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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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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 简 称 突 出 )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防 突 工 作 ) , 预 防 煤 矿 事 故 , 保 障 从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等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防 突 工 作 , 适 用 本 细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

2、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五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依 据 本 细 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

3、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加 强 区 域 和 局 部 ( 以 下 简 称 两 个 “四 位 一 体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实 施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管 控 , 确 保 质 量 可 靠 、过程可溯。第 六 条 防 突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先 行 、 局 部综 合 防 突 措 施 补 充 ”的 原 则 , 按 照 “一 矿 一 策 、 一 面 一 策 ”的要求,实 现 “先 抽 后 建 、 先 抽 后 掘 、 先 抽 后 采 、 预 抽 达 标 ”

4、。 突 出 煤 层 必须采取两个“四 位 一 体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做 到 多 措 并 举 、 可 保 必 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 采 掘 生 产 和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实 施 过 程 中 , 发 现 有 喷 孔 、 顶 钻等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或 者 发 生 突 出 的 区 域 , 必 须 采 取 或 者 继 续 执 行 区域防突措施。第 七 条 突 出 矿 井 发 生 突 出 的 必 须 立 即 停 产 , 并 分 析 查 找 原因 ; 在 强 化 实 施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消 除 突 出 隐 患 后 ,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

5、非 突 出 矿 井 首 次 发 生 突 出 的 必 须 立 即 停 产 , 按 本 细 则 的 要 求建 立 防 突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生 产 系 统 , 配 备安 全 装 备 , 实 施 两 个 “四 位 一 体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并 达 到 效 果 后 , 方可恢复生产。第 八 条 具 有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的 突 出 矿 井 , 应 当 根 据 本 矿 井 条件 , 制 定 防 治 突 出 和 冲 击 地 压 复 合 型 煤 岩 动 力 灾 害 的 综 合 技 术 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 九 条

6、 鼓 励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和 科 研 单 位 开 展 防 突 新 技 术 、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 十 条 突 出 煤 层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由 具 备 煤 与 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除 停 产 停 建 矿 井 和 新 建 矿 井 外 , 矿 井 内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十 三 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 成 该 煤 层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 否 则 , 直 接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

7、起 4 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 照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的 煤 层 ,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措施。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将 突 出 矿 井 及 突 出 煤 层 的 鉴 定 或 者 认 定 结 果 、按 照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的 情 况 , 及 时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 十 一 条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瓦 斯 动 力现 象 进 行 ,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特 征 基 本 符 合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特 征 或

8、者 抛3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 3 0m (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 2 倍 以 上 ) 的 , 应 当 确 定 为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 该 煤 层 为 突 出 煤 层 。当 根 据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特 征 不 能 确 定 为 突 出 , 或 者 没 有 发 生 瓦斯 动 力 现 象 时 ,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测 定 的 原 始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 相 对 压力 ) P、煤的坚固性系数 f、煤的破坏 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等突出危 险性指 标进行鉴定。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 1 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 孔 、 顶 钻 等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9、 的 , 应 当 鉴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 否 则 , 煤层 突 出 危 险 性 应 当 由 鉴 定 机 构 结 合 直 接 法 测 定 的 原 始 瓦 斯 含 量 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 f0.3、 P0.74MPa, 或 者 0.3 f0.5、 P1.0MPa, 或 者 0.5 f0.8、 P1.50MPa, 或 者 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 煤 的 坚 固 煤 的 破 煤的瓦斯放散判 定 指 标力 ( 相 对 ) P/MPa 性 系 数 f 坏 类 型、初 速 度 p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 0.74 0.5 10确

10、定 为 非 突 出 煤 层 时 , 应 当 在 鉴 定 报 告 中 明 确 划 定 鉴 定 范 围 。当 采 掘 工 程 超 出 鉴 定 范 围 的 , 应 当 测 定 瓦 斯 压 力 、 瓦 斯 含 量 及 其他 与 突 出 危 险 性 相 关 的 参 数 , 掌 握 煤 层 瓦 斯 赋 存 变 化 情 况 。 但 若是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要 求 进 行 的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确 定 为 非 突 出 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50m, 或 者 进 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 )

