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代 教 育 科 学!“# 年 第 $ 期在 现 实 教 育 生 活 中 , 因 教 师 惩 罚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学生 人 身 权 受 损 问 题 日 益 严 重 , 由 此 引 起 的 各 种 教 育 或法 律 纠 纷 越 来 越 多 。 许 多 人 甚 至 认 为 教 师 对 学 生 实 施惩 罚 就 是 对 学 生 的 体 罚 , 要 坚 决 制 止 。但 在 国 外 , 比 如 美 国 , 惩 戒 学 生 要 看 他 违 反 校 纪校 规 的 程 度 有 多 大 , 实 施 某 种 惩 罚 时 , 要 看 他 身 心 健康 的 承 受 能 力 , 还 要 考 虑 性 别 和
2、年 级 ; 在 英 国 , 有 的 公立 学 校 的 处 理 很 简 单 , 设 有 惩 戒 室 , 学 生 要 是 犯 错 误了 , 老 师 就 请 你 到 惩 戒 室 去 , 由 专 门 的 教 师 依 照 心 理问 题 或 行 为 问 题 的 不 同 情 况 , 与 学 生 进 行 交 流 , 然 后采 取 赔 礼 道 歉 或 写 检 查 等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 最 严 重 的惩 戒 是 开 除 , 在 停 学 的 日 子 里 , 家 长 是 法 律 监 护 人 。 如果 再 不 起 作 用 , 该 学 生 就 会 被 收 到 特 殊 学 校 去 。可 见 , 到 底 何 为
3、 教 育 惩 戒 , 教 师 的 惩 戒 权 力 是 否应 存 在 , 其 行 使 应 有 何 种 限 制 , 是 目 前 需 要 研 究 的 紧迫 问 题 , 也 是 本 文 力 图 想 解 决 的 问 题 。一 、 教 师 惩 戒 权 的 界 定界 定 教 师 惩 戒 权 , 首 先 要 弄 清 两 个 问 题 , 一 是 惩戒 与 体 罚 的 区 别 , 二 是 权 力 和 权 利 的 区 别 。从 字 面 上 来 看 , 惩 戒 与 体 罚 差 异 确 实 不 大 , 因 而在 实 践 中 人 们 经 常 认 为 惩 戒 即 是 惩 罚 , 也 就 有 人 片 面地 认 为 禁 止 体
4、 罚 就 是 不 准 教 师 对 学 生 实 行 惩 戒 。 为此 , 首 先 要 弄 清 二 者 的 区 别 。 劳 凯 声 教 授 在 其 规 矩 与方 圆 : 教 育 管 理 与 法 律 !著 作 中 对 惩 戒 和 惩 罚 作 了 明确 的 界 定 。 惩 戒 是 通 过 给 学 生 身 心 施 加 某 种 影 响 , 使其 感 到 痛 苦 或 羞 耻 , 激 发 其 悔 改 之 意 , 从 而 达 到 矫 正的 目 的 。 体 罚 是 通 过 给 学 生 身 心 施 加 某 种 影 响 , 使 其感 到 痛 苦 , 以 促 使 他 避 免 痛 苦 , 改 掉 错 误 。 从 劳 凯
5、声 教授 的 界 定 中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惩 戒 和 体 罚 尽 管 都 使 学 生感 到 痛 苦 , 但 其 目 的 不 一 样 。 惩 戒 的 目 的 是 在 学 生 感到 痛 苦 的 基 础 上 , 令 其 幡 然 悔 悟 , 心 悦 诚 服 地 不 “ 愿 ”再 犯 类 似 的 错 误 , 而 体 罚 的 目 的 是 在 学 生 感 到 痛 苦 的基 础 上 , 不 “ 敢 ” 再 犯 类 似 的 错 误 。 前 者 学 生 改 正 错 误是 出 自 于 内 心 , 而 后 者 却 是 被 动 的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实施 体 罚 , 短 期 内 学 生 也 可 能
6、 改 正 错 误 , 但 时 间 一 长 , 学生 往 往 会 对 老 师 产 生 严 重 的 抵 触 情 绪 , 从 而 导 致 更 严重 的 违 规 行 为 。在 英 文 中 的 权 利 和 权 力 分 别 被 译 成 %&() 和*+,-%, 可 见 , 二 者 是 有 区 别 的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以 至 法 学 中 的 权 利 一 词 , 一般 是 指 公 民 和 作 为 民 事 关 系 的 主 体 的 法 人 所 享 有 的利 益“, 是 “ 规 定 或 隐 含 在 法 律 规 范 中 , 主 体 以 相 对 自由 的 资 格 或 能 力 , 作 为 或 不 作
