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收 稿 日 期 : 2004 - 11 - 15作 者 简 介 : 程 汉 大 (1948 - ) , 男 , 山 东 昌 乐 人 ,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教 授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历 史 成 因程 汉 大(山 东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系 , 山 东 济 南 250014)摘 要 : 英 国 早 在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时 代 就 滋 生 了 “ 王 在 法
2、 下 ” 的 法 治 传 统 和 政 治 协 商 传 统 的 最 初 萌 芽 。诺 曼 征 服 后 , 在 强 大 王 权 和 贵 族 联 合 势 力 大 致 平 衡 的 力 量 对 比 条 件 下 , 封 建 法 历 史 地 充 当 了 推 动 法 治 传 统成 长 的 “ 不 自 觉 工 具 ” 。 随 后 形 成 的 普 通 法 以 其 特 有 的 判 例 法 形 式 、 相 对 独 立 的 法 庭 组 织 、 司 法 职 业 化 以 及富 有 理 性 的 审 判 方 法 , 进 一 步 巩 固 了 英 国 法 治 传 统 的 制 度 基 础 。 与 此 同 时 , 古 代 的 政 治
3、协 商 传 统 发 展 到 了具 有 一 定 代 议 性 质 的 政 治 协 商 新 阶 段 。 到 中 世 纪 末 , 以 普 通 法 制 度 和 议 会 制 度 为 支 柱 的 宪 政 传 统 在 英 国 确立 起 来 。 总 而 言 之 , 促 成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形 成 的 根 本 原 因 还 在 于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适 度 紧 张 关 系 与 相 对 均 衡 结 构 。关 键 词 : 原 始 民 主 遗 风 ; 法 治 传 统 ; 封 建 法 ; 普 通 法 ; 政 治 协 商 传 统 ; 议 会 制 度中 图 分 类 号 : DF08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4、 章 编 号 : 100626128 (2005) 0120030211一 、 引 言世 界 上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宪 政 都 是 通 过 近 代 初 期 的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或 政 治 改 革 ,在 摧 毁 君 主 专 制 制 度后 的 废 墟 上 ,按 照 启 蒙 思 想 家 们 的 理 论 设 计 ,首 先 制 定 一 部 成 文 宪 法 ,然 后 “ 照 着 食 谱 做 布 丁 ” 自 觉 建 立起 来 的 。 与 此 不 同 ,英 国 的 立 宪 进 程 则 是 和 自 身 的 政 治 文 明 史 同 时 起 步 的 。 它 分 为 前 后 两 个 不 可 分 割的
5、 阶 段 :首 先 是 在 中 世 纪 君 主 制 的 母 体 中 ,通 过 日 积 月 累 逐 步 生 成 一 定 规 模 的 宪 政 传 统 ,然 后 通 过 一 次宪 政 革 命 ,建 立 起 成 熟 稳 固 的 现 代 宪 政 制 度 。 整 个 过 程 恰 似 一 个 有 机 生 命 的 孕 生 工 程 ,先 是 “ 十 月 怀胎 ” ,后 是 “ 一 朝 分 娩 ” 。 由 于 预 先 形 成 了 悠 久 深 厚 的 宪 政 传 统 ,英 国 不 但 摘 取 了 “ 近 代 宪 政 第 一 国 ” 的 桂冠 ,赢 得 了 “ 宪 政 考 古 博 物 馆 ” 1 (P2)的 称 号
6、,而 且 300 多 年 来 ,一 直 以 自 己 “ 无 宪 法 ” 但 有 发 达 宪 政 的 迷人 风 采 彪 炳 于 世 界 之 林 。 正 是 根 据 英 国 的 历 史 经 验 ,美 国 法 学 家 卡 尔 文 达 伍 德 总 结 出 了 一 条 “ 宪 政 规律 ” ,他 说 :“ 没 有 (宪 政 )传 统 的 支 持 ,一 部 成 文 宪 法 不 过 是 一 纸 空 文 ;而 有 了 那 种 传 统 ,一 部 成 文 宪 法 就没 有 必 要 。 ” 2 (P87)独 具 一 格 的 立 宪 模 式 及 其 获 得 的 巨 大 成 功 ,使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形 成