11、经 事 故 调 查 确 定 为 突 出 事 故 的 所 在 煤 层 , 或 者 根 据 本细 则 第 十 三 条 要 求 按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超 期 未 完 成 鉴 定 的 , 由 省 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二 ) 煤 矿 企 业 自 行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的 , 应 当 报 省 级 煤 炭 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 十 三 条 非 突 出 煤 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立 即 进 行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 或 者 直 接 认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 鉴 定 或 者 直 接认定完成

12、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 三 ) 相 邻 矿 井 开 采 的 同 一 煤 层 发 生 突 出 或 者 被 鉴 定 、 认 定为突出煤层的。第 十 四 条 按 本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要 求 进 行 鉴 定 , 结 果 为 非 突 出煤 层 但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采 掘 作 业 时 考 察 煤 层 的 突 出危 险 性 , 包 括 观 察 突 出 预 兆 、 分 析 瓦 斯 涌 出 变 化 情 况 等 , 并 在 井巷 揭 煤 、 煤 巷 掘 进 及 采 煤 工 作 面 分 别

13、 采 用 本 细 则 第 八 十 七 条 、 第八 十 九 条 、 第 九 十 三 条 的 方 法 测 定 突 出 危 险 性 指 标 , 其 中 采 掘 工作面每推进 100m( 地 质 构 造 带 50m) 应 当 进 行 不 少 于 2 次的测定:( 一 ) P0.74MPa 的 ;( 二 ) 当 P0.50MPa 时 , f0.5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 的 。当 突 出 危 险 性 指 标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临 界 值 时 , 则 自 工 作 面 位 置半 径 10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 后 续 的 采 掘 作 业 或 者 钻 孔 施 工 中 出 现

14、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的 , 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 十 五 条 地 质 勘 查 阶 段 应 当 查 明 矿 床 瓦 斯 地 质 情 况 。 地 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 )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 瓦 斯 成 分 和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等 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 ) 地 质 构 造 类 型 及 其 特 征 、 火 成 岩

15、 侵 入 形 态 及 其 分 布 、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第 十 六 条 新 建 矿 井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 应 当 对 井 田 范 围 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 以 上 的 煤 层 , 根 据 地质 勘 查 资 料 和 邻 近 生 产 矿 井 资 料 等 进 行 建 井 前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并 对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划 分 出 突 出 危 险 区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若 地 质 勘 查 时 期 测 定 的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等 参 数

16、 与 邻 近 生 产 矿 井 的 参数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时 , 应 当 对 矿 井 首 采 区 进 行 专 项 瓦 斯 补 充 勘 查 ,查 明 首 采 区 瓦 斯 地 质 情 况 。 建 井 前 评 估 结 论 作 为 矿 井 立 项 、 初 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的 矿 井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前 , 应 当 对 首 采 区 内 评3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 /t 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 A。第 十 七 条 按

17、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的 新 建 矿 井 在 建 井 期 间 , 突 出 煤层 鉴 定 完 成 前 必 须 对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采 取 区 域 综 合 防 突措 施 , 评 估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措施。按 非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的 新 建 矿 井 在 建 井 期 间 , 所 有 平 均 厚 度0.3m 以上的煤 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建 井 前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的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及 突 出矿 井 的 新 水 平 、