7、 为 的 方 式 获 得 的 利益 。 ”#“ 权 力 是 “ 职 权 ” 的 同 义 词 , 即 国 家 、 国 家 机 关 及其 工 作 人 员 凭 借 和 利 用 对 资 源 的 控 制 , 使 公 民 、 法 人或 其 他 组 织 服 从 其 意 志 的 一 种 特 殊 力 量 或 影 响 力 。 可见 , 权 利 总 是 和 一 定 的 利 益 相 关 , 属 于 私 权 范 围 , 是“ 法 不 禁 止 皆 可 为 ” 。 而 权 力 与 一 定 的 职 务 相 联 系 , 属于 公 权 范 围 , 须 依 法 行 使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法 无 授权 不 能 为
8、 , 法 一 授 权 就 必 为 ” , 否 则 构 成 渎 职 或 违 法 。也 就 说 , 对 违 规 的 学 生 进 行 惩 戒 这 是 教 师 必 须 行 使 的权 力 , 滥 用 权 力 也 必 须 承 担 一 定 法 律 责 任 。据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教 师 惩 戒 权 是 教 师 用 来 惩 处 违反 学 校 学 习 生 活 规 范 的 学 生 的 权 力 , 其 权 力 的 主 体 是论 教 师 惩 戒 权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及 实 施! 施 丽 红 吴 成 国摘 要 : 教 师 惩 戒 权 , 即 教 师 用 来 惩 处 违 反 学 校 学 习 生 活 规 范
9、的 学 生 的 权 力 , 是 教 师 基 于 其 职 业 地位 而 拥 有 的 一 种 强 制 性 权 力 。 由 于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教 书 育 人 、 依 法 行 使 教 育 权 、 更 好 对 学 生 实 施 评 价的 需 要 , 也 是 “ 以 人 为 本 ” 思 想 的 体 现 , 所 以 其 存 在 是 必 然 的 。 讨 论 教 育 惩 戒 不 在 于 教 师 是 否 实 施 惩 戒 ,关 键 在 于 如 何 实 施 。 因 此 , 加 强 教 育 立 法 , 完 善 学 生 的 申 诉 制 度 , 注 意 惩 戒 的 公 平 、 合 理 性 , 实 施 因 性
10、 施惩 与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相 统 一 , 就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关 键 词 : 教 师 惩 戒 权 .惩 戒 .体 罚 .必 要 性教 育 评 价/$! !当 代 教 育 科 学 !“# 年 第 $ 期教 师 , 相 对 方 是 学 生 , 对 象 是 学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 教 师 惩戒 权 是 教 师 基 于 其 职 业 地 位 而 拥 有 的 一 种 强 制 性 权力 , 它 来 源 于 教 师 的 教 育 权 力 , 是 维 持 教 育 活 动 正 常秩 序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顺 利 进 行 的 权 力 , 也 是 教 师 的 职业 权 力 之 一
11、。!其 存 在 符 合 学 生 社 会 化 及 教 育 活 动 进行 的 客 观 要 求 。二 、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的 必 要 性( 一 )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完 成 教 书 育 人 任 务 的 需要个 人 作 为 社 会 有 机 体 的 一 分 子 , 社 会 有 权 力 要 求其 接 受 教 育 成 为 符 合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人 。 而 教 师 是“ 闻 道 在 先 , 术 有 专 攻 ” 的 专 业 化 人 员 , 社 会 要 求 教 师引 领 学 生 由 自 然 人 逐 渐 发 展 为 社 会 人 , 要 完 成 这 一 复杂 而 持 久 的 社
