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节物权的公示,一、物权公示概述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二、物权变动的公示,(一)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1)登记的概念、性质和机关。 概念:指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性质: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登记时,登记又是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登记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管理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2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交付交付指当事人一方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
2、物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现实交付。 ( 2 )简易交付。 ( 3 )占有改定。 ( 4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二)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1登记的效力 (l)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 成立要件主义 对抗要件主义 折衷主义,(2)基于其他法律事实变动不动产物权。 其他法律事实指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土地回复、附合、房屋新建等法律事实。,2交付的效力 (1)采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把交付作为让与动产物权的要件,非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法律效果。,(2)采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规定动产物权依当事人的意
3、思而让与,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直接具有转移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交付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三、物权存在的公示 (一)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登记记载。 2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占有。,(二)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 1登记记载的效力 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对各特定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状况所作的记载,具有以下两项效力:,(1)推定效力。 推定效力指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之记载,具有推定记载的物权人合法享有其名下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2 )公信效力。登记记载的公信效力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记载,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法力。,2 ,占有的效力 ( 1 )推定效力。占有的推定指法律根据占有之事实状态,推定动产的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享有的权利。,( 2 )公信效力。 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