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文件财库 2014122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财政部和省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 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 2015 年 1月 1 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 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 ”的原则。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
3、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2015 年 1 月 1 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 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五、截止 2014 年 8 月 31 日,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 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
4、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 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 为方便社会 监督,2015 年 1 月 31 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 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中予以公告。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 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