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文 件 北化大校教发 2013 16 号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 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学校特制定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3 年 5 月 15 日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 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
2、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除了上级文件规定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审查和认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二)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我校研究生名义发表和申请任何作品须经指导教师审阅; (三)进行学术研究及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在作品
3、中引用他人的成果以及本人已发表的成果,必3 须注明出处; 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 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 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 (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 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
4、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 公正、 准确的原则, 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八)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 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 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九)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 ,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十)其他应遵守的学术道德。 第五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4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
5、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 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 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 改动以书
6、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 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 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 成果鉴定、 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 (十二)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
7、术成果; (十四)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五)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 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六)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相关材料及处理建
8、议移交校学生纪律违纪处理委员会,并依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北化大校发200566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 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三)在职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6 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移交其所在 单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四)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一般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 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指导教师指导修改论文的同时,有权利
9、和义务对学生论文 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捏造实验或调查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把关; 对弄虚作假、 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化工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北化大校科发200616号) ,视情节轻重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实名举报。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院长共同讨
10、论,并 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7 专家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 见,报告的结论应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 (三) 如果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
11、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 但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所有证据材料、调查材料、申述材料和调查结论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申诉与复议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在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 可以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另选3名以上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议后的决定。 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结
12、果有异议, 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第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审定的结果, 如果确认8 存在学术道德问题, 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作出是否授予其学位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并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学生 纪律处分委员会,并做出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一条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 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仲裁确认结果以 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 则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根据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 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 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 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 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 年 5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