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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封建主义》读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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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何为封建主义读书报告2016 级经济管理试验班 2 班 赵正桐冈绍夫的这本何为封建主义详细地介绍了西欧(由加洛林王朝产生的法兰西、德意志、勃艮第、意大利,以及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和部分低地国家)在 10-13 世纪(即西欧中世纪的鼎盛时期)的封建贯制情况,当然也对其起源以及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封建贯制进行了考察。由本书书名可知,本书是要解释封建主义。那么第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要区分广义上的封建主义和狭义上的封建主义。前一种是用于描述一种社会制度的,具有社会意义,对应施行狭义上的封建主义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它具有以下的特点:人身依附因素发展到极端,专职军人阶层居于社等级体系的较高级别,地产所有权被

2、极度分割,国家政权分崩离析它实际上被用作一个“全称性的描述” 。后一种,也就是本书重点讨论的,是一套以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土为基础的贯制,具有法律意义。这套贯制,简单地说,就是封臣臣服并效忠于封君,以获得得以履行对封君义务的封君的豢养,这种豢养经常以封土形式递送给封臣,这块封土可以使封臣有能力向封君提供封君所需要的役务,如在封君需要军队以进行战争时,封臣必须提供一名全副武装的骑士。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继续探寻不同时代的封建主义。一、墨洛温王朝时期的封建主义对于非典范时期的封建制度,冈绍夫在前两部分进行了介绍。首先需要考察封建制度的渊源。在墨洛温王朝出现的“扈从团队”被认为是封君-封臣制的原

3、型。继续上溯,可以发现这“扈从团队”又有两个源头,一个来自罗马,另一个来自蛮族法兰克人。在罗马帝国的晚期,高卢地区已经出现了私人卫队,他们被称作buccellarii,这是罗马来源;在公元一世纪起,法兰克人有一种叫做“扈从队” (comitatus)的制度,即一群自由武士为某一个主人效力。这两个源头有 2 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向主人提供军事役务,二是这些人并非奴隶,而是自由人。这些特点一直持续到典范时期(虽然此时不一定要向封君提供军事役务,代之以其他形式的劳役) 。在墨洛温王朝,伴随着扈从团队又出现了两个新的现象,一是委身制,二是恩地。委身制是一种一个自由人通过某种仪式和委身契约将自己置于另一个

4、自由人翼蔽之下,这对应后期的委身和效忠仪式。关于恩地,将在后面专门叙述。但是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即委身与他人未必会得到封地,得到封地的人未必要向给予土地者称臣。二、加洛林封建主义和典范时期的封建主义自 751 年矮子丕平建立加洛林王朝以来,原来在墨洛温王朝时期没有联系在一起的委身制和恩地的赐予被连在了一起,是为“加洛林封建主义” ,对于此,冈绍夫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研究,一是加洛林王朝早期,二是查理曼大帝及以后时期。早期阶段的发展,使得原本偶尔为之的授予封臣封地的做法,变成了一种常态化的情况。到 768 年查理曼登基时,像统治阶层的其他成员如公爵、伯爵、大土地所有者即贵族、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一样,国王

5、已经在向众多封臣大规模地授予恩地。恩地与封臣制之间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实际结合已经是日常行为。而后期,这种加洛林封建主义继续传播,传到了整个帝国的东部和意大利。这种传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王处心积虑地将地方贵族纳为自己的封臣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个阶段的封授仪式等也有了发展,不再赘述。典范时期的封建主义,个人认为是前朝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强化了加洛林时代内出现的一些变化,最重要的一个是封臣的忠诚与给予封地与否之间的因果转置,这是很多变化的源泉。同时,这种封建制度传播到了更远的地方,不再仅限于法兰克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在封建制度中,一个核心可以认为是封臣对封君的忠诚,另一个就是封

