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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要点.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162390 上传时间:2019-10-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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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要点分享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 年 7月起执行1、最高年限 50 年变 20 年。7 月 1 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 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 年。2、逾期不开工可收回土地。原则上开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 6 个月,竣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 24 个月,且受让人只能提出一次开工延期申请和竣工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均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3、引入履约时间保证金。开工、竣工、投产三个阶级,均设有相应履约保证金。4、不得整体、分割转让。

2、土地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5、变相流转,受让人资格需审查。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经出让人同意方可改变。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土、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综合认定,抵押权实现时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优先购买。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 年 3月1、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上海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2013 年 3月1、鼓励商务楼宇购买及定制。临港管委会鼓励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对自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 10至 30的一次性奖励。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可分别设定

3、 10 年、20年、30 年、40 年、50 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3、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临港地区对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对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上海市规土局关于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部分操作口径的通知2010 年1、鼓励租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经认定符合届时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经承租方申请,可优先租赁,重新约定租金标准及支

4、付方式;若承租方提出由租赁转为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2、支持企业分割转让节余土地。在满足本企业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产业项目使用: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企业已用土地面积不少于出让总面积的 50%,且节余土地满足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3、可以适当突破 7%。高新园区( 含分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应当合理划分土地使用性质,适当配置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满足园区内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单个工业项目如需在基地内设置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配套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 7%的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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