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的无风险节税策略一、工资薪金的节税策略1. 工资薪金的计税规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至 4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2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20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2800 元。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 4800 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
4、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 元或者 4800 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2. 工资薪金的节税策略(1)按月均衡发放工资因为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则其税负较重,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无需纳税。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
5、2000 元,所以,如果职工年工资收入在24000(200012)元及以下,企业在按月计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而实施条例规定: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这些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 12 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这种计税方法使月工资不均衡的特定行业职工按其平均月工资纳税,税负均衡合理。按照修改前的实施条例,特定行业
6、仅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这为更多的企业职工留出了节税筹划空间。如果企业确实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月工资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可以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使职工按照均衡的计税方法纳税。对于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月工资很容易忽高忽低、大幅波动。此时,企业就可以借鉴上述计税方法,即将职工年工资收入平均分摊,按月均衡发放,可以使职工少缴税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当然,要想使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好处,必须变事后的计算税额为事前的节税筹划。案例:莫丽是一家公司的促销员,该公司实行提成(绩效)工资制,每月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
7、式发放。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莫丽各月工资收入如下:1000、1000、1500、3700、4500、7900、9000、8200、4000、3000、1300、1100 元。假设不考虑“三险一金” ,每月费用扣除额为 2000 元,计算莫丽一年的应纳税额为 3340 元。如果公司为莫丽着想,根据莫丽以往年度的业绩,估计其年工资收入,按月均衡发放,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业绩结算工资,可以使莫丽节约一定的税款。比如,公司平时每月向莫丽支付 3800 元,12 月份支付 4400 元,莫丽一年收入不变但只需缴税 1910 元,比未筹划前少缴税 1430 元。企业也可以将估计的职工年工资收入按月在 112
8、月份均衡发放,平时少发的部分到年底按照年终奖的名义(年终需补发较多工资时)或双薪制的名义(年终需补发的工资不多时)计算纳税,会使职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 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 ,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 800 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
9、除 800 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2)工资薪金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为了生活和工作需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如通勤费、通讯费、午餐费、医疗费、住房费等。支付工薪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往往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向职工支付各种补贴款。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款,只有极少数项目不需要纳税,大多数补贴款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节税筹划方法:支付薪金的企业为职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职
10、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职工,而是由企业支付、职工享受各种福利。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可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补贴、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的方式,企业可为职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和私车公用等方面的费用。凭票报销的注意事项:a.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b. 发票报销需要领款人签字;c. 报销发票的项目需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工资收入福利化方面,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限额内,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有时,职工享受企业福利的支出也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
11、用。然后,企业根据职工福利水平的高低适度地确定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措施主要有:a. 企业为职工创造居住条件 企业将租入的房屋转租给职工 b. 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服务 c. 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d. 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用品e. 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f. 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g. 企业为职工创造旅游机会 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单位发放补贴、津贴的征免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 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
12、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 020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补贴款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
13、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财税 2005.183 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
14、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2 号):国税发199489 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补贴款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实施条例第十四
15、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节税策略:企业用心、细心,利用好免税生活补助费!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
16、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17、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18、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5 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 ,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劳务中介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
19、、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489 号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 号
20、: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劳务报酬节税策略:分项分次、增加人数、扣除中介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设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额为 x ,则下式成立:则: x 19375(元) ;即当收入额为 19375 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收入额小于 19375 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收入额大于 19375 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一般情况下,当收入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轻,而当收入多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轻。通常情况下,企业只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缴
21、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劳动者也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当节税额较大时这种转换也是可行的。但是,领取劳务报酬所得要考虑各地代开发票的不同要求。相关资料劳务报酬代开发票.doc3.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应税项目(1)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 号):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
22、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 号):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 ) ,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23、,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doc(2)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 号):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
24、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
25、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92 号)认为重新就业后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是错误的,删除了此款的规定。(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 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26、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
27、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
28、按 12 计算。结合财税2001157 号与国税发1999178 号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龄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
29、算补缴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在原单位任职、受雇的个税该如何缴纳?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77 号 ):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第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 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困解除劳动合
30、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 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
31、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单位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 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
32、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苏地税发200552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33、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 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市价,对纳税有利)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
34、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 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2007 年 2 月 8 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节税策略:通过低价售房分解工资和奖金!低价售房可使高收入职工再次获得按年终奖计税降低税负的机会。高管某年的收入可以由四部分组成:月工资薪金、年终奖、股票期权所
35、得、低价售房所得。但低价售房不如低价售车!售房要考虑个人应纳的契税,且低价售车无个人所得税!(6)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 号)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
36、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 5 年的按 5 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
37、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 号):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节税策略:争取比照外企分期计税!(7)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 号):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
38、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 国税发1993045 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
39、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25 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述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6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咨询问题(序号
40、1000001876)答复,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董事费征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 号)文件执行。(8)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
41、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 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职工要素参与
42、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处理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这是企业财务通则关于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
43、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月 1 日)工资总额的组成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资料用于购买股权的劳动分红的个税 .doc(10)个人兼职和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
44、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 号):国税函2005382 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
45、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不限于在原单位再任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如果不涉及社保问题,可灵活地选择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可以税负最小化为原则!考虑社保和个税,支付报酬多时可选择劳务报酬形式!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家费的个税其中,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 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及标准领取的费用。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
46、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 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11)单位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 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47、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营销人员可以适度操作(12)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48、: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49、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