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4/765-2019 代替 DB 44/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 发布稿 ) 2019-03-06 发布 2019-04-01 实施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广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44 DB 44/765-2019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DB 44/765-2019 ii 前
2、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 、 法规, 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 物 排放控制,改 善 区域大气 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 浓度 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2010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更改了适用范围 , 明确 了 燃 生物
3、质 成型燃料 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收严 了 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 取消 了 按功能区 、 锅炉容量 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增加了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将 大 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 折算 系数 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 ,明确了 燃 生物质 成型燃料 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 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 由 广东省 生态 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
4、环境监测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秀颖、廖程浩、张晖、张永波 、 唐喜斌 、白莉 、刘志阳、韩昊 。 本标准 由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 2月 18日批准。 本标准 由广东省 生态 环境厅 提出并负责解释。 DB 44/765-2019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 以 燃煤、燃油、燃气 和 燃 生物质 成型燃料 为燃料 的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 蒸汽 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 型煤
5、、水煤浆、 煤矸石 、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 的 锅炉,参照本标准中 燃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 标准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 锅炉的 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以及 新建、改建、扩建 锅炉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环境保护 竣工验收 、 排污许可 及其 投产后 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6、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 下列文件 或其中的 条款。凡是 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效 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
7、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 44/765-2019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
8、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 3.1 锅炉 boiler 锅
9、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 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 新建 、 改建和扩建 的锅炉 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生物质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5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
10、.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 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时 的状态,简称 “ 标态 ” 。本标准 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 中 的数值。 3.7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 的 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DB 44/765-2019 3 3.8 氧 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 后 , 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大气污染 , 改善环境质量 , 进一步降
11、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 , 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自 2020 年 7 月1 日起 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在用 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 生物质 成型燃料 锅炉 颗粒物 30(1) 50 30 2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1) 300 100(1) 200 50
12、 35(1) 50 氮氧化物 200(1) 300 200(1) 250 150(1) 200 150(1) 200 一氧化碳 - - -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 1)位于珠三角地 区 9个城市 的 锅炉执行该限值。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 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 锅炉 大气污染物 排放 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 生物质成型燃 料 锅炉 颗粒物 30 20 2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 1
13、00 50 35 氮氧化物 200 200 150 150 一氧化碳 - - -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DB 44/765-2019 4 4.3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 35t/h 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 。 其它锅炉可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 3 规定的
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 及蒸吨 类型、地域范围 及 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大气污染物 特别 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限值 10 35 50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储煤场应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有防尘措施 , 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
15、料口应设置集气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4.4.2 物料的筛分和破碎 a)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 , 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b)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4.3 厂区环境 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4.4 生产工艺设备、 废气收集系统以 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 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
16、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DB 44/765-2019 5 4.5 每个新建燃煤 、 燃 生物质成型燃料 锅炉 房 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 房 装机 总容量 , 按表 4 规定执行 ,燃油、燃 气 锅炉烟囱不低于 8m, 锅炉烟囱 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 房 的 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表 4 燃煤 、 燃 生物质成型燃料 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17、0.7 0.7 1.4 1.4 2.8 2.8 7 7 14 14 t/h 1 1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 锅炉 ,若采用混合方式排 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 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 企业 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
18、企业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 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 该 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 执行。 5.1.4 1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上热水锅炉 应安装 污染物 排放 自动监控设备 , 与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并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按 有关法 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 自动监控设备 采用 日 均值
19、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1.5 对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 应 按 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 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DB 44/765-2019 6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20、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
21、炭吸附 /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 6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 氧 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 5468或 GB/T 16157规定,按公式( 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的规定执行。 表 6 基准氧含量 锅炉 类型 基准氧含量( O2) /% 燃煤、燃生物质成型 燃料 锅炉 9 燃油、燃气 锅炉 3.5 = 21(O2)21(O2)(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度 , mg/m3; 实测的 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 mg/m3; (O2) 实测的 氧含量 ; (O2) 基准氧含量 。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 生态 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锅炉使用单位 应遵守本标准的 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 生态环境 部门在对 锅炉使用单位 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 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 管理 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