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港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统一请销假制度,保障油田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工作休息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制度的原则。(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三)坚持能级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请销假管理等内容。第四条 管理职责划分(一)劳动工资处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假期管理相关办法的制修订并监督实施。(二)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依据油田公司假期管理相关办法,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及规定
2、;负责本单位员工请销假的具体实施及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第二章 假期管理第六条 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事假、生育假、伤病假等。第七条 员工享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现在岗工作的油田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一)新调入油田公司员工且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3、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为:(当年度在油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二)年休假假期,指国家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1、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 5 天。2、累计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3、累计工作时间 2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 15 天。(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实行以年、季或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轮休方
4、式安排休假,且轮休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天数的。3、当年请事假累计 30 天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年不满 10 年,当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当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 20 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5、因本人原因(不含病假)离开岗位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休假执行统一规定。1、当年已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的天数,少于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按实际少于的天数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当年达到法
5、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安排年休假。3、在油田公司各单位之间流动,调出前已享受年休假的,调入单位不再安排,调出前未享受年休假的,调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调入单位统一安排。(五)相关规定1、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天数应相应减少。2、年休假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 1 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必须跨年度安排的,须员工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批准后,可跨 1 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员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批准后,可在年内分段安排休年休假,分段次数一般控制在 2 次以内。3、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统筹
6、安排好员工休年休假,不允许以工作为借口影响员工休年休假。4、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结合员工个人意愿于年初提出,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5、对员工因特殊情况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九条 婚丧假。员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奔丧,可请婚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婚假。法定假日为 3 天,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可享受婚假 15 天。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而结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婚假待遇。婚假只享受一次且必须一次性请休完。(二)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 3 天。(三)请婚丧假超出规定天数而又无带薪年
7、休假或调休冲抵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第十条 探亲假。在油田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包括其他供养亲属,下同)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不包括配偶自行到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 ,可请探亲假。(一)探亲假期。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为期 30 天的探亲假一次。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为期 20 天的探亲假一次。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为期 20 天的探亲假一次。4、员工离婚或配偶已故,其探望父母可执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二)其他补充规定。1、探亲假一般应一次请休完,确需分开请休的,须经所在单位劳资部
8、门批准,但只给一次路程假。两次探亲假的时间间隔一般应满一年。2、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以及员工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已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女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 30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4、探亲假可与婚丧假合并使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延长。5、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当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原则上一次合并使用,假期不超过 50 天。6、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遇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天数按探亲路程假处理。第十一条 事假。员工处理私人事务应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在法定假期外,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
9、事务,而带薪年休假又已休完的,可以请事假。员工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享受 12 天的有薪事假。第十二条 生育假。员工本人生育、小产或配偶生育可请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产假1、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 15 天。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2、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3、已婚女员工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相应增加产假 45 天,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 7 天。4、怀孕流产:三个月以内的,产假 15 天;四个月以内
10、的,产假 30 天;七个月以内的,产假 40 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二)哺乳假1、女员工休满产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休哺乳假。哺乳假时间从规定的产假期满计起,一般以 12 个月为上限。2、有未满一周岁婴儿但未休哺乳假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时制度及工作地点情况,适当给予授乳时间,但持续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三)节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 2 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 1 天。2、输精管结扎休息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 21 天。3、人工流产休息 14 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 30 天。4、中期中止妊娠
11、休息 30 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 40天。以上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标准低于员工户口所在地规定休假天数的,可执行户口所在地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伤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养的,出具社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诊断书、病假证明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可请病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一)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
12、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伤病假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三)对特殊疾病患者,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油田公司和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医疗期。(四)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
13、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一)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公休日的,所在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三)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或员工请休探亲假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第十五条 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休其它假期实行请销假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请假。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表 ,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予准假。公
14、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因个人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事后应补请假手续。(二)销假。员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向批准部门销假。(三)续假。休假期满仍不能返回岗位,应按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期限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六条 休假审批。处职及以上岗位人员请休假,执行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其他员工请休假,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第十七条 相关规定(一)请假在 15 日以上的,须进行工作交接。(二)凡下列情况均按旷工处理:1、利用虚假证明休假的;2、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4、打架斗殴致伤造成无法上岗的;5、其他违规违纪
15、行为造成缺勤的。(三)各单位要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考勤,按规定逐日认真、准确、如实地记录考勤情况,及时汇总考勤结果,掌握员工休假动态,合理安排好员工休息休假,保证正常生产秩序。(四)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由所在单位按一定程序进行审批。(五)员工请休本办法各类假期,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油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附件 2大港油田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试行)第
16、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港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规范对员工行政处分行为,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油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油田公司管理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保证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遵循的原则(一)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二)坚持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规范了劳动纪律要求、
17、违纪处罚、处罚程序、争议处理等管理内容。第五条 管理职责(一)劳动工资处是油田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实施组织与指导监督,负责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审核审批。(二)各单位劳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油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审批。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未与油田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工参照执行。第二章 劳动纪律要求第七条 坚守工作岗位。在组织分配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不玩忽职守,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八条 遵守工作时间。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九条
