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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条文原意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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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设 工 程 司 法 解 释 ( 二 ) 条 文 原 意 速 读建 设 工 程 司 法 解 释 ( 二 ) 刚 一 颁 布 , 就 引 起 业 内 同 行 广 泛 关 注 。 为 便 于大 家 最 短 时 间 掌 握 该 司 法 解 释 26 个条文的核心意旨, 由 该司法解释主要修改、定稿人之一的最高法院高级法官、肖峰博士对 该 司 法 解 释 进 行 系 列 分 析第 一 条 【 多 份 施 工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条 文 内 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另 行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程 范 围 、 建 设 工 期 、 工

2、程 质 量 、 工 程 价 款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 与中 标 合 同 不 一 致 ,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按 照 中 标 合 同 确 定 权 利 义务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合 同 之 外 就 明 显 高 于 市 场 价 格 购买 承 建 房 产 、 无 偿 建 设 住 房 配 套 设 施 、 让 利 、 向 建 设 单 位 捐赠 财 物 等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 变 相 降 低 工 程 价 款 , 一 方 当 事 人 以该 合 同 背 离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由 请 求 确 认 无 效 的

3、, 人 民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 多 份 施 工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 应 以 中 标 合 同 为 准, 其 他 变 相 降 低 工 程 价 款 的 合 同 无 效 。第 二 条 【 发 包 人 未 取 得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与 施 工 合 同 效 力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以 发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 审 批手 续 为 由 , 请 求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予 支 持 , 但 发 包 人 在 起 诉 前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4、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审 批 手 续 的 除 外 。发 包 人 能 够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而 未 办 理 , 并 以 未 办 理 审 批 手续 为 由 请 求 确 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持 。【 原 意 速 读 】 起 诉 前 , 未 取 得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的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发 包 人 拒不 办 理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的 , 不 得 以 未 取 得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为 由 主张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第 三 条 【 无 效 施 工 合 同 损 害 赔 偿 】条 文 内 容 建 设 工

5、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对 方 赔 偿 损失 的 , 应 当 就 对 方 过 错 、 损 失 大 小 、 过 错 与 损 失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损 失 大 小 无 法 确 定 ,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的质 量 标 准 、 建 设 工 期 、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时 间 等 内 容 确 定 损 失大 小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结 合 双 方 过 错 程 度 、 过 错 与 损 失 之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等 因 素 作 出 裁 判 。【 原 意 速 读 】 无 效 施 工 合 同

6、 损 害 赔 偿 的 举 证 责 任 主 体 为 主 张 方 。 证明 对 象 为 损 失 大 小 、 对 方 过 错 、 损 失 与 过 错 之 间 的 因 果 关系 。 损 失 大 小 确 定 不 了 , 可 以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 双 方 过 错 、损 失 与 过 错 之 间 因 果 关 系 等 因 素 。第 四 条 【 出 借 资 质 情 形 下 的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条 文 内 容 缺 乏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名 义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发 包 人 请 求 出 借 方 与 借 用 方

7、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等 因 出 借 资 质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加 重 了 相 关 人 负 担 , 应 当 严 格 限 制 , 故将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限 定 在 仅 针 对 出 借 资 质 造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量 不 合 格 等 损 失 的 范 围 内 。 这 里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既包 括 达 不 到 法 定 标 准 , 也 包 括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第 五 条 【 开 工 日 期 的 确 定 】条 文

8、 内 容 当 事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有 争 议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分 别 按 照 以 下 情 形 予 以 认 定 :( 一 ) 开 工 日 期 为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 开 工 通 知 发 出 后 , 尚 不 具 备 开 工 条 件的 , 以 开 工 条 件 具 备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致 开 工 时 间 推 迟 的 , 以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 二 ) 承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已 经 实 际 进 场

9、 施 工 的 ,以 实 际 进 场 施 工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 三 )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未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 亦 无 相关 证 据 证 明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的 ,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开 工 报 告 、 合同 、 施 工 许 可 证 、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等 载明 的 时 间 , 并 结 合 是 否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事 实 , 认 定 开 工 日期 。【 原 意 速 读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已 经 实 际 进 场 施 工 的 , 以 实 际 进 场 施 工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10、 。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日 期 不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 以 开 工 条 件 具 备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期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开 工 时 间 推 迟 的 , 以 开 工 通 知 载 明的 时 间 为 开 工 日 期 ; 无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的 , 应当 综 合 考 虑 开 工 报 告 、 合 同 、 施 工 许 可 证 、 竣 工 验 收 报 告或 者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等 载 明 的 时 间 , 并 结 合 是 否 具 备 开 工条 件 的 事 实 , 认 定 开 工

