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 心 目 中 的 法 治 社 会摘要: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关键词:法律、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法律法规。法 治 社 会 是 和 人 治 社 会 相 对 而 言 的 ; 它 是 指 国 家 权 力 和 社 会 关 系按 照 明 确 的 法 律 秩 序 运 行 , 并 且 按 照 严 格 公 正 的 司 法 程 序 协 调 人 与 人之 间 的 关 系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 在 法 律 面
2、 前 人 人 平 等 , 而 不 是 依 照 执 政 者的 个 人 喜 好 以 及 亲 疏 关 系 来 决 定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等 方 面 的 公 共 事 务 。一 个 成 熟 的 法 治 社 会 , 必 须 具 备 精 神 和 制 度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 即 具 有 法治 的 精 神 和 反 映 法 治 精 神 的 制 度 。 简 约 而 言 , 法 治 的 精 神 方 面 主 要 是指 整 个 社 会 对 法 律 至 上 地 位 的 普 遍 认 同 和 坚 决 的 支 持 , 养 成 了 自 觉 遵守 法 律 法 规 , 并 且 通 过 法 律 或 司 法 程 序
3、解 决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和 民 事等 方 面 的 纠 纷 的 习 惯 和 意 识 。 在 法 治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等 由 规 范 的 民 主 程 序 产 生 和 制 订 出 来 , 并 且 其 司 法 和 执 行 过 程 通 过 规范 的 秩 序 受 到 全 社 会 的 公 开 监 督 。法 治 强 调 的 是 “法 律 至 上 ”的 思 想 。 现 在 法 治 思 想 的 根 源 是 民 主 ,人 民 主 权 , 是 人 民 通 过 立 法 创 造 了 法 , 法 律 旨 在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 。 依法 治 国 要 求 : 一
4、是 对 国 家 法 不 允 许 即 为 禁 止 , 强 调 国 家 必 须 依 法 履 行职 能 ; 二 是 对 公 民 法 不 禁 止 即 为 允 许 , 强 调 是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 。法 治 强 调 法 在 调 整 各 种 关 系 中 的 正 当 性 。 其 基 本 特 点 为 法 律 在 社会 系 统 中 居 于 最 高 的 地 位 并 具 有 最 高 的 权 威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能 凌 驾 于 法 律 之 上 。 法 治 作 为 一 种 治 国 的 基 本 规 则 , 要 求 法 律 成 为社 会 主 体 的 普 遍 原 则 , 不 仅 要 求 公 民
5、 依 法 办 事 , 更 重 要 的 在 于 制 约 和规 范 政 治 权 力 。 所 以 , 法 治 在 政 治 上 , 是 对 公 民 权 利 的 保 障 和 对 政 治权 力 的 规 制 , 是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 法 律 化 。 法 律 是 否 至 上 , 特 别 是 权 力的 运 行 有 没 有 纳 入 法 律 设 定 的 轨 道 , 是 区 分 法 治 与 非 法 治 的 主 要 标 志 。要 实 现 法 治 , 立 法 机 关 就 要 依 法 立 法 , 行 政 机 关 就 要 依 法 行 政 , 司 法机 关 就 要 依 法 审 判 , 执 政 党 就 要 依 法 执
6、政 。 现 在 我 国 处 于 法 治 社 会 的 初 级 阶 段 , 各 项 法 律 仍 不 健 全 , 甚 至 还有 法 律 还 未 涉 及 的 领 域 , 我 国 自 古 崇 上 以 德 治 国 , 但 在 当 代 , 虽 说 我们 不 能 抛 弃 以 德 治 国 的 方 针 策 略 , 但 我 们 务 必 应 加 大 法 律 的 普 及 , 加大 法 制 力 度 , 因 为 历 史 告 诉 我 们 单 纯 以 道 德 为 规 范 人 们 行 为 的 准 绳 ,是 不 能 为 和 谐 社 会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的 。 在 我 们 这 个 官 员 前 腐 后 继 的 时代 , 幕 后
7、 交 易 横 行 的 时 代 , 漠 视 法 律 的 时 代 , 为 实 现 真 正 的 法 律 社 会 ,我 们 需 在 以 下 方 面 多 加 努 力 。一 、 政 府 官 员 权 利 能 得 到 有 效 监 督 约 束 。从 县 市 小 地 方 到 省 部 的 高 级 领 导 , 已 有 诸 多 官 员 因 腐 败 问 题 下 马 。面 对 如 此 情 况 , 我 们 必 须 加 大 监 督 及 惩 罚 力 度 , 建 立 起 一 个 相 对 独 立的 监 督 机 构 , 也 就 是 让 人 代 会 相 对 独 立 。 当 政 府 官 员 行 政 不 作 为 滥 用权 力 乱 作 为 等
8、 时 , 人 代 会 有 权 进 行 弹 劾 甚 至 罢 免 他 。 从 而 让 政 府 官 员的 权 力 运 行 真 正 受 到 有 效 的 监 督 约 束 。 同 时 对 人 代 会 代 表 和 县 市 长 实行 民 主 选 举 。 从 而 让 人 民 代 表 完 全 真 正 能 够 为 老 百 姓 说 话 , 而 不 当 举手 代 表 。 而 且 人 民 和 媒 体 也 能 发 挥 监 督 作 用 , 从 而 使 权 利 得 到 有 效 的监 督 。二 、 依 法 行 政 , 社 会 竞 争 实 现 公 平 公 正 。从 家 族 职 位 世 袭 , 到 “萝 卜 招 聘 ”, 这 一 切
9、 都 体 现 了 当 代 社会 的 不 公 。 试 想 一 个 不 公 平 的 社 会 又 怎 能 为 人 民 带 来 幸 福 与 安 康 ? 因此 使 用 法 律 来 实 现 公 平 是 必 须 的 , 应 打 破 世 袭 饭 碗 的 局 面 , 在 人 才 的选 拔 中 实 现 能 力 优 先 , 在 教 育 资 源 的 分 配 上 实 现 公 正 。 公 平 公 正 一 般来 说 , 是 指 各 个 竞 争 者 在 同 一 市 场 条 件 下 共 同 接 受 价 值 规 律 和 优 胜 劣汰 的 作 用 与 评 判 , 并 各 自 独 立 承 担 竞 争 的 结 果 。 公 平 竞 争