7、 问 题 成 为 人 类 宪 政 史 上 最 具 魅力 的 研 究 课 题 之 一 ,长 期 吸 引 着 世 界 各 国 宪 政 学 者 的 注 意 。 然 而 ,在 我 们 国 家 ,由 于 受 政 治 和 意 识 形 态因 素 的 影 响 ,宪 政 问 题 长 期 属 于 禁 区 之 列 ,学 者 们 大 多 避 而 远 之 ,不 敢 置 喙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学 术 环 境 明显 好 转 ,但 因 时 日 尚 短 ,致 使 英 国 何 以 能 在 中 世 纪 形 成 宪 政 传 统 的 问 题 至 今 仍 是 一 个 有 待 深 入 探 讨 的 复杂 问 题 。 有 鉴 于
8、此 ,本 文 拟 对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历 史 成 因 予 以 专 门 讨 论 ,并 在 必 要 时 与 东 方 或 欧 洲 其 他 国家 作 一 适 当 比 较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历 史 成 因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的 因 素 ,一 纸 短 文 自 然 难 以 囊 括 无 余 ,本 文 拟 选 择 以 “ 王 在法 下 ”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法 治 传 统 和 以 议 会 制 度 为 最 终 表 现 形 式 的 政 治 协 商 传 统 ,作 为 论 题 的 切 入 点 。 之 所以 如 此 选 择 ,理 由 有 二 :一 是 19 世 纪 末 20 世 纪 初
9、 的 英 国 著 名 宪 法 学 家 戴 雪 曾 指 出 ,英 国 宪 政 包 含 两 大精 义 ,即 法 律 主 治 和 议 会 主 权 ,3 ( P1) 尽 管 对 此 观 点 学 术 界 并 非 毫 无 异 议 (例 如 詹 宁 斯 就 对 此 提 出 批评 ) ,但 毕 竟 赞 同 者 占 多 数 。 二 是 法 治 与 政 治 协 商 是 构 成 现 代 宪 政 文 明 的 两 大 主 体 构 架 ,宪 政 既 是 法 治03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双 月 刊 ) 2005 年 第 1 期 (总 第 61 期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10、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政 治 ,又 是 协 商 政 治 ,二 者 之 中 无 论 缺 少 了 哪 一 个 ,宪 政 都 是 不 完 整 的 ,甚 至 是 不 真 实 的 。回 溯 英 国 中 世 纪 史 将 不 难 发 现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形 成 过 程 经 历 了 依 次 递 进 的 三 个 阶 段 :11 世 纪 以前 的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时 期 为 萌 生 期 ,11 - 12 世 纪 的 诺 曼 王 朝 时 期 为 生 长 期 ,13 - 15 世 纪 为 确 立 期
11、。 如果 用 有 机 生 命 作 比 喻 ,这 三 个 阶 段 可 分 别 称 之 为 “ 胚 胎 孕 生 ” 、 初 步 发 育 和 “ 胎 儿 成 形 ” 三 个 时 期 。二 、 孕 生 于 原 始 民 主 遗 风 的 大 量 保 留追 根 溯 源 ,英 国 的 法 治 传 统 和 政 治 协 商 传 统 都 根 源 于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所 导 入 的 日 尔 曼 人 原 始 民主 习 惯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是 英 国 政 治 法 律 文 明 的 创 始 者 ,他 们 来 自 欧 洲 大 陆 ,属 于 日 尔 曼 人 的 分 支 。 入 侵不 列 颠 之