18、 遵守工作秩序。自觉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串岗、不脱岗、不睡岗;未经允许不带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打闹嬉笑;不参与集体上访。第十条 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消极怠工、不敷衍了事,保质保量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按照本岗位的岗位描述、岗位说明和岗位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三条 维护企业利益及形象。不做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的事情,不弄虚作假,不行骗偷盗。第十四条 服从组织调动。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对组织分配的工作不
19、得无理拒绝。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按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技能和技术素质。第十六条 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维护企业稳定大局。第三章 违纪处罚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赔偿等处理。第十八条 员工不坚守工作岗位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贻误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
20、分。(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九条 员工不遵守工作时间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一)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一年内达 10 次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连续旷工3日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1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连续旷工 3 日以上 7 日以下,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10日以上 25 日以下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四)连续旷工 7 日以上 15 日以下,或 1 年内累计旷工25 日以上 30 日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21、。(五)连续旷工 15 日以上,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30 日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条 员工不遵守工作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一)工作时间串岗、脱岗、睡岗,影响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二)因酗酒影响工作和生产正常开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三)造谣惑众、破坏团结、涣散人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五)正常考核期内(2 年为一个考核期,下同)参加 3次以上集体上访的,给予警告处分,5 人以上集体上访的
22、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按油田公司相关的 HSE 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不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屡教不改,且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的。(二)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影响生产的。(三)工作中损坏生产设施、设备和浪费原材料、能源的。第二十四条 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及形象的,给予以下处分或处理:(一)工作时间或在医疗期内从事有收入经营活动
23、的,或利用单位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为个人创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毁损、涂改和造假资料或开具假证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工作中消极怠工,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利用单位名义在外行骗,致使企业形象和信誉受到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盗卖公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六)与油田公司外部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4、处理。第二十五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经组织做工作逾期仍不报到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按旷工处理,逾期 15 天仍不报到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学习,经组织做工作仍不参加培训学习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二十七条 员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泄露国家秘密,油田公司处分或处理的同时,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员工被司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四章 处
25、罚程序第二十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会同人事、安全、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本单位领导办公会研究。第三十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处分或处理,由所在单位实施,其中留用察看处分报劳动工资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研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行文上报油田公司审批,油田公司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第三十二条 对留用察看的员工,处分期满后,所在单位根据其处分期间表现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是否恢复员工身份的意见。第三十
26、三条 员工受到处分、处理或终止处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五章 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员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30日内合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应向其送达员工旷工劝告通知书,并由员工签字确认。确属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转达。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纪违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追索经济赔偿,赔偿金可从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拖欠公司借款、赔偿金、抵押金,以及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等无法追缴的款项,所在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十六条 员工受记
27、过、记大过处分半年内,受降级、撤职处分 1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受以上处分的员工不得参加年度各种先进个人的评选。第三十七条 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有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次,认定和处理一次,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录用。第四十条 对员工违纪违规进行处理或提请油田公司处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纪违规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28、未按时处理或故意隐瞒不处理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内控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员工处分、处理台帐,并定期上报劳动工资处备案。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 员工对单位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单位处分或处理违纪违规员工,应当在处分或处理决定中告知员工申诉权利和申诉时效。第四十三条 员工对单位给予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本人后10日内,按程序向油田公司劳动工资处提出书面申诉,经调查核实,如确属单位处理不当的,单位应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对劳动工资处裁定仍有争议的,可向油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调解无效的,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29、裁决不服的,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有争议的,应正确运用申诉权利,不得无理取闹。对辱骂、诬蔑、伤害他人或损害集体、他人利益以及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将从重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油田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的,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附件 3大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港油
30、田公司员工工资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油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在册的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工资处理项目是指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按月计发和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一)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包括岗位(技)工资、保留工资、基础月奖及各项按月计发的津补贴。实行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员工在培训或休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日工资标准按本人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除以 21.75 天(剔除休息日作为计薪天数)计算。(二)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包括上岗津贴和边远矿区工作津贴。实行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按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上
31、岗享受,离岗停发。员工在离岗培训或休假期间停发。第二章 各种假期的工资处理第四条 员工休病假(工伤除外)期间的工资处理(一)依据公司员工医疗期的确定,一个周期内累计休病假在六个月及以内的(即:医疗期未超过六个月的) ,在医疗期内,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停发,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按比例计发。其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计发比例为 60%;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计发比例为 70%, ;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计发比例为 80%;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计发比例为 90%;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计发比例为 100%。 (二)依据
32、公司员工医疗期的确定,一个周期内累计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即:医疗期超过六个月,并在法定医疗期限内的) ,从第七个月开始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岗位(技)工资的 60%+保留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三)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应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月缴费额后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第五条 员工在规定的休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处理: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照发,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停发。第六条 员工休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处理(一)员工休产假期间,原工资项目全部停发,工资待遇按大港油田生育保险制度执行
33、。(二)员工休哺乳假期间,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停发;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按比例发放,其中:累计休假在六个月及以下的发 85%,累计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发70%。 (三)员工休节育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比照休带薪年休假确定。第七条 员工休事假期间的工资处理(一)员工休有薪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比照休带薪年休假确定。(二)员工休无薪事假期间,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按日标准扣减,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全部停发。第八条 员工在旷工期间的工资处理:员工在旷工期间按月计发的工资项目按旷工天数和日标准扣减,按日计发的工资项目全部停发。第三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大港油田职工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员工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离岗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比照休带薪年休假确定。第十一条 员工疗养(含健康疗养、先进疗养、职业病疗养)期间,工资待遇比照休带薪年休假确定。第十二条 业绩奖金及一次性奖金的处理,均按员工所在单位的奖金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员工的各种假期工资处理,以相应考勤记录及相关请销假单据为依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并及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油田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