12、 会 化 过 程 , 社 会 就 赋 予 了 教 师 教 书 育 人的 任 务 。 教 师 所 面 对 的 一 群 个 性 各 异 、 生 动 活 泼 的 孩子 , 他 们 年 龄 小 , 辨 别 是 非 的 能 力 差 , 这 就 既 需 要 教 师春 风 化 雨 般 的 谆 谆 教 导 , 又 需 要 纪 律 、 制 度 的 严 格 约束 。 也 就 是 说 , 教 师 要 完 成 其 教 书 育 人 任 务 , 既 需 要 依靠 个 人 的 素 养 、 威 信 , 还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纪 律 、 秩 序 和 组织 管 理 形 式 作 保 证 。 尤 其 是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13、 动 中 , 总 有个 别 学 生 不 仅 胸 无 理 想 、 不 愿 学 习 , 而 且 经 常 违 犯 校纪 校 规 , 损 害 其 他 同 学 的 受 教 育 权 , 这 就 要 求 教 师 必须 使 用 惩 戒 权 。( 二 )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的 需 要虽 然 我 国 现 行 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对 教 师 的 惩戒 权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但 在 相 关 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表述 中 可 以 知 道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过 程 中 可 以 使 用 教 育惩 戒 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14、 和 国 教 师 法 的 规 定 :“ 教 师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 培养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命 ” 。“这 说 明 教 师 对 学 生 享 有 教 育 权 , 教 师 代 表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或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 在 这 一过 程 中 , 包 括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权 、 指 导 学 生 权 、 评 价 学生 权 、 惩 戒 权 。 惩 戒 权 是 说 教 师 有 权 对 学 生 的 不 良 行为 进 行
15、 批 评 和 教 育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七 条第 三 款 规 定 , 教 师 享 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 评 定学 生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的 权 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学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有 “ 对 教 育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 的 权 力 。 这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可 以 推 断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法 律 赋 予 教 师 的一 种 权 力 , 不 行 使 教 育 惩 戒 权 就 是 一 种 渎 职
16、 行 为 。( 三 )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真 正 体 现 “ 以 人 为 本 ” 的需 要现 在 做 什 么 事 首 要 强 调 “ 以 人 为 本 ” , 这 是 正 确的 。 我 们 所 说 的 “ 以 人 为 本 ” , 是 指 做 任 何 事 都 要 以 “ 关心 人 , 谋 求 人 的 发 展 ” 为 根 本 出 发 点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去 姑 息 、 纵 容 、 偏 袒 、 放 任 , 否 则 , 监 狱 里 “ 以 人 为 本 ” ,就 让 犯 人 回 家 , 工 厂 里 “ 以 人 为 本 ” 就 让 工 人 放 假 , 部队 里 “ 以 人 为 本