11、 日 期 。第 六 条 【 工 期 顺 延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约 定 顺 延 工 期 应 当 经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签 证 等 方式 确 认 , 承 包 人 虽 未 取 得 工 期 顺 延 的 确 认 , 但 能 够 证 明 在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申 请 过 工 期 顺 延 且顺 延 事 由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承 包 人 以 此 为 由 主 张 工 期 顺 延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当 事 人 约 定 承 包 人 未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工 期 顺 延 申 请视 为 工 期 不 顺

12、 延 的 , 按 照 约 定 处 理 , 但 发 包 人 在 约 定 期 限后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或 者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抗 辩 的 除 外 。【 原 意 速 读 】 承 包 人 已 按 约 定 提 出 工 期 顺 延 申 请 且 顺 延 事 由 符 合 合 同约 定 , 但 未 获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 有 权 主 张 工 期 顺 延 。 符 合 约定 视 为 工 期 不 顺 延 情 形 的 , 不 能 主 张 工 期 顺 延 , 除 非 发 包人 在 约 定 期 限 后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或 者 承 包 人 有 合 理 抗 辩 。第 七 条 【 发 包 人 因

13、 质 量 问 题 提 起 反 诉 】条 文 内 容 发 包 人 在 承 包 人 提 起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为 由 , 就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者 赔 偿 修 理 、 返 工 、 改 建 的 合 理 费 用等 损 失 提 出 反 诉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合 并 审 理 。【 原 意 速 读 】 发 包 人 作 为 被 告 可 以 反 诉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具 体 责 任 方 式 依 据 施 工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而 不

14、 同 : 施 工 合 同 有效 , 发 包 人 可 以 主 张 违 约 金 等 违 约 责 任 ;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发 包 人 可 以 主 张 赔 偿 修 理 、 返 工 、 改 建 的 合 理 费 用 等 损 失。第 八 条 【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确 定 】条 文 内 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承 包 人 请 求 发 包 人 返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人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一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届 满 。( 二 )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15、 返 还 期 限 的 , 自 建 设 工 程 通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 三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建 设 工 程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自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金 返 还 期 限 届 满 ;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 自 承 包人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满 二 年 。发 包 人 返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后 ,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根

16、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者法 律 规 定 履 行 工 程 保 修 义 务 。【 原 意 速 读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 是 指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在施 工 合 同 中 约 定 , 从 应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预 留 , 用 以 保 证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任 期 内 对 建 设 工 程 出 现 的 缺 陷 进 行 维 修 的 资 金 。( 一 )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发 包 人 不 能 强 扣 。( 二 )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1、 如 果 没 有

17、约 定 保 证 金 返 还 期限 , 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 2、 如 果 约 定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则 按 约 定 期 限 返 还 。( 三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建 设 工 程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1、 当 事 人 约 定 了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 自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竣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算 , 约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届 满 ;2、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期 限 的 , 自 承

18、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竣工 验 收 报 告 九 十 日 后 起 算 , 满 二 年 。( 四 ) 返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后 , 承 包 人 仍 应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第 九 条 【 非 必 须 招 标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后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依 据 】条 文 内 容 发 包 人 将 依 法 不 属 于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后, 与 承 包 人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背 离 中 标 合 同 的实 质 性 内 容 , 当 事 人 请 求 以 中 标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款

19、依 据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但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因 客 观情 况 发 生 了 在 招 标 投 标 时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而 另 行 订 立 建 设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除 外 。【 原 意 速 读 】 根 据 2018 年 最 新 规 定 , 不 属 于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工 程范 围 越 来 越 大 , 主 要 是 根 据 确 有 必 要 、 严 格 限 定 的 原 则 将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不 到 400 万 元 的 项 目 ; 民 间 资 本 投入 的 非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和 非 城 建 项 目 都 纳

20、 入 到 不 必 须 招 标 范围 。 从 维 护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招 投 标 秩 序 角 度 出 发 , 对 于 以上 不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 如 果 发 包 人 进 行 了 招 标 , 则 应 以 中 标合 同 为 准 , 任 何 背 离 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都 不 能 作 为结 算 工 程 价 款 协 议 , 除 非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在 招 标 投 标 时 难以 预 见 的 变 化 。第 十 条 【 合 同 与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依 据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建 设