12、前 ,他 们 处 于 氏 族 社 会 解 体 阶 段 ,社 会 秩 序 主 要 靠 原 始 部 族 习 惯 来 维 持 。 执 行 部 族 习 惯 的 法 庭机 构 是 各 级 民 众 大 会 ,即 部 族 大 会 、 千 户 区 大 会 和 百 户 区 大 会 。 大 会 由 全 体 自 由 民 组 成 ,届 时 ,会 场 四 周树 以 木 桩 ,用 一 根 称 之 为 “ 圣 围 ” 的 长 绳 圈 围 起 来 ,圈 内 之 地 ,称 作 “ 和 平 圣 地 ” 。 审 判 开 始 时 首 先 举 行 静肃 仪 式 ,由 主 持 人 (即 各 级 首 领 或 祭 司 )庄 严 宣 告 :“
13、 余 要 求 诸 位 静 听 ,不 听 者 禁 之 。 ” 继 而 由 一 名 或 几 名 被大 家 公 认 为 精 通 习 惯 的 宣 法 者 提 议 判 决 ,最 后 由 全 体 与 会 自 由 民 通 过 撞 击 武 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P39 - 43)“ 圣 围 ” 、“ 和 平 圣 地 ” 及 静 肃 仪 式 均 体 现 出 古 代 日 尔 曼 人 严 格 的 规 则 意 识 和 崇 法 遵 法 习 惯 。 这种 意 识 和 习 惯 ,即 使 在 古 日 尔 曼 人 的 娱 乐 活 动 中 也 随 处 可 见 ,如 他 们 对 待 掷 骰 子 游 戏 从 来
14、都 十 分 严 肃 ,有 时 “ 不 惜 押 上 自 己 的 自 由 ,如 果 输 了 ,就 心 甘 情 愿 地 接 受 奴 役 并 耐 心 地 等 待 拍 卖 。 ” 5 (P13)这 种 尊 重 规 则 的 习 惯 由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随 身 带 进 了 不 列 颠 。 他 们 在 创 建 国 家 的 同 时 ,把 原 始 习惯 奉 为 治 理 国 家 、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主 要 手 段 ,于 是 产 生 了 英 国 早 期 的 习 惯 法 。 这 些 早 期 法 律 口 耳 相 传 ,代 代 承 袭 ,并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公 众 集 会 法 庭 即
15、 百 户 区 法 庭 、 郡 法 庭 予 以 实 施 。 从 7 世 纪 起 ,民 间 习 惯 法开 始 向 国 家 法 的 转 变 ,但 这 一 变 化 仅 仅 是 形 式 上 的 ,因 为 所 有 成 文 法 典 的 内 容 都 是 原 有 的 业 已 得 到 社 会普 遍 认 可 的 公 共 习 惯 ,因 此 ,法 典 的 编 纂 并 未 改 变 英 国 法 的 习 惯 法 本 质 。 这 一 点 清 楚 地 体 现 在 制 定 于894 年 的 阿 尔 弗 雷 德 法 典 的 序 言 中 ,该 序 言 写 道 :“ 我 ,阿 尔 弗 雷 德 ,现 将 我 的 祖 先 遵 奉 的 法 律
16、 集 中 在一 起 记 述 下 来 , 我 认 为 这 些 都 是 好 的 法 律 ,那 些 我 认 为 不 好 的 法 律 没 有 记 入 ,我 未 敢 写 入 我 自己 制 定 的 法 律 ,因 为 我 不 知 道 哪 些 能 获 得 人 们 的 赞 同 。 ” 6 (P34)众 所 周 知 ,与 “ 法 自 君 出 ” 、“ 言 出 法 随 ” 的 专 制 国 家 中 的 “ 王 法 ” 不 同 ,习 惯 法 的 生 命 之 源 来 自 社 会 大众 的 约 定 俗 成 和 普 遍 认 同 ,而 不 是 源 于 国 家 统 治 者 的 意 志 和 强 权 ,这 种 法 源 形 式 赋 予
17、 早 期 英 国 法 以 浓 厚的 社 会 公 意 性 ,在 一 些 国 内 学 者 看 来 ,英 国 法 的 主 要 特 性 是 “ 社 会 的 法 律 ” ,而 不 是 “ 国 家 的 法 律 ” 。 7 (P109)正 因 如 此 ,英 国 法 生 来 便 具 有 崇 高 的 社 会 权 威 ,也 孕 育 了 英 国 人 法 律 至 上 的 法 治 观 念 。 在 当 时 英国 人 的 心 目 中 ,习 惯 法 是 先 于 国 家 和 国 王 而 产 生 并 存 在 的 ,它 们 无 始 无 终 ,与 天 地 同 在 。 国 王 只 能 发 现和 宣 布 法 律 ,而 不 能 创 造 和
18、 增 加 法 律 ,“ 所 谓 新 法 律 是 国 王 从 既 存 的 隐 形 法 律 的 启 示 中 引 申 出 来 的 ,而 不是 制 定 出 来 的 。 ” 8 (P5)因 此 ,国 王 既 不 能 置 身 其 外 ,更 不 能 凌 驾 其 上 。 这 样 ,“ 王 (权 )在 法 下 ” 便 成 为 英国 法 律 传 统 与 生 俱 来 的 属 性 之 一 。 爱 德 华 一 世 时 的 一 位 法 学 家 指 出 ,英 国 国 王 “ 根 据 法 律 而 不 是 个 人 意志 来 引 导 他 的 人 民 ,并 且 和 他 的 人 民 一 样 服 从 于 法 律 。 ” 9 ( P13
