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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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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大建设各参建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和控制,推进“美丽合肥” 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1、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需设置警示牌。2、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并指派专人对工地周边,以及出入口两侧 50 米区域进行清扫保洁。3、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

2、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工地出入口内侧要求设置高压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4、施工现场各种建筑垃圾应及时组织清运,如 48 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内长期闲置裸露泥地,施工单位可酌情进行绿化或铺装。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6、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严禁高空抛掷、扬撒。在进行石灰消解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

3、施。7、风力达到 5 级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灰土和混凝土拌和、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室外作业。8、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9、沥青摊铺前基层清理应使用洗尘式设备,不得使用鼓风机,避免扬尘。10、施工区域严禁露天焚烧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杂草及其他产生烟粉尘物质。二、严格建筑渣土、散装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1、必须选择具备密闭和覆盖运输条件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渣土等散流物体。2、所有运输车辆在驶离工地前,需在冲洗平台清洗轮胎和车身,不得带泥上路。3、

4、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行驶路线运输,在规定弃土场倾倒建筑渣土。4、运输建筑渣土及白灰、水泥、沙石等散流物体时,必须做到装载均衡平稳,遮盖密闭,不得沿途撒落。对运输灌装水泥的车辆,必须采取随车收集措施,杜绝出料口沿途撒落现象。三、工作要求1、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一 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合同签订应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2、监理企业应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扬尘治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3、市重点局各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对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要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随机开展抽查,切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4、要把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第三方 质量安全巡查范畴,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四、严肃责任追求,确保工作实效针对对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参建单位,将采取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经济处罚,以及通过媒体曝光多多种方式,严管重罚。特此通知20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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