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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存货.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10141049 上传时间:2019-10-14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2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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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 货,3,1.1 新准则的重大突破,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的情况,但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个别计价法;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4,1.2 相关概念解释,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

2、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及该资产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5,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 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

3、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等资料。,6,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4、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7, 企业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

5、。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可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8,1.3 存货准则与税法比较及差异分析,1.3.1 存货计量 1.3.2 存货发出的计价 1.3.3 存货对外投资 1.3.4 存货捐赠 1

6、.3.5 存货债务重组 1.3.6 存货跌价准备 1.3.7 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9,1.3.1 存货计量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处理。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生物资产、非货币

7、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准则确定。,10,1.3.1 存货计量税法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

8、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11,1.3.2 存货发出的计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12,1.3.2 存货发出的计价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9、除。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13,1.3.3 存货对外投资, 存货对外投资的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

10、应税项目: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会计上为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

11、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1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得不到退回的进项税额,16, 存货对外投资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

12、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17, 存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被投资企业

13、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18,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解释: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

14、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20,案例: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产成品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批产品的不含税市价为100,制造成本为60万元,甲企业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118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银行存款

15、 1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7贷:实收资本 117 假定投资当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200万元,甲企业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支付补价3万元,则甲乙两企业的会计处理为:,21,甲企业借: 长期股权投资 121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增值税(销)17银行存款 4 甲企业同时应作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如果该产品是应税消费品,甲企业还应计提消费税,借记“主营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乙企业借:库存商品 100应交增值税(进) 17银行存款 3贷:实收资本 120,22,1.3.4 存货捐赠对外捐赠,国家税务

16、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3,案例1:某内资企业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

17、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账面余额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该年度企业税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捐赠业务外不存在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 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27.1贷:库存商品 20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5.1(300.17)银行存款 2 企业的税务处理为: 视同销售的流转税在会计处理时已解决,年末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额302028万元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额10012%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8 1296万元,24,1.3.4 存货捐赠接受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

18、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25,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19、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生产经营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收入) (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租赁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26,1.3.5 存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解释,对于债务人而言,发生债务重组时,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20、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如果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收入准则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抵债资产的,应当以其公

21、允价值入账。,27,1.3.5 存货债务重组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规定: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22、,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28,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

23、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29,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24、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0,第九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债权人不能在税前列支捐赠支出,而债务人却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

25、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ll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31,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链接资料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doc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26、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2,案例1:白云公司于1月5日销售一批材料给新潮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此后新潮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偿还债务,次年2月6日,经双方协议,白云公司同意新潮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600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元,假设白云公司计提了2000元的坏帐准备。 白云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 8000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坏帐准备 2000营业外支

27、出债务重组损失 9400贷:应收帐款 105000,33,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新潮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帐款 10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14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借:存货跌价准备 500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如果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经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存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34,案例2:甲乙两企业是关联企业,甲企业欠乙企业债务200万元,甲企业当年亏损120万元,乙企业当年盈利300万元。年底,甲乙两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乙企业同意甲企

28、业以价税合计金额为117万元、制造成本为60万元的货物抵偿债务。 会计上,甲企业确认了83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和4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弥补当年亏损后产生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8%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乙企业确认了83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缴纳所得税时需将83万元的营业外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税法将83万元的债务重组损失看成是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股东,税法认定83万元的债务重组损益是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利润分配,乙企业应借记“应付股利”,贷记“应收账款

29、”,甲企业也应作收到股利的会计处理。,35,1.3.6 存货跌价准备准则规定,根据存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

30、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36,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假定A 公司205 年12 月31 日库存W 型机器12 台,成本(不含增值税)为360 万元,单位成本为30 万元。该批W 型机器全部销售给B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6 年1 月20 日,A公司应

31、按每台30 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B 公司提供W 型机器12 台。A 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长期客户B 公司销售的W 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 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 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 万元/台。,37,205 年12 月31 日,W 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 万元/台。在本例中,能够证明W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的有关W 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A 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12 台W 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全部由销售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W 型机器的

32、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0 万元/台为基础确定。据此,W 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30120.12123601.44358.56(万元)低于W 型机器的成本(360万元),应按其差额1.44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以前未对W 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W 型机器的成本为350 万元,则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8,1.3.6 存货跌价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33、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39,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因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时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时,企业可按照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待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准备金时再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就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

34、准备来说,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已经全部或部分出售,抵偿债务或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时,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40,1.3.7 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准则规定,根据存货准则的解释,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说明: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一

35、)已霉烂变质;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1,1.3.7 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链接资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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