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内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疆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三、本办法所称疆内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南北疆(除乌鲁木齐市)到乌鲁木齐市暂时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乌鲁木齐市辖区到市其他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四、围绕“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管理工作体系对疆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五、疆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户籍地、流入地协查双向管理与两证一担保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六、凡是到辖区居住的南疆六地州民语系的疆内流动人口,需在“自治区流动人口平台”发送户籍地或流入地协查申请,对南疆六地州民语系流动人口进行双向管理。七、针对南北疆流动人口开展“两证一担保”工作,所谓“两证一担保”是指南北疆流动人口流入辖区必须要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一担保是指由本市户籍人员签订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