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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管理条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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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汇佳中学纪校规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学生守则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损坏公私财物、偷摸盗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寝室制度、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均依照本条例处理。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管理规定的处分为下列三类:-1批评教育:检讨、通报批评。2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初中生劝另转他校、高中生开除学籍。3经济赔偿: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上述处

2、分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有悔过表现的,从轻或减免处分。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第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1动手打人, 情节较轻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2.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第五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1价值 500 元或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六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1价值 50 元以下者,给予检讨、通报批评处分。连续三次破坏者,给予其记过处分。2价值 50 元以上

3、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七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1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令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考试违纪或协同违纪者:1初犯者,该科目成绩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屡犯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第九条 有 下 列 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作检讨或通报批评:1. 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进度,又不听教育者。2. 未经老师同意擅自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者,利用电子阅览室设备玩游戏或进入不健康网站者。

4、3. 在课堂上使用随身听、手机等电子物品,影响上课者。4. 侮辱、漫骂他人或说低级下流话,粗话和脏话者。5住宿期间未经同意擅自购买零食者。6违反学校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和损害校容校貌者。7经常迟到、早退者。8穿戴不整,烫发、染发、化妆、佩带首饰、留长发(男生) 、穿高跟鞋、穿拖鞋进教室等不文明行为者。9多次不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屡次不认真值日者。10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房、酒吧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场所者。11经常不参加劳动和不讲究个人卫生者。12异性同学间有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的言行举止或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者。13其他类似上述性质违反校纪者。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5、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时作息,不遵守寝室纪律,对他人学习、生活、作息造成影响者。2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抽烟、哄闹、砸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3. 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集体者。4. 乱拿他人邮件,未经他人允许拆看他人信件者。35. 集体外出活动,未经许可随意离队或违反纪律者。6. 住宿生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或翻墙外出者。7. 不讲公共卫生,在校园内屡次乱倒垃圾、污水、饭菜,乱丢果皮、纸屑,乱涂乱画者。8. 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 在校园内生火,在室内、在床上玩火者。2. 在教室、寝室内接电

6、线,安装灯头、插座或使用电器者。3. 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乱涂乱画或将脚印球印等污染墙壁者。4. 无故撕毁法规、布告、通告、报刊杂志或有关张贴物者。5. 携带匕首、刀具、棍棒等器械到校者。6在大型活动中(全体大会、升旗仪式、文艺会演、体育竞赛等)严重破坏秩序,不听指挥和劝告者。7. 聚众起哄或在校外违章违纪造成较坏影响者。8. 其他与上述相同性质的严重违纪行为者。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1. 达 8 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 达 16 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达 24 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本条例内没有举例的违纪违规行为,学

7、校将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者。2. 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同学进行漫骂、人身攻击、寻衅滋事者。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4. 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45. 第三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第十五条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原享受的助学金和奖学金停发,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得奖学金和评优的资格。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内不能撤消;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一年内不能撤消处分;个别有显著悔改表现并立大功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撤消处分。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和

8、处分材料撤消的管理及报批程序:1. 处分程序(1) 正常程序a. 班级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 ,年级组讨论上报。b. 学生处审批(警告处分及其以下的批评教育由学生处讨论决定)c. 校务会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审批)d. 学校公布并记入档案。(2)非常程序a. 学生处、教导处等有关部门会同年级组和班级搜集相关材料。b. 学生处会同班级提出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c. 校务会审批2.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讨论,年级组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和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撤消(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批准后撤消)。(1)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经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2) 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第十八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学生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学生会所属的“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职能机构。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条例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5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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