10、既 是 竞 争群 体 利 益 的 要 求 , 也 是 国 家 规 制 竞 争 活 动 的 指 导 思 想 。 我 们 必 须 努 力 ,为 人 们 带 来 真 正 的 公 平 公 正 。依 法 行 政 是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什 么 是 法 治 ? 亚 里士 多 德 认 为 法 治 是 相 对 于 人 治 而 言 的 。 他 对 法 治 的 注 解 是 : “法 治应 包 含 两 重 意 义 : 已 制 定 的 法 律 应 获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 而 人 们 所 遵 从 的法 律 本 身 应 该 是 成 文 的 和 良 好 的 。 ”也 就 是 说
11、, 法 在 全 社 会 应 该 具有 至 高 无 上 的 权 威 , 社 会 的 治 理 应 该 遵 从 良 好 的 法 律 。 托 马 斯 潘恩 曾 精 辟 地 论 述 : “在 专 制 政 府 中 国 王 便 是 法 律 , 同 样 地 , 在 自 由的 国 家 中 法 律 便 应 该 成 为 国 王 , 而 且 不 应 该 有 其 他 的 情 况 。 ”依 法 行 政 就 是 要 对 人 民 负 责 。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行 政 机 关 掌 握 的 权 力 来 自 于 人 民 。 因 此 , 必 须做 到 权 为 民
12、 所 用 , 利 为 民 所 谋 。 决 不 允 许 以 权 谋 私 , 与 民 争 利 。 否 则的 话 , 就 应 受 到 法 律 和 法 制 的 惩 处 。落 实 依 法 行 政 要 建 立 起 完 备 的 监 督 机 制 , 明 确 监 督 主 体 、 监 督 内容 、 监 督 对 象 、 监 督 程 序 和 监 督 方 式 , 尤 其 要 大 力 加 强 公 民 监 督 、 人大 监 督 、 政 协 监 督 、 媒 体 监 督 、 民 主 党 派 监 督 和 法 院 监 督 。 同 时 ,按 照 “谁 决 策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13、制 度 , 实现 决 策 权 和 决 策 责 任 的 统 一 。 三 、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法 律 是 我 们 这 个 社 会 必 不 可 少 的 , 是 维 持 秩 序 的 根 本 。 明 确 的 法律 制 度 , 和 人 性 化 的 执 法 过 程 会 使 我 们 的 法 律 变 得 更 加 可 执 行 化 。“法 律 , 是 由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 颁 布 的 强 制 各 种 行 为 的 规 则 的 总 称 。”这 是 新 华 词 典 上 对 法 律 的 解 释 , 但 它 对 于 年 少 的 我 们 来 说 ,那
14、 是 太 抽 象 、 太 模 糊 了 。 有 句 古 话 “没 有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就 是 说 ,无 论 做 什 么 事 都 要 有 一 个 规 矩 , 否 则 就 什 么 也 做 不 成 。 对 国 家 , 对 社会 来 说 这 规 矩 就 是 “法 ”。 作 为 国 家 公 民 和 社 会 成 员 , 人 人 都 要 遵守 法 律 , 维 护 法 律 。 我 们 作 为 国 家 的 公 民 , 社 会 的 主 人 , 同 样 应 该 学法 、 懂 法 、 守 法 。 何 况 , 我 们 现 在 是 大 学 生 了 , 更 应 该 知 法 懂 法 , 为以 后 自 己 的 发
15、展 村 一 项 技 能 , 打 下 基 础 , “法 律 就 是 秩 序 , 有 好的 法 律 才 有 好 的 秩 序 。 ” 法 律 就 是 这 样 。 法 律 是 实 现 正 义 、 体 现 公平 、 规 范 人 的 行 为 的 社 会 准 则 。 提 起 法 律 , 总 给 人 一 种 威 严 、 神 秘 和祟 高 的 感 觉 , 其 实 , 法 律 和 我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息 息 相 关 , 它 规 范 着 人 们的 行 为 。 法 律 对 于 我 们 的 生 活 、 社 会 都 有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由 于 有了 法 律 , 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
16、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早就有人说过, 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它要求实现男女社会平等。公正要求在收入、财产和权力分配方面,还有在教育、培训和文体生活方面实现更多的平等。自由也要求获得施展个人才能和负责地参加社
17、会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只有那些感到自己在社会福利方面已得到充分保障的人,才能利用自己实现自由的机会。而为了实现自由,我们也要求平等的生活机会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作为超越法定义务的彼此之间承担义务的意愿,不能强制实行。团结互助对于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工人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它精神振奋。没有团结互助,就没有人道的社会。团结互助既是弱者争取自身权利斗争的一个武器,同时也是从人与人相互需要这一认识中得出的结论。只有我们彼此承担责任,并愿意使其他人获得自由的时候,我们才能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共同过着人道的生活。陷于困境的人必然会指望得到社会的团结互助。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履行公共任务。它们必须在保持自
18、由和独立的情况下,到处不受阻碍地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并且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形成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它们的公法性质。它们必须进行自由民主的领导管理,保证能够抵抗各种利益的压力。医疗权利和孕妇产妇受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利;在年老、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儿童享有接受儿童保护的权利,青年享有一种接受与个人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育的权利;符合人的尊严的居住权利。学校必须面向劳动世界,必须向城市和乡镇实行开放,同地方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学习生涯的选择方面,当事人能有更多的参与决定权,在教育机构中能有更多的师范教育活动空间。国家制定的框架条件必须是根据当地形成的意愿能够加
