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 : 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3 年 修 订 )根 据 四 川 省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阳 光 采 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四 川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贵 重 药 品 、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和昂 贵 医 用 设 备 采 购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卫 办 发 201354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阳 光 采 购 实 行百 分 制 评 分 , 90 分 及 其 以 上 为 合 格 。 考 核 数 据 从 四 川 药 械 采购 与 监 管 平
2、台 上 收 集 的 相 关 数 据 为 依 据 , 具 体 考 核 细 则 如下 : 一 、 医 疗 机 构 上 网 药 品 采 购 金 额 的 比 例 应 占 医 疗 机 构 采购 药 品 总 金 额 的 95%以 上 。分 值 15 分 。 每 降 低 一 个 百 分 点 , 扣 2 分 。二 、 医 疗 机 构 应 实 行 量 价 挂 钩 、 以 量 换 价 的 阳 光 网 上 采购 , 主 动 降 低 药 品 价 格 , 并 将 降 价 利 润 全 部 让 利 于 民 。 其 标准 是 : 医 疗 机 构 量 价 挂 钩 药 品 的 品 规 数 占 总 品 规 数 的 10%。分 值
3、10 分 。 每 低 于 合 格 标 准 1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 扣 完为 止 。 医 院 药 品 总 采 购 金 额 与 挂 网 限 价 总 金 额 相 比 , 平 均 降2价 幅 度 达 1%以 上 实 行 加 分 , 降 幅 每 增 加 1%加 2 分 , 最 高 加分 不 超 过 8 分 。三 、 医 疗 机 构 采 购 基 本 药 物 品 规 占 总 采 购 品 规 的 比 例 。其 标 准 是 :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低 于 35%;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低 于 50%; 二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低 于 55%; 同 级 别 的 中
4、 医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传 染 病 医 院 、 精 神 病 医 院 分 别 下 调 5%,同级 别 的 肿 瘤 医 院 、 藏 医 藏 药 医 院 分 别 下 调 10%。基 本 分 值 10 分 , 每 低 于 合 格 标 准 1 个 百 分 点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 每 增 加 1 个 百 分 点 加 0.5 分 , 最 高 加 分 不 超 过 5分 。 四 、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金 额 占 总 采 购 金 额 的 比 例 。其 标 准 是 :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低 于 35%;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比 例不 得 低 于
5、50%; 二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5%; 其 中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第 二 医 院 、 四 川 大 学 华 西口 腔 医 院 、 省 人 民 医 院 作 为 辐 射 西 部 地 区 的 区 域 性 医 院 , 其比 例 不 得 低 于 25%; 同 级 别 的 中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传 染 病医 院 、 精 神 病 医 院 分 别 下 调 5%,同 级 别 的 肿 瘤 医 院 、 藏 医 藏药 医 院 分 别 下 调 10%。基 本 分 值 10 分 , 每 低 于 合 格 标 准 1 个 百 分 点
6、扣 0.25 分 ,扣 完 为 止 。 每 增 加 1 个 百 分 点 加 0.5 分 , 最 高 加 分 不 超 过 5分 。3五 、 医 疗 机 构 采 购 上 网 药 品 中 原 研 药 品 、 单 独 定 价 和 专利 药 品 ( 获 得 部 、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奖 、 创 新 奖 等 奖 项 的 产 品 除外 ) 金 额 占 网 上 药 品 采 购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 其 标 准 是 : 三 级 甲等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30%; 三 级 乙 等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20%;二 级 甲 等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15%; 二 级 乙
7、等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于 10%; 二 级 乙 等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5%。 四 川 大 学 华 西医 院 、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第 二 医 院 、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口 腔 医 院 、 省人 民 医 院 、 成 都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作 为 辐 射 西 部 地 区 的 区 域 性医 院 , 其 使 用 原 研 药 、 专 利 药 和 单 独 定 价 药 等 高 价 药 品 占 药品 采 购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35%。分 值 10 分 。 每 高 于 1 个 百 分 点 ,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六 、 医
8、疗 机 构 采 购 自 费 药 品 ( 非 医 保 、 非 新 农 合 目 录 药品 ) 金 额 占 网 上 药 品 采 购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 其 标 准 是 : 三 级 医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6%、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5%、 二 级 以 下医 疗 机 构 不 得 高 于 4%。 儿 童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比 例 按 医 疗 机构 等 级 : 三 级 不 得 高 于 20%、 二 级 不 得 高 于 15%、 二 级 以 下不 得 高 于 10%。分 值 10 分 。 每 高 于 1 个 百 分 点 ,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七
9、 、 鼓 励 使 用 价 廉 的 中 草 药 、 中 药 饮 片 和 院 内 制 剂 。 其标 准 是 :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采 购 金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 二 级 医疗 机 构 采 购 金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4%; 二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采 购金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4基 本 分 值 5 分 。 每 低 于 1 个 百 分 点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每 增 加 1 个 百 分 点 加 1 分 , 最 高 加 分 不 超 过 2 分 。八 、 医 疗 机 构 及 时 回 款 , 回 款 时 间 从 货 到 之
10、日 起 最 长 不得 超 过 60 天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的 严 格 按 合 同 要 求 执 行 。分 值 10 分 。 供 货 企 业 网 上 投 诉 医 疗 机 构 未 及 时 回 款 1次 扣 2 分 , 若 企 业 网 上 填 报 医 疗 机 构 未 及 时 付 款 金 额 , 按 未回 款 金 额 与 应 付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再 扣 减 分 值 , 扣 完 为 止 。九 、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药 品 采 购 和使 用 行 为 。分 值 10 分 。 网 上 采 购 信 息 与 实 际 采 购 不 相 符 的 , 一
11、个品 规 扣 5 分 ; 采 购 非 上 网 药 品 的 , 扣 10 分 。 发 生 其 他 违 纪和 违 规 事 件 一 次 扣 3 分 , 扣 完 为 止 。十 、 医 疗 机 构 采 购 省 内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产 品 总 金 额 占 网 上药 品 总 金 额 的 比 例 。 其 标 准 是 :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不 低 于 28%( 其中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 四 川 省 医 学 科 学 院 .四 川 省 人 民 医 院 、成 都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的 标 准 为 不 低 于 18%; 四 川 省 第 二人 民 医 院 的 标 准 为 不
12、 低 于 15%) ; 三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不 低 于30%。分 值 10 分 。 每 低 于 一 个 百 分 点 , 扣 0.5 分 。十 一 、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 医 疗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 当月 阳 光 采 购 积 分 为 零 分 :5( 一 ) 发 生 药 品 采 购 、 使 用 方 面 的 违 法 事 件 。( 二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十 二 、 医 疗 机 构 应 在 每 月 月 底 前 上 报 当 月 的 中 草 药 、 中药 饮 片 、 毒 、 麻 、 精 、 放 等 属 于 自 行 采 购 的 药 品 金 额 以
13、 及 其它 网 下 采 购 药 品 金 额 。 逾 期 未 报 的 , 扣 减 相 应 指 标 分 值 。十 三 、 当 月 未 发 生 采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在 每 月 底 前 上 网 填报 具 体 未 采 购 原 因 , 逾 期 未 报 的 , 当 月 积 分 为 零 。十 四 每 月 初 , 四 川 药 械 采 购 与 监 管 平 台 自 动 生 成 医 疗机 构 和 各 市 州 上 月 阳 光 采 购 积 分 。 年 终 按 每 月 平 均 积 分 情 况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十 五 各 市 州 及 医 疗 机 构 积 分 情 况 报 送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进 行 绩 效 考 核 及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评 审 等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