举的;(三)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者疑点;(四)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结论性意见。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所属农村(社区)的,一般不讨论其发展事宜,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由外单位转入且手续齐全的发展对象,一般要延长三个月的培养考察时间,然后讨论其是否合格。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党(工)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 24 学时)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核合格证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颁发,有效期两年。第二十一条 支部
14、委员会审查发展对象程序:(一)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一定范围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二)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严格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特别要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政审结论性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参加短期培训考核合格证、党支部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简要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公示情况、考核情况、外调情况和党支部意见。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安排专人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进行审阅,发现材料不完
15、备或不清楚、有疑问的,应通知党支部及时补报和核实。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结合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培训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经党委会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党支部。预审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按照入党志愿书封二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通知党员并告知会议事宜,保证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统一党员的思想,把问题、矛盾解决在会前;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准备票箱,制票;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有表决权
16、的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出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不能接受预备党员。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具体议程;(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
17、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六)党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记录要长期保存。内容主要有: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实到党员签名和缺席党员情况(写明缺席原因) 、预备党员和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党员情况等;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
18、现(优缺点) ;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 ;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程序:(一)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必须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
19、报;(二)召开党(工)委会议审批预备党员。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半数,否则,应改期召开。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超过半数的党委委员认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同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三)党(工)委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 ,主要内容为:党委会召开时间、对发展对象简要评价、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人数、会议研究意见、预备期起止日期、党(工)委盖章、党(工)委书记签名(盖章)并签注日期;(四)党(工)委将审批结果通知所报批党支部,并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返还所报批党支部,党支部要明确专人
20、保管。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党支部决议不再生效,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要编入本支部党小组,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
21、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转入单位党组织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教育、考察,并对其表现如实签署鉴定意见。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转
22、正时间从党员大会作出决定之日算起;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转正期满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工)委审批结果。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规定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规定要求相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23、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二)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是否转正的具体意见;(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
24、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责成专人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归档。有人事档案的交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党员档案,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统一保存。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并按上述要求妥善保管。第七章 发展党
25、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县(市、区)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并向下通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第四十一条 建立违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