19、以满足的,尝试新的学习和授课形式的实验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职业和继续晋升对人们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教育的自身价值在于人的发展。教育应当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毫无阻碍地发展自己的资质和能力。它应当加强人们抵制我们时代的那些随波逐流趋势的反抗力量。认识和吸收传统文化价值,了解现代社会生活中正在形成的各种力量,这是独立思考和自由判断的基础。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必须是自由的。它们的成果必须向公众开放。必须向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提供充分的国家资金。国家应采取预防措施,不允许滥用科研成果伤害人类。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它的起
20、点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二十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
21、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划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这实质上是一个民主问题。民主是个抽象的概念,但有丰富的具体内容。现代民主基本上包括一个核心,四个内容。一个核心是指“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指: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
22、充分保障;二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实行分工与制约;三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四是民主方法,如要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一言堂、让人讲话等。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13 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
23、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人代会有十年之久没有召开,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了“文革”浩劫之所以能够发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鉴于这一教训,邓小平同
24、志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在我国,不论是当前,还是将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一、首先,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只有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在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和在发挥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二、其次,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
25、本保证。法治是同民主紧密相联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最后,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它同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必然是同步进行,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我国的经济和文
26、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依法治国是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它涉及到一系列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改革,其深度和广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我们既不能停步不前,也不可操之过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实行依法治国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只要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强大的思想武器,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前进,并达到我们的目的,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以 上 便 是 我 心 目 中 的 法 治 社 会 , 我 希 望 它 能 够 早 日 到 来 , 因 为 只 有建 立 在 法 治 基 础 上 的 社 会 , 才 可 能 是 长 治 久 安 、 长 盛 不 衰 的 社 会 。参考文献:1、 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年版。2、 邓小平文选 3、 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 ,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2014年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华网2014年10月。6、 走向新世纪的依法治国 赵明,姚凯等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