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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6.ppt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10118275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3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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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 案例导入: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纳税筹划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 在本企业 继续加工 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A轮胎厂委托 B厂将一批价值 100万元的 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 协议规定加工费 71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 A厂后, A厂继续 加工成汽车轮胎, 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 4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 3%。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在此不予涉及。 A厂向 B厂支付加工

2、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100+71) ( 1-3%) =176.29(万元) ,应缴消费税为: 176.29 3%=5.29(万元); A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 3%- 5.29 =6.71(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 25%)为:( 400-100-71- 5.29 -95- 6.71 ) ( 1-25%)=91.5(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 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仍为上例,如果 A厂委托 B厂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 150万元

3、;加工完毕,运回 A厂后, A厂对外售价仍为 400万元。 A厂向 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50) ( 1-3%) 3%=7.73(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 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400-100-150- 7.73 ) ( 1-25%) =106.7(万元)。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 法律回顾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单一环节征税 ) 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外,纳税人将生产

4、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 都应缴纳 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个体经营者除外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 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示 可以扣除 。 3、进口应税消费品 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 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 金银首饰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 5%, 在纳税人 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其计税依据是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

5、 税目与税率( 14个税目 ) 烟 (甲类 45%、乙类 30%、加每标准箱 (50 000支即250条 )150元、雪茄 25%、烟丝 30% ); 酒 (白酒20%加 0.5元 /斤、黄酒 240元 /吨、甲类啤酒 250元 /吨、乙类啤酒 220元 /吨、其他酒 10%、酒精 5%);化妆品 30%; 汽车轮胎 3%; 金银首饰 、铂金首饰和钻石饰品 5%、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四)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 和 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 和 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只有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采用复合计

6、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再加上 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例: 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20000元, 3月发生下列业务: ( 1)购买香水精 1公斤,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8000元,增值税 1360元。 ( 2)外购酒精 8000公斤,价款 40000元,增值税 6800元。 ( 3)支付运输公司酒精运杂费 250元,其中运费 200元,建设基金 20元,装卸保管费 30元。 ( 4)将酒精和香水精送到乙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 10000公斤香水,支付乙化妆品厂加工费 2000元和辅料费 1000元(均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7、。 ( 5)将收回香水的 50%直接批发销售给其他商业单位,每公斤单位价格 80元(不含增值税), 10%赠送客户试用,5%发给职工用作福利。 ( 6)将收回香水 25%进一步调香调色,以每公斤 10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 2000公斤。 要求计算: ( 1)乙化妆品厂应代收代缴甲化妆品厂的消费税; ( 2)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 3)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 ( 4)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 ( 5)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取得的相关增值税发票均经过认证) 解析: ( 1)乙化妆品厂应代收代缴甲化妆品厂的消费税 在没有乙厂同

8、类消费品价格的情况下,应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甲厂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 =8000香水精 +40000酒精 +250-220 7% =48234.6(元) 加工费 =( 2000+1000) ( 1+17%) =2564.1(元) 代收消费税 =8000+250-220 7%+40000+( 2000+1000) ( 1+17%) ( 1-30%) 30% =50798.70 ( 1-30%) 30%=21770.87(元) ( 2)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2000 100 30%-21770.87 25%=60000-5442.72=54557.28(元) 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缴纳

9、消费税。 ( 3)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的增值税进项税 =1360+6800+( 200+20) 7%+( 2000+1000) ( 1+17%) 17%=8611.30(元) ( 4)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 =10000 ( 50%+10%+5%) 80 17%+2000 100 17%=88400+34000=122400(元)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对外赠送和用于福利等方面,均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 ( 5)甲化妆品厂当月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22400-8611.30-20000=93788.7(元) 二、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

10、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 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 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 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 较前一环节的低, 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 A和 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 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20%的税率。企业 B以企业 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10%的税率。企业 A每年要向企业 B提供价值 2亿元,计 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企

11、业 B共欠企业 A共计 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 B的资产恰好也为 5000万元。企业 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 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 1)这次收购支出 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 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 5000万元, 净资产为零。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 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 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 产权交易行为, 按税法规定, 不用缴纳营业税。 ( 2)合并可以 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 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12、:消费税20000万元 20%+5000万 2 0.5=9000万元;增值税 20000万元 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 可以递延到药酒 销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 ),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 从量计征的 消费税税款)则 免于缴纳 了 ( 3)企业 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 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 ,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 2.5亿元,销售数量为 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

13、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 20%+5000 2 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 25 000 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 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 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500- 2500 =9000(万元) 第二节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合理 加工方式 的筹划 (一)税法回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1

14、)委托方 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不再征收消费税( 2) 委托方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二)纳税筹划 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直接销售时比自行加工方式缴纳的消费税少。对于委托方而言,其产品对外销售价格 高于 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 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 案例: 某企业生产卷烟,有三种方案:( 1)自行加工( 2)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成烟丝,收回后再加工成卷烟( 3)全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那种方案更好? ( 1)收回后再加工成卷烟 A卷烟厂委托 B厂将一批价值 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 75万元

15、;加工的烟丝运回 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 700万元,出售数量为 0.4万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 45%,(增值税不计)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 , 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100+75) /( 1- 30%) 30% ( 1+7%+3%)=75+7.5=82.5( 万元 ) A厂销售卷烟后 , 应缴纳消费税: 700 45%0.4 150- 75=300(万元 )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00 ( 7%+3%) =30( 万元 ) A厂税后利润: ( 700- 100-

16、 75- 95- 82.5- 300- 30) ( 1- 25%) =13.125( 万元 ) (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 , A厂委托 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 , 烟叶成本不变 , 支付加工费为 170万元; 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 售价仍为 700万元 A 厂 支 付 受 托 方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金 :( 100+170+0.4 150) /( 1- 45%) 45% +0.4 150=330(万元 )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330 (7%+3%)=33( 万元 )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 因

17、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 700-100-170-330-33) ( 1-25%) =50.25(万元 )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 、 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 , 加工后直接出售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 , 税后利润多 37.125万元 (50.25-13.125)。 而在一般情况下 , 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 ( 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 ) 要少 。 (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 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 其税负如何呢 ? 仍以上例 ,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 170万元 , 售价为700 万元 , 应 缴 纳 消

18、 费 税 :700 45%+150 0.4=375( 万元 )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75 ( 7%+3%) =37.5( 万元 ) 税后利润: ( 700-100-170-375-37.5) ( 1-25%)=13.125( 万元 )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半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 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 通常大于 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 二、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一)消费税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税法回顾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9、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以使企业 合理地推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递延税款缴纳。 P123 三、 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的筹划 (一)筹划原理 消费税只在生产出厂环节纳税,为降低计税价格,应 尽可能将计税环节往前推移,将一部分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 (二)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 到工厂直接购买 的白酒大约 1000箱(每箱 12瓶,每瓶 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 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 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 独立核算的经销部 ,企业 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 ,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 20%。 ( 1) 直接销售 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 1000 20%+12 1000 0.5=286 000( 元 ) ( 2) 销售给经销部 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 1000 20%+12 1000 0.5=246 000( 元 ) 因 独立核算 的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不用再交税,所以独立的节约消费税额:286 000 246 000=40 000 P124 思考: 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方法有哪些? 如何通过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如何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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