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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架桥垮塌事故.pptx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07965 上传时间:2018-05-16 格式:PPTX 页数:16 大小:1.2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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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26南京高架桥垮塌事故,该段高架桥东起宁溧(li)公路、西至滨江大道的纬九路,是连接南京河西新城与主城、江宁的一条重要通道。,1.事故简介,2010年11月26日晚间20点30分左右,位于雨花台区小行地铁站附近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在B17-B18钢箱梁防撞墙施工时,钢箱梁发生倾覆。导致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7名施工人员随倾覆钢梁一同坠落(高度约10米),7名施工人员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桥下另有3人受伤,目前无生命危险,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2.事故过程,据悉当时此段桥面正在进行路面混凝土浇灌,突然发生整段桥面垮塌,在桥面作业的民工均从空中坠落,并被埋入废墟

2、中。,模拟现场,3.救援行动,南京消防特勤一中队及安德门中队接到消息后立即派出数十名官兵及搜救犬参与救援,排查废墟下究竟有无生还迹象;多辆救护车也在赶往现场,南京武警部队也派出官兵在周边执行警戒任务。现场一片警笛和救护车鸣笛声。,消防切割地桩给救护车开道,4.事故调查分析,南京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初步定性“1126”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专家组在施工现场查阅了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初步分析认为:此次梁体侧翻坠落事故是由于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程序,现场管理缺位造成的,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同施工队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项目工期紧,也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所谓违反程序,指

3、的是没有对钢箱梁加固就在另一侧浇筑混凝土,导致箱梁偏离重心侧翻。另外,有关材料也显示,南京快速内环路一些项目存在施工队伍缺乏协调等情况。调查组还要求查阅中铁二十四局与武汉海波的分包合同。有现场施工人员向记者反映,此标段已经晚于原定完工期,本应在这几天内完工。不排除工期太紧对事故的影响。,钢箱梁为何侧翻?27 日,南京方面公布初步调查结果称是由于施工方违反施工程序所致。一位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项目部内部人士分析认为,由于与混凝土比起来钢结构质地本身较轻,再加上此次事故中发生整体垮塌的B17-B18 高架桥是一段简支钢箱梁,位于在建高架桥弧形弯道处,呈弧形,重心在右侧。而事故发生之时,混凝

4、土施工队却在右侧围栏浇注混凝土,导致重心偏移侧翻。,土建专家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同主体施工造成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方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协调管理之责。27 日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中也直指现场管理缺位。在 2010 年7 月铁道网一篇关于南京快速内环凤台路项目的文章指出,项目部年轻人居多,工程技术靠年轻人,施工组织管理能力和执行力较弱。而匝道钢箱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更改设计方案的情况时有发生。事发后,不少施工工人也表示,此次钢箱梁倾覆,与施工方抢进度、违规冒险施工有关。由于白天地面施工,高架上的施工队无法作业,又由于赶工期,只能晚间作业。,5.分标段实施的利弊分析,2009 年4 月

5、,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将这一工程分成5 个标段分别招标。,分标段实施的优点:,(1)分标段实施施工可以缩短工期。由于分标段选择不同的施工承包单位同时施工,可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为工期的缩短提供了保证。(2)分标段实施施工有利于竞争。由于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对各标段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及总包的组织管理水平、协调组织能力等有一个较直观的比较,所以它为各施工承包单位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舞台。(3)分期分标段实施,资金也可相应逐步到位,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分标段实施的弊端:,分标段实施施工,由于现场有多个独立的施工企业同时作业会增加临时生产生

6、活设施、材料堆场,容易造成对现场场地使用产生交叉干扰。分标段实施施工会造成建设单位管理工作量的增加,招标的工作量也增大,由于管理 对象增多,现场各标段间的组织协调的工作也随之增加。分标段实施施工会造成投资的相应增加。由于有多个施工企业分标段施工,所以会造成进场费、大临费、措施费的增加。,7.大桥垮塌:“低级失误”需要“高级问责”,专家说了,“违反施工程序,失误非常低级”,在“钢箱梁没有固定就冒失施工”以及“管理不到位”等专家解释之中,我们也近乎找到了一些所谓的责任与原因。“失误”背后就没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了吗?在笔者看来,“低级失误”往往强调的是偶然因素,而对于整个工程在承包过程中有无权钱交易、

7、有无招标腐败以及类似于上海大火案中的“层层转包”现象,都将无从问责了。,“低级失误”很可能对应“低级问责”,而依据安全生产界的“海恩法则”,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启示:,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庄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另外,安全生产界的“墨非定律”也告诉了我们这样的道理: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显然,一个“低级失误”论,说破天也不足以掩盖该事故在管理层方面、招标方面的人为因素。,那么,在“低级失误”之外,南京高架桥垮塌有没有一些预先的迹象呢?在笔者看来,迹象不仅有,而且还不只一处。其一,事故发生在11 月2

8、6 日20 时30 分左右,显然是在晚上,问题就来了,什么样的工程需要晚上加班加点?晚上施工,扰民问题先放在一边,单单一个照明条件不佳就根本不足以正常施工、进而,我们需要追问,晚上施工背后,有没有赶进度、赶工期的上级要求?其二,为什么还没有公布遇难工人名单?新闻中有这样一段描写需要注意,记者去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项目部办公室了解情况,结果遭遇“工作人员极其警惕,皆称公司领导都不在,也不清楚去哪里了,对事故情况一无所知”的答复,当被问及遇难工人名单时,工作人员这样解释,“遇难工人不认识,项目部没有他们的名单,并称他们都是现场施工单位聘来的”。问题愈加增多:工人是聘来的,也不至于不登记姓名吧!至于“层层转包”的嫌疑,也就不胫而走了。,“低级失误”是个不错的借口。但一起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仅以“低级失误”作为结论就草草了事,而对于施工背后的种种程序问题不加以追查,人命关天的“低级失误”可能就会更多,如果这样的“低级失误”发生在立交桥使用之后,更大的悲剧可能根本无法预期。一言以蔽之,“低级失误”不足以对此事件形成解释公众需要的是“高级问责”,而非偶然失误论。,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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