19、4) 当 时 人 留 下 的 一 首 法 律 赞 歌 ,即 使 今天 读 起 来 仍 然 让 人 激 动 不 已 :“ 法 律 高 于 国 王 的 尊 严 。 我 们 认 为 法 律 是 光 亮 。 没 有 光 亮 ,人 就 会 误 入 迷途 。 如 果 国 王 不 要 法 律 ,他 就 会 误 入 迷 途 。 有 了 法 律 ,就 会 国 泰 民 安 ,没 有 法 律 ,就 会 国 家 动 乱 。 法律 这 样 说 :依 靠 我 ,国 王 才 能 统 治 ;依 靠 我 ,制 定 法 律 的 人 才 能 受 到 公 正 的 对 待 。 国 王 不 可 以 改 变 确 定 的法 律 ,他 只 可
20、 以 按 照 法 律 激 励 和 完 善 自 身 。 依 法 者 存 ,违 法 者 亡 。 ” 10 ( P16) 如 果 国 王 违 反 了 公 认 的 习惯 法 ,要 受 到 相 应 的 惩 罚 。 史 书 记 载 ,埃 塞 克 斯 王 国 的 一 位 国 王 曾 因 过 于 宽 大 敌 人 ,“ 违 犯 了 古 代 习 惯 ” ,而 丧 失 了 王 位 和 生 命 ;威 塞 克 斯 国 王 希 格 伯 特 曾 因 有 “ 非 法 行 为 ” 而 被 驱 逐 。 11 ( P56 - 57) 这 些 事 例 说明 ,那 时 “ 王 在 法 下 ” 并 非 只 是 一 种 空 洞 的 理 念
21、 诉 求 ,而 是 确 确 实 实 的 社 会 存 在 。 9 (P134)13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历 史 成 因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英 国 的 政 治 协 商 传 统 同 样 导 源 于 日 尔 曼 人 原 始 习 惯 。 古 代 日 尔 曼 人 的 公 共 事 务 ,都 是 通 过 民 众 大会 协 商 解 决 的 。 据 塔 西 陀 记 载 ,大 会 首 先 在 无 拘 无 束 的 饮 宴 中 开 始 ,目 的 是 让 与
22、 会 者 在 醉 意 朦 胧 中 畅 所欲 言 。 为 了 避 免 草 率 从 事 ,最 后 决 定 要 等 到 第 二 天 大 家 头 脑 清 醒 时 再 做 出 。 12 (P23)英 国 在 建 立 国 家后 ,将 这 种 协 商 决 策 习 惯 继 承 下 来 。 尽 管 随 着 权 力 日 益 集 中 于 国 王 手 中 ,由 全 体 自 由 人 参 加 的 民 众 大 会已 无 法 召 开 ,但 重 大 事 务 从 未 由 国 王 一 人 独 断 。在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时 期 的 英 国 ,协 商 决 策 是 通 过 贤 人 会 议 来 实 现 的 。 贤 人 会 议
23、由 史 前 长 老 议 事 会演 变 而 来 ,主 要 由 高 级 教 士 、 世 俗 贵 族 和 王 室 官 员 组 成 ,人 数 多 达 百 人 以 上 。 贤 人 会 议 权 力 十 分 广 泛 ;征收 海 德 税 、 丹 麦 金 (二 者 均 为 英 国 早 期 赋 税 ) ,须 经 贤 人 会 议 通 过 ;进 行 战 争 或 媾 和 缔 约 ,须 经 贤 人 会 议 批准 ;重 大 案 件 须 由 贤 人 会 议 审 判 ,而 且 一 经 贤 人 会 议 作 出 判 决 ,国 王 无 权 擅 自 更 改 。 据 记 载 ,有 一 次 坎 特伯 雷 大 主 教 代 表 某 一 被 判
24、 刑 的 当 事 人 请 求 国 王 的 宽 恕 ,国 王 表 示 “ 爱 莫 能 助 ” ,理 由 是 “ 我 的 贤 人 会 议 已经 作 出 了 判 决 。 ” 13 (P27)甚 至 连 国 王 改 变 宗 教 信 仰 也 必 须 征 得 贤 人 会 议 同 意 。 那 时 ,王 位 世 袭 制 刚 刚萌 芽 ,原 始 选 举 制 的 残 余 依 然 存 在 ,国 王 虽 已 任 职 终 身 ,通 常 固 定 于 王 族 中 人 ,但 贤 人 会 议 的 同 意 是 王 权合 法 性 的 主 要 源 泉 ,因 为 没 有 贤 人 会 议 的 同 意 ,即 使 先 王 的 嫡 长 子 也