18、新 采 区 设 计 , 必 须 有 防 突 设 计 篇 章 。 非 突 出 矿 井升 级 为 突 出 矿 井 时 , 必 须 编 制 矿 井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 设 计 应 当 包 括开 拓 方 式 、 煤 层 开 采 顺 序 、 采 区 巷 道 布 置 、 采 煤 方 法 、 通 风 系 统 、防 突 设 施 ( 设 备 ) 、 两 个 “四位一体”综 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对 防 突 措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效 果 进 行 实 际 考 察 确定 。第 十 九 条 建 井 前 经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19、 的 新 建 矿 井 , 建井 期 间 应 当 对 开 采 煤 层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采 掘 活 动 造 成 威 胁 的 煤 层 进行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或 者 认 定 。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在 巷 道 揭 穿 煤 层 前 开始 。 所 有 需 要 进 行 鉴 定 的 新 建 矿 井 , 在 建 井 期 间 鉴 定 为 突 出 煤 层的 应 当 及 时 提 交 鉴 定 报 告 ; 鉴 定 为 非 突 出 煤 层 的 , 在 建 井 期 间 应当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并 在 矿 井 建 设 三 期 工 程 竣 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第

20、二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 且不 得 高 于 5.0Mt/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 生 产 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第 二 十 一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和 新 采 区 开 拓 设 计 前 , 应 当根 据 地 质 勘 查 资 料 、 上 水 平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实 测 和 生 产 资 料 等 , 参照 本 细 则 第 五 十 八 条 方 法 , 对 新 水 平 或 者 新 采 区 内 平 均 厚 度 在0.3m 以上的煤 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 新 采 区 设

21、 计 以 及 揭 煤 作 业 的 依 据 。 对 评 估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所 有 井 巷 揭 煤 作 业 还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或 者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对 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 出 矿 井 的 设 计 应 当 根 据 对 各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区 域 评 估 结果 等 , 确 定 煤 层 开 采 顺 序 、 巷 道 布 置 、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方 式 和 主要 参 数 等 。 非 突 出 煤 层 区 域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 开 拓 期 间 的 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

22、突措施。第 二 十 二 条 突 出 矿 井 和 按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的 矿 井 , 巷 道 布 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斜 井 和 平 硐 , 运 输 和 轨 道 大 巷 、 主 要 进 ( 回 ) 风 巷 等主 要 巷 道 应 当 布 置 在 岩 层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中 。 采 区 上 下 山 布置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时 , 必 须 布 置 在 评 估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或 者 采 用 区域 防 突 措 施 (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除 外 ) 有 效 的 区 域 ;( 二 ) 减 少 井 巷 揭 开

23、( 穿 ) 突 出 煤 层 的 次 数 , 揭 开 ( 穿 ) 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 ) 突 出 煤 层 的 巷 道 优 先 布 置 在 被 保 护 区 域 、 其 他 有 效 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第 二 十 三 条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确 定 合 理 的 采 掘 部 署 , 使 煤 层 的开 采 顺 序 、 巷 道 布 置 、 采 煤 方 法 、 采 掘 接 替 等 有 利 于 区 域 防 突 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 域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等 工 程

24、与 矿 井 采 掘 部 署 、 工 程 接 替 等 统 一 安 排 ,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第 二 十 四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有 效 防 范 采 掘 接 续 紧 张 , 根 据 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 1 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 量 ”)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 量 ”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 ;(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 4 个月;( 三 ) 2 个 及 以 上 采 煤 工 作 面 同 时 生 产 的 矿 井 回 采 煤 量

25、 可 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 4 个 月 。当 矿 井 “三 量 ”低 于 上 述 要 求 时 , 应 当 及 时 降 低 煤 炭 产 量 , 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与 防 突 机 构 、 通 风 部 门 共 同 编 制 矿 井 瓦斯 地 质 图 。 图 中 应 当 标 明 采 掘 进 度 、 被 保 护 范 围 、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 突 出 点 的 位 置 、 突 出 强 度 、 瓦 斯 基 本 参 数 及 绝 对 瓦 斯涌 出 量 和 相 对