17、 ” 就 让 军 人 解 散 , 那 怎 么 行 ?“ 惩 者 , 以 正 其 心 也 ” , 教 育 的 本 质 就 是 “ 正 其 心 ” ,使 其 全 面 发 展 。 惩 戒 不 是 为 了 惩 戒 而 惩 戒 , 而 是 通 过惩 戒 让 学 生 知 道 , 犯 错 误 应 该 承 担 责 任 。 学 校 就 是 社会 的 缩 影 , 从 学 校 走 出 来 的 学 生 , 长 大 后 可 能 成 为 经理 、 科 学 家 、 总 理 , 也 有 可 能 沦 为 罪 犯 。 在 学 校 阶 段 , 用恰 当 的 惩 戒 手 段 让 他 们 铭 记 终 生 , 知 道 哪 些 “ 高 压
18、 线 ”是 不 能 触 的 , 让 他 在 犯 罪 的 边 缘 止 步 , 这 不 也 是 教 师应 肩 负 的 社 会 责 任 吗 ? 事 实 上 , 现 在 许 多 学 生 的 违 规行 为 已 处 在 违 法 犯 罪 的 边 缘 , 等 到 他 们 真 的 犯 罪 了 再来 进 行 教 育 , 就 已 经 迟 了 。 可 见 , 教 师 行 使 教 育 惩 戒 权是 以 促 进 学 生 的 发 展 为 出 发 点 , 所 以 应 该 而 且 也 必 然是 教 师 拥 有 的 权 力 。( 四 ) 教 师 使 用 惩 戒 权 是 更 好 地 对 学 生 实 施 评 价的 需 要教 师 对
19、学 生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时 通 常 采 用 奖 励 和惩 戒 两 种 形 式 。 奖 励 是 对 学 生 正 在 形 成 或 已 经 形 成 的好 的 方 面 进 行 积 极 的 、 肯 定 性 评 价 。 惩 戒 是 对 学 生 正在 形 成 或 已 经 形 成 的 不 好 的 方 面 进 行 消 极 的 、 否 定 性评 价 。 奖 励 与 惩 戒 是 一 个 问 题 的 两 个 方 面 : 我 们 用 奖励 来 增 加 某 一 行 为 的 发 生 频 率 , 而 用 惩 戒 来 减 少 某 一行 为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倾 向 性 。 从 心 理 意 义 上 说 ,
20、惩 戒和 奖 励 就 像 磁 铁 的 两 极 一 样 无 法 完 全 剥 离 。 比 如 : 当我 们 表 扬 了 几 个 孩 子 中 的 一 个 孩 子 时 , 在 心 理 上 其 实已 经 对 其 余 几 个 人 造 成 了 实 际 上 的 压 力 ( 或 惩 戒 ) 对 一 个 孩 子 加 以 表 扬 则 暗 示 另 外 几 个 孩 子 在 某件 事 上 做 得 不 够 好 这 就 等 于 同 时 批 评 了 另 外 几个 孩 子 。 由 此 , 可 得 出 这 样 一 个 结 论 : 没 有 惩 戒 就 没 有奖 励 , 反 之 亦 然 。 同 时 并 非 所 有 的 奖 励 都 是
21、积 极 的 教育 方 法 , 滥 用 奖 励 也 可 能 导 致 骄 傲 、 溺 爱 等 负 面 的 教育 效 果 。 因 此 , 教 师 在 对 学 生 实 施 评 价 时 , 如 果 要 使 奖励 成 为 一 种 有 效 的 教 育 方 法 而 非 中 性 的 教 育 手 段 , 就必 须 把 惩 戒 与 奖 励 加 以 结 合 , 使 二 者 成 为 对 学 生 评 价不 可 或 缺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三 、 教 师 要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惩 戒 权教 师 使 用 “ 惩 戒 ” 是 必 然 的 , 问 题 的 关 键 在 于 怎 样“ 惩 戒 ” 。 中 国 传 统
22、的 教 育 以 严 格 著 称 , 有 “ 严 师 出 高徒 ” 、“ 棍 棒 底 下 出 孝 子 ” 的 古 训 , 这 本 是 中 国 教 育 的 优良 传 统 , 但 近 年 来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 使 得 人 们 在 对 待 这个 问 题 上 出 现 了 一 些 偏 差 。( 一 ) 加 强 教 育 立 法 , 让 教 师 依 法 行 使 教 育 惩 戒 权在 前 面 论 述 中 , 我 们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 推 断 出 法 律教 育 评 价%&! !当 代 教 育 科 学!“# 年 第 $ 期赋 予 了 教 师 的 惩 戒 权 。 但 目 前 我 国 的 教 育 法