21、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工 程 范 围 、 建 设 工 期 、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价 款 不 一 致 ,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将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 招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另 行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在 实质 性 内 容 方 面 不 同 时 , 应 以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中 标 通知 书 作 为 结 算 工

22、 程 价 款 的 依 据第 十 一 条 【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下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订 立 的 数 份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均 无 效 , 但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实 际履 行 的 合 同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实 际 履 行 的 合 同 难 以 确 定 ,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最 后 签 订的 合 同 结 算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23、】 相 同 当 事 人 、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 数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施 工 合 同 都无 效 , 只 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就 可 参 照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结 算 工程 价 款 , 如 果 无 法 认 定 实 际 履 行 的 是 哪 份 合 同 , 则 以 最 后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 达 成 价 款 协 议 后 一 方 主 张 鉴 定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前 已 经 对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达 成 协 议 ,诉 讼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鉴 定 的 , 人 民

24、法 院不 予 准 许 。【 原 意 速 读 】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达 成 协 议 , 意 味 着 双 方 已 对 结算 金 额 或 者 结 算 方 式 等 事 项 予 以 确 认 。 如 果 当 事 人 诉 讼 中再 就 此 申 请 鉴 定 , 则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对 之 前 结 算 反 悔 , 此 时, 可 以 借 鉴 禁 反 言 原 则 , 不 准 许 当 事 人 事 后 工 程 造 价 鉴 定的 申 请 。第 十 三 条 【 不 认 可 咨 询 意 见 一 方 申 请 鉴 定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前 共 同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

25、人 员 对 建 设 工 程 造价 出 具 咨 询 意 见 , 诉 讼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认 可 该 咨 询 意 见 申 请鉴 定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准 许 , 但 双 方 当 事 人 明 确 表 示 受 该 咨询 意 见 约 束 的 除 外 。【 原 意 速 读 】 除 非 事 先 明 确 表 示 接 受 咨 询 意 见 结 果 , 否 则 当 事 人 共 同委 托 有 关 机 构 、 人 员 就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出 具 咨 询 意 见 , 不 等 于已 接 受 将 来 可 能 的 咨 询 结 果 , 故 事 后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认 可 该 咨询 意 见

26、 的 , 可 以 申 请 鉴 定 。第 十 四 条 【 诉 讼 中 鉴 定 】条 文 内 容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造 价 、 质 量 、 修 复 费 用 等 专 门 性 问 题 有争 议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需 要 鉴 定 的 , 应 当 向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当 事 人 释 明 。 当 事 人 经 释 明 未 申 请 鉴 定 , 虽 申 请 鉴 定 但 未支 付 鉴 定 费 用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的 , 应 当 承 担 举 证 不能 的 法 律 后 果 。一 审 诉 讼 中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未 申 请 鉴 定 , 虽 申请 鉴

27、 定 但 未 支 付 鉴 定 费 用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二 审 诉讼 中 申 请 鉴 定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 应 当 依 照 民 事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处 理 。【 原 意 速 读 】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经 法 院 释 明 后 , 仍 不 申 请 鉴 定、 未 支 付 鉴 定 费 用 或 者 拒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自 行 承 担 举 证不 能 后 果 。 一 审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未 申 请 鉴 定 、 虽 申请 鉴 定 但 未

28、 付 费 或 者 不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的 , 应 承 担 举 证 不 能后 果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一 审 未 鉴 定 ,二 审 申 请 鉴 定 ,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的 , 应 发 回 重 审 。第 十 五 条 【 法 院 准 许 鉴 定 申 请 后 之 职 责 】条 文 内 容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当 事 人 的 鉴 定 申 请 后 , 应 当 根 据 当 事 人 申请 及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需 要 , 确 定 委 托 鉴 定 的 事 项 、 范 围 、 鉴定 期 限 等 , 并 组 织 双 方

29、当 事 人 对 争 议 的 鉴 定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 原 意 速 读 】 针 对 鉴 定 中 超 范 围 鉴 定 、 鉴 定 事 项 不 明 确 、 鉴 定 期 限 过长 等 弊 端 ,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应 对 上 述 要 素 加 以 明 确 , 并 组织 双 方 对 争 议 鉴 定 材 料 质 证 。第 十 六 条 【 鉴 定 意 见 的 质 证 】条 文 内 容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组 织 当 事 人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质 证 。 鉴 定人 将 当 事 人 有 争 议 且 未 经 质 证 的 材 料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 人民 法 院 应