6、土。封土的种类很多,名目繁杂,现在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总结见下表(仅列出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封土,德意志的与英格兰大同小异):法兰西的封土类型时期 出现的封土类型墨洛温王朝(481 年-751 年) 佃领地、恳请地加洛林王朝(751 年-987 年) 依国王命令授予的恳请地、恩地、王授地、荣誉地典范时期【卡佩王朝(987 年-1328 年) 】骑士封土、风俗、年金封土、绝对封土、自由封土、锁子甲封土英格兰的封土类型时期 出现的封土类型诺曼王朝(1066 年-1154 年) 佃领地、恳请地、依国王命令授予的恳请地、恩地、荣誉地金雀花王朝(1154 年1485 年) 骑士封土、风俗、年金封土、绝对封土上

7、述封土类型的分类不是按照某一个标准分类的,即一块恩地可能在一个角度看属于 A 种封土,换一个角度看又是 B 种封土。事实上各种封土之间的分野亦不明确,互相有重叠,而且时间上的划分也没有上面的表格那样严格,仅仅是一个大致上的区分。最重要的是,在不同的地区,对同一种封地的解释也是不同的,下列表格给出了上述三个地区对封土的解释:对各种封土的解释法兰西 德意志 英格兰佃领地 所有者将其使用权与收益权长期授予另一个人,收成归佃领者,同左 同左国家封土但须缴纳固定地租,完成相关劳役恳请地 主要由教会授予的,须缴纳一定地租的有一定作用(具体作用见书 P36)的佃领地None informationNone

8、information依国王命令授予的恳请地由国王授予但从教会处“恳请”来的恩地(实际上,这是国王需要封建武装而侵占了教会的地产,即教会迫于国王压力将土地拱手送人)None information(可推测应该是不存在或者存在极个别案例)None information王授地 可以继承的荒地或半荒地None informationNone information荣誉地 诸如公爵之类的公共职位,以及同左 同左附着于公共职位的赠予物,常含有恩地骑士封土 任意的一种封土 区别于授予仆役的佃领地的封土可继承的任意封土风俗 某些职务与职权,或某些怪诞的权力和收入来源。如征收通行税和设摊捐之职权,铸币权和司

9、法权,担负城堡主、诉讼代理人、市长、教堂主监、收税员之职权同左 None information年金封土 定期征收某些费用的权利(应算是风俗的一种)同左 同左绝对封土 必须严格服侍封君,完全、无保留地服侍他和反对所有封君的敌同左 同左人的封臣的封土自由封土 只需对封君保证忠诚、享有特权的封臣的封土无 无锁子甲封土封臣必须能全副武装应招的封土称作“城堡封土” ,其封臣必须要在封君的城堡里服役几乎等同于骑士封土由此可见,各个地区内封土类型大同小异,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都是由加洛林王国分裂而成的(来自北欧的诺曼人一部分在法国接受了法国的政治体系并通过 1066 年的征服将其带到了不列颠,因而也算是加洛林

10、王朝遗产的继承者) ,共享一套残存的国家体系。当然其中的差别可能来自三个地区封建程度不同:英格兰的王权始终比较大,其中央集权程度较高;而德意志地区正好相反,地方诸侯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大部分时间处于松散的状态。在纵向角度看,封建制度的历史有两条清晰的脉络。一条是封臣地位的不断提高、权利的不断扩大与封君权力的萎缩,另一条是封建制度与国家政权之间的相互影响。关于第一条,我们记得在这种封建制度最开始的源头处,就强调封臣是自由人,并非被拴在土地上的农奴。而在随后的历史演进中,封臣地位继续上升。在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中 ,他提到自加洛林王朝初期,封臣的社会地位就已经提高,主要原因一是“高等级的人,由于某种

11、原因成为某个更有权势的人物或某个教会机构的封臣,他就可以继续享有他凭借个人权威或财富赢得的敬意发展,这类情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肯定大大有助于封臣主体的社会地位的普遍提高” ;二是人们观念的改变,成为大人物的封臣,特别是国王的封臣,成为一种光荣,而不像古代中国那样,觉得北面是一种耻辱。与此同时,封臣的权利也在扩大。在查理曼大帝时期,封臣几乎不可能单方面毁弃封君-封臣契约,也不允许同时拥有多个封君,对于封土,亦只有使用权。但到了九世纪,情况改变了。封臣拥有了一种“非法的权利” ,这种擦边球式的权利便是封土继承权。虽然当时封臣按法律没有这种权利,但越来越多的封君默许了。显然这个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

