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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法律风险及适用.ppt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10186879 上传时间:2019-10-17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2.6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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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产法律风险及适用,物权法生效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典当行应尽快掌握的问题。,物权法生效后,将会形成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三足鼎立”的态势,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物权法。 民法通则在条文的具体适用方面明显地欠缺操作性。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规定不一致或新的规定主要有:1、动产善意取得;2、责任转质;3、抵押权、质权行使期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4、最高额质押。,一、质押担保的公示方式公示方式:移转占有、登记是对抗要件。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质押时,质押登记是否应作为对抗要件有较大争议,在第四节讨论。我们仅对移转占有作简要分析。,(一)【先看

2、一个案例:】某典当行诉旺城物资公司、一品木材公司、红城装潢公司,要求以已设质财产三合板折价抵偿当款案,(二) 移转占有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本条是关于质权生效时间的规定。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既是质权公示的方式,也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如何适用本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实践中注意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其二、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的时间,关系到动产质权生效时间,质物灭失风险责任移转等。,其三、出质人移交质物占有的方式也有多种,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将以占有改定而为的交付予以排斥。,指示交付,质权人是以间

3、接占有的方式占有质物,质权设定时,质权关系当然成立。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的,可以将返还请求权转移于质权人,以代现实交付。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占有人以代替质物的交付,质押合同自设质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的,该行为无效。占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占有改定:物权法对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予以认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规定是对占有改定的认可,是交付的另一种特殊情形。但要注意占有改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所有权转让。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三)质权人丧失对质物

4、的占有的纠纷处理,【问题一】机动车质押时没有移转占有的,质押合同有效与否的纠纷处理。【案例】2003年6月,葛某奥迪轿车典当案。,三、质权的实现和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事由的规定。由于该条是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因此,质权的实现和消灭得准用此条规定。 质权的实现,亦称质权的实行,系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过程。

5、,【在业务实践中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6个问题)1,质权行使期限与主债权时效的关系。,2,质权人放弃质权3、债务人或出质人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4、债务人或出质人不履行义务,质权人得行使质权。,【注意问题】 1,质押财产的返还。当债权得到清偿。如果出质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时,质权人应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2,质权的实现。 (1)质权实现的条件。其一,主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其二,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其三、质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2)质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3)注意实现质权的程序。通知出质人。必要时还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问题一】合同到期后,典当行对机动车

6、作死当处理时程序是否合 法的纠纷处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它不仅涉及到出当人、典当行的 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到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此,死当 处理应严格依法律的规定。如折价处理时,双方要协商一致方可。 如果出当人不同意,典当行无权单独以当物即机动车折价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如果典当行与出当人就处分质 物的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典当行在书面通知出当人后,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机动车,优先受偿。,以拍卖为例, 较为完善的死当处理程序为:(1)死当后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出质人会有异议; (2)死当后书面通知出质人,准备评估、拍卖 (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评估、拍卖为佳);

7、 (3)将评估结果告知出质人,如有异议,限期 日内答复; (4)公告拍卖; (5)过户登记;,【问题二】合同到期后,典当行对一般物品作死当处理程序不当引起的纠纷处理。消除此类纠纷必须做到:一、拆封程序要合法。因物品一般由当事人当面封存签字,故拆封要合法。如找二三个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或请公证处作公证。二、折价、变卖 、拍卖程序要合法;三、处理要及时。如果处理不及时,有些客户认为如果典当行及时处理,标的物一定会卖出更高的价值,我还会得到一部分利益。由此引起争议,甚至于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四、大批量物品典当时如能拆分且不影响物品价值的,尽可能拆分为叁万元以下物品若干,分别典当。这样,避免死当处理时

8、有纠纷。,5、质权人未及时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处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实现质权的纠纷处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实现质权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赔偿问题。担保法对此未有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及时实行,关系到出质人

9、和与质物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质权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否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而损害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6、营业质与一般质权的区别动产典当分为一般民事动产质押、营业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动产质权的设立1,动产质权的概念、特征2,质押主体、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10、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注意问题】(3个问题) (1)金钱可否质押的问题。将金钱特定化就行。特户(约定的帐户)、 封金。(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3)动产质押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的处理。(质权主体),机动车权属有争议的纠纷处理【问题一】行驶证、身份证不一致,即机动车合法使用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质押的纠纷处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质押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3、质权的客体(合同标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

11、质。”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押财产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本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而可以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则可以出质。,【注意问题】(1)实务中出现的以下列财产作为质押标的的效力问题。国家机关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规定上述财产不得抵押。依据该原则精神,上述财产同样也不得质押。不动产及其用益物权。土地、房屋、桥梁等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属于不动产及其用益权,不得出质。船舶、航空器。对于船舶、航空器

12、是否可以质押,本法并无禁止性规定。由于船舶、航空器属于特殊动产,具有准不动产的性质。物权法第180条、第188条规定了船舶、航空器的抵押和登记制度 。是否适于质押,为“防止影响出质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宜设质。但是,如果当事人合意以此设质,若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机动车。车辆等机动车属于动产,设定质押没有疑问。是否需办理登记?,(2)机动车典当后被法院查封的纠纷处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在我国采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典当行在办理机动车质押业务时,应向机动车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的权属状况。,(3)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财产与交付财产

13、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为准。”这样,司法实践中尽管大家有不同认识,但执行时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4)动产质押标的物的从物是否作为债权担保的确定。动产质权的效力能否及于标的物的从物。担保法对此规定不清。物权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财产损害的问题质物隐蔽瑕疵给质权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质权人能否请求损害赔

14、偿。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规定中的损害赔偿金是否也包含质物隐蔽瑕疵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有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4、质权设立形式及合同内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注意问题】(1)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内容

15、以及质权的效力。(2)区分质押财产的折价与流质契约。质权人可以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条件:一、期满未受清偿。二、双方必须书面协议折价。三、协议签订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如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订立,则属于流质契约。四、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3)区分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与流质契约。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质押财产。这种约定有效,不属流质契约。,(二)质押财产损害、灭失的处理1、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

16、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质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规定。,2、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3,不可归责事由导致质押财产损害的处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17、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条是关于质权保护的规定。质押财产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发生价值减损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及提存代位物的规定。,(四)保证、质押并存的处理1、人保、物保并存且都有效的情形。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18、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抵押、质押并存或留置、质押并存的处理,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情况抵押权、质权都属担保物权。只要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质权都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是二者并存时,抵押权人、质权人清偿顺序如何?,2,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并存的规定。,(六)最高额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物权法对最高额质押作出了明文规定,解决了最高额质押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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