25、 不 能 继 位 ,如 870 年 ,阿 尔 弗 雷 德 大王 是 在 贤 人 会 议 支 持 下 越 过 兄 王 之 子 登 上 王 位 的 ,若 得 到 贤 人 会 议 的 拥 戴 ,即 使 非 王 族 出 身 ,一 样 能 合法 地 继 位 为 王 ,如 1066 年 继 位 的 哈 罗 德 是 先 王 爱 德 华 的 内 弟 。 在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编 年 史 中 ,凡 是 未经 正 当 程 序 而 单 凭 武 力 攫 取 王 位 者 ,皆 被 列 为 “ 非 法 篡 位 者 ” 。 而 且 贤 人 会 议 可 以 随 时 罢 黜 不 称 职 的 国王 ,所 以 9 世 纪
26、 末 10 世 纪 初 当 政 的 国 王 埃 塞 尔 雷 德 二 世 深 有 体 会 地 说 ,国 王 始 终 处 于 “ 试 用 期 中 (on ap2proval)” 。 14 (P11)虽 说 贤 人 会 议 的 社 会 基 础 十 分 狭 窄 ,但 它 毕 竟 容 纳 了 当 时 英 国 经 济 上 最 强 大 、 政 治上 最 成 熟 、 文 化 上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几 大 社 会 势 力 。 国 王 利 用 贤 人 会 议 进 行 统 治 的 过 程 ,亦 即 贤 人 会 议 参 政议 政 和 分 享 国 家 统 治 权 的 过 程 。 这 样 ,借 助 于 贤 人 会
27、议 协 商 制 度 ,古 代 的 原 始 协 商 议 事 习 惯 被 保 存 下来 ,尽 管 只 存 在 极 有 限 的 范 围 内 。总 之 ,英 国 在 跨 入 国 家 文 明 之 后 ,法 律 的 创 制 、 解 释 与 实 施 ,重 大 国 务 政 策 的 制 定 ,继 续 保 持 了 社 会成 员 广 泛 参 与 的 古 代 习 惯 ,这 意 味 着 立 法 权 、 司 法 权 和 决 策 权 都 没 有 完 全 脱 离 社 会 ,演 变 为 凌 驾 于 社 会之 上 的 纯 国 家 (政 府 )权 力 。 所 有 这 些 均 与 古 代 中 国 那 种 “ 礼 乐 征 伐 自 天
28、子 出 ” 、 15 “ 夫 生 法 者 ,君 也 ,守法 者 ,臣 也 ,法 于 法 者 ,民 也 ” ,16 国 家 大 事 “ 皆 决 于 上 ” 的 情 形 截 然 不 同 。这 里 ,有 一 个 值 得 深 思 的 问 题 ,即 :为 什 么 古 代 人 类 所 共 有 的 原 始 民 主 习 惯 大 多 随 着 国 家 的 产 生 而荡 然 无 存 ,而 在 英 国 却 得 以 大 量 保 留 呢 ? 这 个 问 题 主 要 是 由 英 吉 利 国 家 的 起 源 方 式 所 决 定 的 。国 家 起 源 方 式 五 花 八 门 ,但 大 致 说 来 似 乎 不 外 两 种 基 本
29、 类 型 ,一 是 暴 力 型 的 部 族 征 战 方 式 ,二 是 非暴 力 或 少 暴 力 型 的 部 族 联 合 方 式 。 英 国 的 国 家 起 源 方 式 基 本 上 属 于 后 一 种 类 型 ,尽 管 不 及 希 腊 罗 马 那样 “ 纯 粹 ” 。 英 国 国 家 起 源 的 第 一 步 始 于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对 不 列 颠 的 入 侵 ,但 第 一 批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人 是 应 原 始 土 著 的 请 求 而 进 入 不 列 颠 岛 的 。 根 据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编 年 史 记 载 ,433 年 不 列 颠 人 “ 渡 海到 罗
30、马 ,乞 求 罗 马 人 帮 助 他 们 反 对 皮 克 特 人 ” ,在 没 有 成 功 的 情 况 下 ,他 们 又 派 人 找 到 盎 格 鲁 人 ,“ 请 其 酋长 帮 助 他 们 。 ” 17 (P41)所 以 ,在 入 侵 者 和 土 著 之 间 较 少 发 生 你 死 我 活 的 暴 力 战 争 ,在 英 国 的 早 期 历 史文 献 中 很 少 有 大 规 模 战 争 的 记 载 就 足 可 证 明 这 一 点 。 另 外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的 入 侵 方 式 是 以 部 落 或氏 族 为 单 位 的 整 体 式 移 民 ,随 着 这 些 大 陆 来 客 源 源