12、它能实质上将封土转变为封臣自家的私有地。此外,封臣开始可以同时效忠于多个封君,以获得更多封地。进入典范时期后,在一些地方(法兰西,勃艮第罗讷河沿岸地区,朗格多克大部分地区,比利牛斯山北岳)甚至出现了不需要服役的封臣。在法兰西和德意志西部,封臣已经可以单方面毁弃与封君的约定。而继承权已经合法化(国家建立了一套继承机制) ,封臣还拥有了对封土的部分处置权,可以把得到的土地再封授给他人。伴随着封臣权利的扩大的是封君权利的衰退:从一开始对土地有着不容侵犯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封臣有各种极权,到处置封土必须征得封臣的同意,封君的权利大大地萎缩了。产生上述结果的原因大致有三点。一是这种封建制度的兴起,使得绝

13、大多数的土地都成为封土,所谓“无土无封君”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位封君强力地剥夺某位封臣不那么合法的权利,则必然招致全国封臣的反对,结果导致封臣权利的扩大。二是大的封君,如国王,希望借助系统的封建制度巩固统治,防止国家分裂,所以不得不拉拢封臣,于是封臣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三是封建战争的需要使得封君维系与封臣的关系以及保证封臣的忠诚变得十分重要,因而也需要拉拢封臣。关于第二条,在墨洛温王朝及更早的时代中,分封土地是比较简单的、自然的进行着的,封臣向封君称臣效忠以获得封君的庇佑,封君豢养封臣以获得其的役务,此阶段尚无大规模的、有组织性的分封。到了加洛林王朝时代,国王们则把封建贯制作为刻

14、意追求的一种政策来推行。他们本希望以此提高权威,增强国家的力量,因为国家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比如其缺乏类似秦朝的郡县制的制度。这是国家政权对封建制度的促进。然而,封建制度并没有像预想中那样加强了中央集权,相反其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这是因为封土的再分封,使得国王与一般臣民之间插入了很多中间“代理人” ,根据管理学的理论,层级划分的愈多,命令传达越困难,运行效率越低,这只能导致国王依赖于爵爷们管理各种事物,结果使大权旁落到“听得见炮声”的诸侯手中。除此以外,由于加洛林王朝时期封臣制和恩地制的紧密结合,封臣与封君之间的关系有恩地这样一个强有力的联系作桥梁,再加上当时社会对忠于封君的推崇,使得臣民只忠于

15、封君,而对国王没有那么忠诚。国王陷入了一种“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境地。在这里,冈绍夫还提出了一种观点,认为封建制度阻止了国家的分裂,对此我不敢苟同,单凭公爵们和国王之间的一种由仪式化的过程确立的效忠与臣服,它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呢?尤其是对那些心怀僭越之意的诸侯们呢?进入典范时代之后,封建制度不断完善,趋于定型,成为了国家统治必不可少的制度,国王可以利用它来治理国家。冈绍夫举出了法国的封土司法权这一例子说明,国王们小心翼翼地利用封土法将一个个大贵族变成自己的封臣,从而来管理他们。但我个人仍然认为这种管制力是很弱的,即总体上封建制度仍然不利于国王统治全国,德意志就是一个例子,中央无法控制大

16、贵族们,过度的封建化使得中央政权无法再分封新的土地用来培植属于自己的力量(虽然这种以封臣对付封臣的方法本身就不合理,因为这不过是在拆东墙补西墙) 。卡佩王朝试图在封建制度和君主专制中找到平衡,一方面遵从旧的封土法,一边培养一群食俸禄的专业官僚职员,这些人由于 只能从国王处获得财产,因而是定会对国王负责的人员,这种忠诚是靠封土仪式之流产生的“忠诚”不能比的。他们才是真正消除封建制度带来的大权旁落的问题的关键,因为有了他们国王就可以减少对诸侯们的依赖,从而加强王权。这一点和中国某些朝代的做法不谋而合。一言以蔽之,国家政权指望靠封建制度来统治国家,结果却适得其反,这使得国家不得不与之斗争以削弱它。所以说,君主制的确可以和封建制并存,但封建制必须受到限制,即平衡好二者的关系,才能进行很好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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