26、瓦 斯 涌 出 量 等 资 料 , 作 为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和 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1 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二 )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距 离 未 保 护 区 边 缘 50m 前 ,编 制 临 近 未 保 护 区 通 知 单 , 并 报 煤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后 交 有 关 采 掘区 ( 队 ) ;( 三 ) 在 突 出 煤 层 顶 、 底 板 掘 进 岩 巷 时 ,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必 须提 前 进 行 地 质 预 测 , 编 制 巷 道 剖 面 图 , 及 时

27、掌 握 施 工 动 态 和 围 岩变 化 情 况 , 验 证 提 供 的 地 质 资 料 , 并 定 期 通 报 给 煤 矿 防 突 机 构 和采 掘 区 ( 队 ) ; 遇 有 较 大 变 化 时 , 随 时 通 报 。第 二 十 六 条 突 出 矿 井 开 采 的 非 突 出 煤 层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的 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 50m 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 出 矿 井 的 非 突 出 煤 层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各 煤 层 在 新 水 平 、 新 采区 开 拓 工 程 的 所 有 煤 巷 掘 进 过 程 中 ,

28、应 当 密 切 观 察 突 出 预 兆 , 并在 开 拓 工 程 揭 穿 这 些 煤 层 时 执 行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施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或 者 突 出 矿 井 , 开 拓 新 水 平 的 井巷 第 一 次 揭 穿 ( 开 ) 厚 度 为 0.3m 及 以 上 煤 层 时 , 必 须 超 前 探 测 煤层 厚 度 及 地 质 构 造 、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及 瓦 斯 含 量 等 与 突 出 危 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二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法 、 倒

29、台 阶 采 煤 法 或 者 其 他 非 正 规采煤法;( 二 ) 容 易 自 燃 的 突 出 煤 层 在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或 者 采 取 区 域 防突 措 施 有 效 的 区 域 进 行 放 顶 煤 开 采 时 ,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不 得 大 于36m /t;( 三 ) 采 用 上 山 掘 进 时 , 上 山 坡 度 在 25 45 的 , 应 当 制 定包 括 加 强 支 护 、 减 小 巷 道 空 顶 距 等 内 容 的 专 项 措 施 , 并 经 煤 矿 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 45时, 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四 ) 坡 度

30、大 于 25的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 应 当采用深度不大于 1.0m 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五 ) 预 测 或 者 认 定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风镐作业;( 六 ) 掘 进 工 作 面 与 煤 层 巷 道 交 叉 贯 通 前 , 被 贯 通 的 煤 层 巷道 必 须 超 过 贯 通 位 置 , 其 超 前 距 不 得 小 于 5m, 并 且 贯 通 点 周 围10m 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50m 的 作 业 期 间 , 被 贯通 巷 道 内 不 得 安 排 作 业 ,

31、保 持 正 常 通 风 , 并 且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爆 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 5 0m 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七 ) 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巷 中 安 装 、 更 换 、 维 修 或 者 回 收 支 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八 ) 突 出 矿 井 的 所 有 采 掘 工 作 面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第 二 十 八 条 突 出 煤 层 任 何 区 域 的 任 何 工 作 面 进 行 揭 煤 和 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十九条 在

32、突 出 煤 层 顶 、 底 板 及 邻 近 煤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 包括 钻 场 等 ) 时 , 必 须 超 前 探 测 煤 层 及 地 质 构 造 情 况 , 分 析 勘 测 验证 地 质 资 料 , 编 制 巷 道 剖 面 图 , 及 时 掌 握 施 工 动 态 和 围 岩 变 化 情况 , 防 止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 当 巷 道 距 离 突 出 煤 层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小于 10m 时 (在地质 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 ) , 必 须 先 探 后 掘 。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 5m 的 邻 近 煤 、 岩 层 内进 行 采 掘 作 业 前 ,

