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书(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控告人,男,现年*岁,汉族,市局下岗职工,住市路*号。系死者之夫。被控告人基本情况不详。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市路*号房屋属局直管公房, 年 月,港务局分配给控告人居住至今。2006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 点多钟,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手持铁锤、撬杠砸坏控告人家卷闸门,破门而入,砸烂房顶、门窗和室内财物,强行把控告人之妻从家中拖出,并将室内财物摔出门外扔在路上,致使控告人夫妻无家可归、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控告人及亲属当即打公安 110 报警,值班警察说要与拆迁公司联系。下午 3 点多钟,110 警察到现场,但称此事:“属建委管,我 们(公安)拿他没办法”,随即离去。直到当晚 10 点多钟才到达现场 ,简单了解情况。为此深受刺激,感到委屈和绝望,于 3 月 25 日上午悬梁自尽身亡(附照片)。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控告人故意毁坏控告人家中财物,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5 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此致市公安局控告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