30、 当 组 织 当 事 人 就 该 部 分 材 料 进 行 质 证 。 经 质 证 认为 不 能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 根 据 该 材 料 作 出 的 鉴 定 意 见 不 得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 原 意 速 读 】 未 经 质 证 且 有 争 议 的 证 据 被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 人 民 法院 应 组 织 质 证 , 经 质 证 认 为 不 能 作 为 鉴 定 依 据 的 , 相 应 的鉴 定 意 见 部 分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据 。第 十 七 条 【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条 文 内 容 与 发

31、包 人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承 包 人 , 根 据 合 同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条 规 定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工 程 折 价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 只 有 与 业 主 方 ( 发 包 人 )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承 包 人 享 有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权 。第 十 八 条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条 文 内 容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 请 求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价 款 就 该

32、装饰 装 修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支 持 , 但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发 包 人 不 是 该 建 筑 物 的 所 有 权 人 的除 外 。【 原 意 速 读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价 款 就 该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折 价 、 拍 卖 的 价款 优 先 受 偿 的 , 应 予 支 持 , 但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发 包 人 不 是 该 建筑 物 所 有 权 人 的 除 外 。第 十 九 条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主 张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条 文 内 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33、, 承 包 人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工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 速 读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是 主 张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前 提 。第 二 十 条 【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主 张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条 文内 容未 竣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其 承 建 工 程 的 价 款 就其 承 建 工 程 部 分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34、持 。【 原意 速读 】未 竣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只 要 质 量 合 格 , 承 包 人 也 可 就 其 承 建 部 分 折价 或 拍 卖 价 款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第 二 十 一 条 【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之 范 围 】条 文内 容承 包 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范 围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的 规 定 确 定 。承 包 人 就 逾 期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利 息 、 违 约 金 、 损 害 赔 偿 金等 主 张 优 先 受 偿 的 , 人 民 法

35、院 不 予 支 持 。【 原意 速读 】优 先 受 偿 权 担 保 的 范 围 不 包 括 利 息 、 损 害 赔 偿 等 。第 二 十 二 条 【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行 使 期 限 】条 文内 容承 包 人 行 使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自 发 包人 应 当 给 付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之 日 起 算 。原 意速 读】优 先 受 偿 权 的 行 使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从 应 给 付 工 程 价 款 之 日 开 始 计 算。第 二 十 三 条 【 双 方 约 定 放 弃 或 限 制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36、 偿 权 】条 文内 容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放 弃 或 者 限 制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损 害 建 筑 工 人 利 益 , 发 包 人 根 据 该 约 定 主 张 承 包 人 不 享 有 建 设 工 程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原意 速读 】放 弃 或 限 制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约 定 原 则 上 有 效 , 除 非该 约 定 损 害 建 筑 工 人 利 益 。第 二 十 四 条 【 实 际 施 工 人 向 发 包 人 主 张 权 利 情 形 】条 文内 容实 际 施 工 人

37、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追 加 转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本 案 第 三 人 , 在 查 明 发 包 人 欠 付 转 包 人 或 者违 法 分 包 人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的 数 额 后 , 判 决 发 包 人 在 欠 付 建 设 工 程 价款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 原意 速读 】实 际 施 工 人 可 以 突 破 合 同 相 对 性 ,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 转 包 人 或者 违 法 分 包 人 则 应 被 追 加 为 本 案 第 三 人 。 在 查 明 发 包 人 欠 付

38、 工 程 款数 额 后 , 再 判 决 发 包 人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任 。第 二 十 五 条 【 实 际 施 工 人 代 位 诉 讼 】条 文 内容实 际 施 工 人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 以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包 人 怠 于 向 发 包 人 行 使 到 期 债 权 , 对 其 造 成 损 害 为 由 , 提 起 代 位 权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原 意速 读 】实 际 施 工 人 可 以 提 起 代 位 权 诉 讼 , 但 挂 靠 人 除 外 。第 二 十 六 条

39、 【 附 则 】条 文 内 容 本 解 释 自 2019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解 释 施 行 后 尚 未 审 结 的 一 审 、 二 审 案 件 , 适 用 本 解 释 。本 解 释 施 行 前 已 经 终 审 、 施 行 后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或 者 按 照 审判 监 督 程 序 决 定 再 审 的 案 件 , 不 适 用 本 解 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前 发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与 本 解 释 不 一 致 的 , 不 再适 用 。【 原 意 速 读 】 2019 年 2 月 1 日 之 前 , 已 经 生 效 判 决 不 能 依 据 本 解 释 启 动 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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