33、必 须 对 突 出 煤 层 相 应 区 域 采 取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第 三 十 条 在 同 一 突 出 煤 层 正 在 采 掘 的 工 作 面 应 力 集 中 范 围内 , 不 得 安 排 其 他 工 作 面 同 时 进 行 回 采 或 者 掘 进 。 应 力 集 中 范 围由 煤 矿 总 工 程 师 确 定 , 但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80m; 2 个 同 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 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60m。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34、工 作 面 应 当 避 开 邻 近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应 力集 中 范 围 , 与 可 能 造 成 应 力 集 中 的 邻 近 煤 层 相 向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间距不得小于 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 100m。第三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 具 有 独 立 的 、 可 靠 的 通 风 系 统 ;( 二 ) 突 出 矿 井 、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区 应 当 有 独 立 的 回 风 系 统 ,并 实 行 分 区 通 风 , 采 区 回 风 巷 和 区 段 回 风 石 门 是 专 用 回

35、风 巷 。 突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应 当 直 接 进 入 专 用 回 风 巷 。 准 备 采 区 时 ,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 三 ) 开 采 有 瓦 斯 喷 出 、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 或 者 在 距 离 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的 区 域 掘 进 施 工 时 , 严 禁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 ) 突 出 煤 层 双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得 同 时 作 业 , 其 他 突 出 煤层 区 域 预 测 为 危 险 区 域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 其 进 入 专 用 回 风 巷 前 的 回风严

36、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五 ) 突 出 矿 井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进 、 回 风 巷 内 , 以 及 煤 巷 、 半煤 岩 巷 和 有 瓦 斯 涌 出 的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回 风 流 中 , 采 区 回 风 巷 及总 回 风 巷 , 应 当 安 设 全 量 程 或 者 高 低 浓 度 甲 烷 传 感 器 ; 突 出 矿 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 10m 以 内的位置;( 六 ) 开 采 突 出 煤 层 时 ,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不 得 设 置 调 节 风 量 的设施;(七)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八)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

37、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二条 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 在 钻 机 回 风 侧 10m 范围内应当 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 超 限 报 警 断 电 功 能 。 采 用 干 式 排 渣 工 艺 施 工 时 , 还 应 当 悬 挂 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2MPa 的区域,以及施工钻 孔 时 出 现 喷 孔 、 顶 钻 等 动 力 现 象 的 , 应 当 采 取 防 止 瓦 斯 超 限 和喷 孔 顶 钻 伤 人 等 措 施 或 者 使 用 远 程 操 控 钻 机 施 工 。 钻 孔 施 工 与 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

38、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 三 ) 顺 层 钻 孔 直 径 超 过 120mm 时 ,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的 防 止 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突 出 矿 井 井 下 进 行 电 焊 、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等 明 火 作 业 时 , 必须 制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经 矿 长 批 准 , 且 停 止 突 出 煤 层 的 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 三 十 四 条 清 理 突 出 的 煤 ( 岩 ) 时 , 必 须 制 定 防 煤 尘 、 片帮 、 冒 顶 、 瓦 斯 超 限

39、、 火 源 、 煤 层 自 燃 , 以 及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突 出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突 出 孔 洞 应 当 及 时 充 填 、 封 闭 严 实 或 者 进 行 支 护 , 在 过 突 出孔洞及其附近 30m 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 三 十 五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每 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 1 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 署 防 突 工 作 , 解 决 防 突 所 需 的 人 力 、 财 力 、 物 力 , 确 保 抽 、 掘 、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有 突 出 矿 井 ( 煤 层

40、) 的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应 当 建 立 防 突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煤 矿 总 工 程 师 对 防 突 工 作 负 技 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的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落 实 所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防 突工作。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的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防 突 工作 负 责 ; 区 ( 队 ) 长 、 班 组 长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防 突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 ;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

41、矿 企 业 、 煤 矿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防 突 工 作 的 监 督检查。第 三 十 六 条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应 当 设 置 满 足 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 出 矿 井 必 须 编 制 突 出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突 出 煤 层 每 个 采 掘 工作面开始作业后 10 天内应当进行 1 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 1 次逃生演习。第 三 十 七 条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在 编 制 年 度 、 季度 、