31、 不 断 地 到 达 ,在 数 量 上 逐 步 超 过 了 土 著 ,原 不 列 颠 人大 部 分 退 避 三 舍 ,转 入 西 部 和 威 尔 士 山 区 ,东 南 部 即 英 格 兰 地 区 遂 成 为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的 天 下 。 整 个征 服 过 程 类 似 于 后 来 英 国 人 对 北 美 的 殖 民 ,属 于 一 种 民 族 迁 徙 型 的 移 民 入 侵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人 在 英 格 兰 定 居 下 来 后 ,通 过 自 身 各 部 族 间 的 相 互 兼 并 或 通 婚 联 合 建 立 起 若 干 小王 国 。 小 王 国 再 经 过 同 样
32、 的 方 式 聚 小 成 大 ,于 6 世 纪 末 融 合 为 七 个 较 大 和 相 对 稳 定 的 国 家 。 由 于 这 些国 家 主 要 不 是 依 靠 暴 力 征 伐 建 立 起 来 的 ,所 以 各 国 普 遍 保 留 了 较 多 的 原 始 民 主 遗 风 。 在 称 作 “ 七 国 时代 ” 的 300 多 年 内 ,各 王 国 为 称 雄 不 列 颠 ,展 开 了 持 续 不 断 的 争 霸 斗 争 ,先 后 有 四 个 王 国 取 得 不 列 颠 霸 主地 位 。 然 而 ,此 间 从 未 出 现 过 早 期 中 国 那 种 动 辄 投 入 十 几 万 甚 至 几 十 万
33、军 队 的 “ 血 流 漂 杵 ” 、“ 尸 横 遍 野 ”23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的 战 争 场 面 ,更 少 出 现 强 凌 弱 、 众 暴 寡 的 “ 灭 国 ” 现 象 ,每 一 代 霸 主 仅 满 足 于 被 他 国 尊 为 名 义 上 的 “ 不 列 颠统 治 者 ” 。 因 此 ,尽 管 霸 主 宝 座 几 经 易 手 ,但 英 格 兰 的 七 国 分 立 格 局 和 各 王 国 的 内 部 权
34、力 结 构 基 本 保 持未 变 。 特 别 是 后 来 七 国 走 向 统 一 的 方 式 ,与 秦 始 皇 横 扫 六 合 ,全 靠 武 力 自 上 而 下 缔 造 出 一 个 大 一 统 帝 国的 道 路 截 然 不 同 ,英 国 走 的 是 在 外 敌 压 力 之 下 的 内 部 自 发 联 合 道 路 。 从 8 世 纪 起 ,丹 麦 人 不 断 入 侵 英 格兰 ,并 一 度 占 领 东 北 部 地 区 。 面 对 外 族 的 入 侵 ,各 王 国 主 动 联 合 一 起 ,共 同 保 家 卫 国 。 当 时 正 值 最 后 一代 霸 主 威 塞 克 斯 王 国 的 鼎 盛 时 期
35、 ,领 导 各 王 国 进 行 抗 战 的 责 任 自 然 而 然 地 落 在 该 国 国 王 阿 尔 弗 雷 德 身上 。 他 领 导 南 部 各 国 抵 挡 住 了 丹 麦 人 的 进 攻 势 头 ,一 度 与 丹 麦 人 南 北 分 治 ,他 的 后 继 者 转 守 为 攻 ,逐 步收 复 了 丹 麦 人 统 治 区 。 入 侵 者 一 旦 被 赶 走 ,一 个 在 威 塞 克 斯 王 朝 统 治 下 的 统 一 的 英 格 兰 便 顺 理 成 章 地出 现 在 不 列 颠 。 参 与 抗 战 同 盟 的 各 国 ,如 肯 特 、 埃 塞 克 斯 、 苏 塞 克 斯 等 ,分 别 作 为
36、 单 独 的 郡 而 成 为 统 一 王国 的 一 部 分 ,其 原 有 的 内 部 建 制 除 了 降 格 一 级 外 ,其 他 原 封 未 动 。 东 北 部 “ 丹 麦 法 区 ” 是 陆 续 收 复 的 ,每收 复 一 地 ,便 参 照 早 期 各 郡 的 政 治 模 式 设 置 郡 和 百 户 区 政 府 。 统 一 完 成 后 的 中 央 政 府 ,实 际 上 只 是 威 塞克 斯 政 府 统 治 范 围 的 自 然 延 伸 ,体 制 结 构 上 毫 无 变 化 。 在 这 种 自 下 而 上 的 和 平 聚 合 统 一 方 式 中 ,原 始 民主 遗 风 较 少 遭 受 破 坏
37、,在 统 一 后 的 英 国 继 续 保 持 下 来 。三 、 发 育 于 封 建 法 和 王 权 与 贵 族 的 均 势 结 构1066 年 诺 曼 征 服 后 ,英 国 封 建 制 度 迅 速 确 立 。 此 后 的 两 个 世 纪 是 欧 洲 封 建 社 会 的 “ 高 峰 期 ” ( HighAge) 。 此 间 ,一 度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的 封 建 法 和 王 权 与 贵 族 集 团 的 特 殊 关 系 ,给 刚 刚 萌 芽 的 英 国 宪 政 传 统 提供 了 进 一 步 发 育 成 长 的 大 好 机 会 。所 谓 封 建 法 ,指 的 是 建 立 在 土 地 分 封 基