23、 律 、 法 规对 教 师 如 何 使 用 惩 戒 权 却 没 有 作 出 更 详 细 的 规 定 。 立法 的 不 足 使 人 们 对 教 师 惩 戒 权 问 题 认 识 模 糊 , 什 么 是教 师 惩 戒 权 , 教 师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 何 样 范 围 内 、 以 何 种形 式 行 使 其 惩 戒 权 才 是 合 法 的 。 也 就 是 说 对 教 师 惩 戒权 问 题 , 一 无 明 确 的 政 策 法 规 依 据 , 二 不 存 在 具 体 的可 操 作 性 标 准 , 加 上 缺 乏 有 关 理 论 指 导 , 导 致 许 多 教育 工 作 者 迷 惑 不 清 。 以
24、至 于 现 在 很 多 学 校 , 很 多 教 师对 学 生 都 不 敢 管 , 因 为 弄 得 不 好 就 有 媒 体 给 你 曝 光 ,成 为 社 会 各 界 抨 击 的 焦 点 。 这 方 面 我 们 可 以 学 习 一 下国 外 的 做 法 。 如 韩 国 通 过 了 一 项 “ 学 校 生 活 规 定 预 示案 ” , 它 对 惩 戒 的 对 象 、 缘 由 、 器 械 、 部 位 都 做 了 详 细 规定 , 并 对 实 施 的 程 度 、 时 机 、 方 式 做 了 严 格 限 制 。 如 规定 老 师 绝 对 不 能 用 手 或 脚 直 接 对 学 生 进 行 惩 戒 ; 实
25、施惩 戒 的 场 所 要 避 开 其 他 学 生 , 在 校 监 和 生 活 指 导 教 师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进 行 ; 实 施 惩 戒 之 前 要 向 学 生 讲 清理 由 , 并 对 学 生 的 身 体 、 精 神 状 态 进 行 检 查 ; 受 罚 学 生有 权 提 出 以 其 他 方 式 ( 如 校 内 义 务 劳 动 ) 代 替 惩 戒 , 等等 。 这 些 规 范 化 的 做 法 , 一 方 面 可 以 减 少 乃 至 杜 绝 教师 任 意 惩 戒 学 生 的 现 象 发 生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减 轻 对 受罚 学 生 的 身 体 和 心 理 的 伤 害 ,
26、 彰 显 惩 戒 不 在 “ 惩 ” 而 在于 “ 戒 ” 的 本 义 。( 二 ) 教 师 使 用 教 育 惩 戒 权 必 须 以 尊 重 学 生 的 人格 为 前 提对 违 规 学 生 进 行 惩 戒 与 尊 重 学 生 并 不 矛 盾 , 二 者是 辨 证 的 统 一 。 马 卡 连 柯 指 出 :“ 如 果 没 有 要 求 , 那 就不 可 能 有 教 育 。 ”“ 我 的 基 本 原 则 永 远 是 尽 可 能 多 地 要求 一 个 人 , 也 要 尽 可 能 多 地 尊 重 一 个 人 。 ”“ 对 我 们 所不 尊 重 的 人 , 我 们 不 能 提 出 更 多 的 要 求 。
27、当 我 们 对 一个 人 提 出 很 多 要 求 的 时 候 , 在 这 种 要 求 里 也 就 包 含 着我 们 对 这 个 人 的 尊 重 ” 。 正 是 在 这 样 思 想 指 导 下 , 马 卡连 柯 对 只 有 取 得 “ 公 社 ” 社 员 资 格 的 违 规 学 生 才 采 取类 似 禁 闭 的 惩 戒 时 , 学 生 不 但 没 感 到 自 尊 受 到 损 伤 ,反 而 认 为 自 己 作 为 公 社 的 一 员 居 然 违 犯 纪 律 , 为 公 社抹 黑 , 实 在 太 不 应 该 了 。 他 的 做 法 是 不 是 可 以 给 我 们一 些 启 示 呢 ? 同 样 是 惩
28、 戒 , 有 的 教 师 为 惩 戒 而 惩 戒 , 使得 结 果 与 教 师 的 初 衷 完 全 相 反 , 教 师 的 行 为 变 成 了 体罚 , 不 但 达 不 到 教 育 的 目 的 , 反 而 使 学 生 感 到 受 到 了侮 辱 , 失 去 了 人 格 , 进 而 自 暴 自 弃 , 严 重 的 可 能 会 导 致学 生 轻 生 。( 三 ) 教 师 实 施 惩 戒 要 合 理 、 公 正有 教 育 专 家 就 “ 我 心 中 的 理 想 教 师 ” 做 过 调 查 ,“ 对 人 对 事 公 平 合 理 ” 被 学 生 列 入 标 准 之 一 , 只 要 对 每个 学 生 都 一