42、 月 度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时 , 必 须 同 时 编 制 年 度 、 季 度 、 月 度 防 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 突 措 施 计 划 及 所 需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保 障 安 排 由 煤 矿 企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煤 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编 制 ,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 ) 施 工 前 , 施 工 防 突 措 施 的 区 ( 队 ) 负 责 向 本 区 ( 队 )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 ) 采 掘 作 业 时 , 应

43、当 严 格 执 行 防 突 措 施 的 规 定 并 有 详 细准 确 的 记 录 。 由 于 地 质 条 件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执 行 所 规 定 的 防 突措 施 的 , 施 工 区 ( 队 )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 经 煤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到 现 场 调 查 后 , 由 原 措 施 编 制 部 门 提 出修 改 或 者 补 充 措 施 , 并 按 原 措 施 的 审 批 程 序 重 新 审 批 后 方 可 继 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 )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44、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每 季 度 至 少1 次 到 现 场 检 查 各 项 防 突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矿 长 和 总 工 程 师 应 当每 月 至 少 1 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的 防 突 机 构 应 当 随 时 检 查 综 合 防 突 措施 的 实 施 情 况 , 并 及 时 将 检 查 结 果 分 别 向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技 术 负 责 人 、 矿 长 和 总 工 程 师 汇 报 ,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发 现 的 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 ) 煤 矿 企 业 、 煤 矿 进

45、行 安 全 检 查 时 , 必 须 检 查 综 合 防 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 三 十 九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班 必 须 有 专 人 经 常 检 查瓦斯。突 出 煤 层 工 作 面 的 作 业 人 员 、 瓦 斯 检 查 工 、 班 组 长 应 当 熟 悉突 出 预 兆 , 发 现 有 突 出 预 兆 时 ,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 按 避 灾 路 线撤 出 ,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 班 组 长 、 瓦 斯 检 查 工 、 矿 调 度 员 有 权 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爆 破 工

46、 作 必 须 由 固 定 的 专 职 爆 破 工 担任 。第四十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每 次 发 生 突 出 后 , 煤 矿 企 业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认 真 填 写 突 出 记 录 卡 片 , 提 交 专 题 调 查 报 告 , 分 析 突 出 发 生 的 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二 )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将 上 年 度 发 生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基 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 B) 、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记 录 卡 片 ( 见 附 录 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 D)连同总结资料报省

47、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 ) 煤 矿 企 业 每 年 对 全 年 的 防 突 技 术 资 料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总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第 四 十 一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接 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 ) 突 出 矿 井 的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包 括 防 突 基 本 知 识 以及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章制度;( 二 ) 突 出 矿 井 的 区 ( 队 ) 长 、 班 组 长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工作 人

48、员 应 当 全 面 熟 悉 两 个 “四 位 一 体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 防 突 的 规 章制度等内容;( 三 ) 突 出 矿 井 的 防 突 工 属 于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必 须 接 受 防 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 )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矿 长 、总 工 程 师 应 当 接 受 防 突 专 项 培 训 , 具 备 突 出 矿 井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和管理能力。第四十二条 突 出 矿 井 的 矿 长 、 总 工 程 师 、 防 突 机 构 和 安 全 管理机构负责人、

49、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矿 长 、 总 工 程 师 应 当 具 备 煤 矿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 突 机 构 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煤 矿 相 关 中 专 及 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防 突 工 应 当 具 备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新 上 岗 的 煤 矿 特 种 作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 具 有 煤 矿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 四 十 三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开 展 突 出 事 故 的 监 测 报 警 工 作 ,实 时 监 测 、 分 析 井 下 各 相 关 地 点 瓦 斯 浓 度 、 风 量 、 风 向 等 的 突 变情 况 , 及 时 判 断 突 出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可 能 的 波 及 范 围 等 。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第 四 十 四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对 两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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