38、 础 上 的 领 主 封 臣 之 间 的 封 建 法 权 关 系 。 这 种 关 系 不 是一 种 单 纯 的 绝 对 支 配 和 服 从 关 系 ,而 是 一 种 以 互 惠 互 利 为 前 提 的 双 向 性 封 建 契 约 关 系 ,就 像 一 种 婚 姻 契约 。 18 (P373 - 374)在 这 种 关 系 中 ,领 主 和 封 臣 分 别 享 有 某 些 确 定 无 疑 的 权 利 ,同 时 又 分 别 负 有 某 些相 对 应 的 确 定 无 疑 的 义 务 。 这 些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不 见 于 成 文 法 律 ,只 存 在 于 习 俗 和 惯 例 之 中 ,但 为
39、 人 们 所熟 知 ,分 别 制 约 着 双 方 的 行 为 ,在 实 践 上 起 着 法 律 的 作 用 。 倘 若 其 中 一 方 单 方 面 拒 绝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或 者 要 求 习 俗 、 惯 例 规 定 之 外 的 权 力 ,则 被 视 为 “ 违 法 ” 行 为 。 此 时 ,另 一 方 有 权 通 过 法 律 程 序 要 求 对 方改 正 ,即 投 诉 于 领 主 法 庭 ,通 过 判 决 获 得 救 济 。 倘 若 法 律 程 序 于 事 无 补 ,受 害 一 方 有 权 宣 布 解 除 封 建 契约 关 系 :领 主 一 方 可 收 回 其 封 地 ,封 臣
40、一 方 可 放 弃 效 忠 义 务 。 1216 年 ,曾 发 生 过 这 样 一 个 事 例 :富 尔 克的 父 亲 沃 利 恩 的 领 地 被 哀 里 克 费 茨 罗 杰 强 行 侵 占 ,富 尔 克 作 为 该 领 地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向 国 王 约 翰 的 法庭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伸 张 正 义 ,但 被 约 翰 拒 绝 ,于 是 富 尔 克 宣 布 说 :“ 国 王 陛 下 ,您 是 我 们 的 合 法 领 主 ,只 要我 领 有 您 的 封 地 就 有 义 务 效 忠 于 您 ,但 您 也 应 保 护 我 的 权 利 ,而 您 并 没 有 做 到 这 一 点 ,为
41、此 ,我 不 再 负 有效 忠 于 您 的 义 务 。 ” 13 (P158)必 要 的 时 候 ,封 臣 甚 至 可 以 对 领 主 使 用 武 力 ,但 这 只 是 在 法 律 解 决 彻 底 无望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已 而 为 之 的 最 后 手 段 ,而 且 不 得 伤 害 国 王 及 其 家 人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诺 曼 时 期 的 英 国 国 王 同 他 的 直 属 封 臣 贵 族 (包 括 世 俗 贵 族 和 教 会 贵 族 )之 间 就 是 这 样 一 种 封 建 法 权关 系 。 国 王 作 为 领 主 有 权 要 求 贵 族 按 照 封 地 的 大 小 提 供
42、 数 量 不 等 的 骑 士 义 务 ,有 权 征 收 继 承 税 、 助 钱 或其 他 封 建 捐 税 ,有 权 传 召 贵 族 组 成 法 庭 ,审 理 国 王 与 贵 族 、 贵 族 与 贵 族 之 间 的 纠 纷 案 件 ,同 时 ,国 王 也 有义 务 率 军 作 战 ,维 护 正 常 秩 序 ,保 护 贵 族 们 的 人 身 及 土 地 财 产 安 全 。 反 过 来 ,贵 族 们 也 有 一 系 列 的 权 利和 义 务 。 他 们 必 须 效 忠 国 王 ,提 供 军 役 ,缴 纳 各 种 封 建 捐 税 ,必 须 应 召 出 席 国 王 法 庭 ,参 与 或 接 受 “ 同
43、等人 ” (peers)的 审 判 。 上 述 国 王 的 义 务 即 贵 族 的 权 利 ,实 际 上 构 成 一 套 约 束 王 权 的 法 律 规 范 。 在 这 套 规 范下 ,“ 每 一 个 君 主 都 是 一 个 权 力 有 限 的 君 主 ” 。 19 (P239)因 此 ,国 王 同 贵 族 之 间 的 封 建 法 权 关 系 便 成 为推 动 英 国 法 治 传 统 成 长 的 积 极 力 量 。13 世 纪 初 的 大 宪 章 就 是 封 建 法 效 能 的 直 接 产 物 。 因 当 时 的 国 王 约 翰 肆 意 践 踏 封 建 法 则 ,激 起 贵族 们 的 普 遍