29、 视 同 仁 , 就 可 让 学 生 从 心 底 产 生 一 种 平 等的 心 理 , 对 教 师 采 用 的 行 为 才 能 心 悦 诚 服 。 可 见 公 正公 平 对 每 一 个 学 生 是 惩 戒 的 前 提 。惩 戒 要 合 理 。 教 师 在 实 施 惩 戒 前 , 应 使 学 生 明 白什 么 样 的 行 为 会 受 到 惩 处 , 自 己 的 行 为 为 什 么 会 受 惩处 ; 在 确 定 具 体 惩 戒 方 式 时 , 应 考 虑 到 学 生 身 心 发 展水 平 、 平 时 表 现 等 因 素 , 并 与 其 越 轨 行 为 相 对 应 ; 在 行使 惩 戒 时 , 应
30、遵 循 一 定 的 标 准 、 制 度 , 合 理 地 进 行 惩戒 , 而 不 是 为 了 报 复 学 生 或 将 惩 戒 作 为 教 师 的 情 绪 宣泄 , 不 因 个 别 学 生 的 越 轨 行 为 而 迁 怒 于 学 生 群 体 , 不采 用 集 体 惩 罚 而 使 无 辜 学 生 受 罚 。( 四 ) 因 性 施 惩我 们 平 日 里 常 听 到 不 少 有 关 教 育 的 一 些 报 道 : 说有 的 学 生 被 教 师 当 众 批 评 , 回 家 自 杀 了 ; 说 有 学 生 被教 师 当 众 羞 辱 , 知 耻 后 勇 , 考 到 了 某 重 点 学 校 。 同 样 的惩
31、戒 , 却 结 出 了 不 一 样 的 果 , 因 此 在 惩 戒 学 生 上 一 定要 注 意 受 惩 者 的 性 格 因 素 , 要 围 绕 性 格 进 行 惩 戒 。 如内 向 的 学 生 可 采 用 间 接 迂 回 的 方 式 ,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进行 隐 性 的 批 评 。 如 事 发 时 的 一 个 眼 神 , 事 后 的 单 独 谈话 等 等 ; 对 性 格 外 向 的 学 生 , 我 们 在 施 惩 的 时 候 , 可 采取 选 择 性 的 惩 戒 , 如 罚 背 诗 ( 几 首 ) 、 罚 值 日 , 罚 跑 步 ,罚 站 自 选 其 一 。 这 样 将 主 动 权
32、交 回 学 生 , 让 学 生有 选 择 的 对 自 己 进 行 惩 戒 , 在 适 度 的 惩 戒 中 让 本 人 明白 什 么 是 不 当 行 为 , 同 时 以 一 儆 百 , 让 所 有 的 学 生 都受 到 教 育 。参 考 文 献 :%&檀 传 宝 (论 惩 罚 的 教 育 意 义 及 其 实 施 %)(中 国 教 育 学 刊 , !“$,( !) (%!王 辉 (教 师 惩 戒 权 行 使 中 的 侵 权 与 救 济 研 究 %)(高 等 师 范 教 育 研究 , !“*,( *) (%+劳 凯 声 主 编 (变 革 中 的 教 育 权 与 受 教 育 权 : 教 育 法 学 基
33、 本 问 题%,(北 京 : 教 育 科 学 出 版 社 , !“+(%$陈 胜 祥 (教 师 惩 戒 权 的 概 念 辨 析 %)(教 师 教 育 研 究 , !“*,( &) (%*王 鑫 (关 于 教 师 惩 戒 权 与 人 性 思 考 %)(克 山 师 专 学 报 , !“&,( !) (%#郑 杰 (法 律 视 野 中 的 师 生 关 系 %)(家 庭 (学 校 (青 少 年 保 护 , !“$,( !) (注 释 :!劳 凯 声 (规 矩 与 方 圆 : 教 育 管 理 与 法 律 %,(北 京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社 , &-.(“沈 宗 灵 (法 理 学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 &“&(#公 丕 祥 (法 理 学 (上 海 : 复 旦 大 学 出 版 社 , !“!(&-.$沈 祖 芸 (教 育 惩 戒 , 在 雷 池 边 缘 行 走 %/(中 国 教 育 报 , !“! &!0:(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国 方 正 出 版 社 , &-*(&!(1作 者 : 重 庆 教 育 学 院 教 育 系 副 教 授 ; 重 庆 交 通 学 院 招 生 就业 处 副 研 究 员 2( 责 任 编 辑 : 刘 君 玲 )教 育 评 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