44、不 满 ,他 们 联 合 发 动 起 义 ,逼 迫 约 翰 签 订 了 大 宪 章 。 大 宪 章 明 确 规 定 了 国 王 必 须 遵 守 的33英 国 宪 政 传 统 的 历 史 成 因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各 种 具 体 法 律 规 范 ,它 “ 从 头 至 尾 给 人 一 种 暗 示 ,这 个 文 件 是 个 法 律 ,它 居 于 国 王 之 上 ,连 国 王 也 不 得 违反 。 ” 20 (P234)通 过 大 宪 章 ,内
45、 含 于 封 建 法 中 的 法 治 原 则 以 宪 法 文 件 的 形 式 含 蓄 地 固 定 下 来 。 从 此 , 大 宪 章 “ 超 乎 时 代 地 成 了 君 主 的 权 威 从 属 于 后 来 所 谓 英 格 兰 的 古 代 宪 法 这 一 原 则 的 偶 像 符 号 。 ”21 (P234)在 中 世 纪 时 期 ,英 国 人 民 先 后 数 十 次 强 迫 国 王 确 认 大 宪 章 ,目 的 在 于 提 醒 国 王 不 要 忘 记 自己 法 律 义 务 。 每 当 王 权 过 分 膨 胀 ,妄 图 凌 驾 于 法 律 之 上 时 ,英 国 人 民 便 毅 然 拿 起 大 宪
46、章 作 为 法 律 武器 ,奋 起 反 抗 ,并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取 得 胜 利 。 凡 胆 敢 挑 战 法 治 传 统 者 ,无 不 碰 得 头 破 血 流 ,落 个 身 败 名 裂 的可 悲 下 场 。 理 查 德 二 世 就 是 一 个 典 型 的 例 证 ,他 在 成 年 亲 政 后 无 视 英 国 法 治 传 统 ,扬 言 “ 法 律 存 在 于 国王 口 腹 之 中 ” ,推 行 专 制 独 裁 ,结 果 于 1399 年 被 废 黜 。在 政 治 领 域 内 ,随 着 封 建 制 度 的 确 立 ,贤 人 会 议 也 实 现 了 封 建 化 ,演 变 为 御 前 大 会
47、议 。 从 组 织 原 理上 讲 ,大 会 议 是 一 个 按 照 领 主 - 封 臣 关 系 的 封 建 原 则 ,由 国 王 直 属 封 臣 即 教 俗 大 贵 族 组 成 的 一 个 封 建 性机 构 ,俗 称 国 王 法 庭 。 但 是 ,由 于 那 时 的 国 王 一 身 二 任 ,既 是 国 内 所 有 封 建 贵 族 的 最 高 领 主 ,又 是 掌 握 着国 家 最 高 统 治 权 的 国 君 ,因 此 ,大 会 议 实 际 上 也 具 有 双 重 性 ,它 既 是 最 高 领 主 的 封 建 法 庭 ,又 是 兼 有 立法 、 司 法 、 行 政 咨 询 和 决 策 的 综
48、合 性 中 央 政 治 机 构 。 当 时 的 重 大 国 务 决 策 均 由 国 王 会 同 大 会 议 协 商 做出 。 1085 年 圣 诞 节 大 会 议 是 一 个 典 型 的 例 证 。 这 届 会 议 是 在 面 临 丹 麦 人 入 侵 威 胁 的 情 况 下 ,为 全 面 了解 国 内 人 力 物 力 资 源 而 召 开 的 。 会 议 经 过 5 天 的 充 分 讨 论 ,决 定 对 全 国 人 口 、 土 地 、 财 产 进 行 普 查 ,被 后人 视 为 珍 贵 历 史 文 献 资 料 的 1087 年 土 地 赋 役 调 查 书 就 是 这 次 全 国 普 查 的 成
49、果 。 到 12 世 纪 中 后 期 ,大 会 议 的 政 治 协 商 功 能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 那 时 ,国 王 亨 利 二 世 在 政 治 、 经 济 、 军 事 、 司 法 等 领 域 实 行 大 刀 阔斧 的 改 革 ,在 第 一 项 改 革 措 施 出 台 之 前 ,亨 利 二 世 总 是 首 先 召 开 大 会 议 ,与 教 俗 贵 族 共 同 协 商 ,制 定 有 关法 令 ,然 后 自 上 而 下 颁 行 于 全 国 。 反 过 来 ,在 国 王 利 用 大 会 议 进 行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英 国 的 政 治 协 商 传 统也 得 以 延 续 和 发 展 。如 果 说 盎 格 鲁 - 撒 克 逊 时 期 决 定 了 英 国 从 跨 入 国 家 文 明 之 日 起 就 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