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案例简介:王三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 10 岁。5 月 4 日下午 3 点左右,王三放学回家,路过一小路口时,发现有一位老爷爷躺在地上,王三便上前搀扶,哪知老人双眼圆睁、牙关紧闭,一动不动。再瞧印堂发黑,王三感觉不好,便报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后经侦察勘验,发现老人系被人毒死。律师的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王三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案例简介:李红,男,29 岁,系货车司机。一天傍晚,李红驾驶 130 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曹某撞伤。李红见天色已暗,车辆稀少,便将曹某拖到路边树丛中,后逃离现场。哪知,这一切被正在树丛中玩耍的 9 岁男孩田亮全部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田亮出庭作证。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田亮目睹李某肇事的
3、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却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本案中,田亮只有 9 岁,但如果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案例简介:丁某,男,17 岁,某中学学生。去年 4 月 30 日晚,丁某在街上游玩遇到另一班的女学生徐某,即起歹念。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
4、的必经路上。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律师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
5、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了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好,其父经常对其打骂、冻饿,这构成犯罪吗?案例简介:秦某,男,12 岁,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秦某的父亲是一名装卸工,虽然文化不高,但一心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所以对秦某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可是,秦某贪玩好动,智力水平中等偏下,因而成绩平平,便经常遭父亲的打骂。几次冬天,秦父为惩罚儿子,竟然让秦某身穿单衣站在冰天雪地之中持续 3 小时以上。
6、秦某因精神长期处于恐慌中,又经常吃不饱饭,从 2011 年初开始生病,秦父认为是小孩子装相,迟迟不给治疗,直到 2011 年 4 月,秦某的病情出现危急情况时,才被送到医院。律师的话: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秦父为惩罚儿子,经常对其打骂,不给吃饱、有病不给治疗、使其在雪地中受冻,使秦某在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摧残,完全符合虐待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7、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再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追究。未成年人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案例简介: 程某,男,16 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
8、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 多枚精美邮票。这是最近发生在一所学校的事件。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跟你告诉我的事情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也是在放学的路上,也是因为两个班的同学发生冲撞,然后相互指责、辱骂,以致双方大打出手。不同的是,这件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在偏僻的乡间路上,周围没有警察,也没有一个成年人在场,没有人及时制止这场斗殴。斗殴的学生们越斗越激烈,越斗越火爆。先是用拳头,后来竟抓起地上的石头互相乱砸。真是太可怕了,有几个同学被砸破了头,昏倒在地上,其他的同学还怒气冲天,竟然踩着昏倒同学的身体继续“战斗”。幸好,他们学校的一位老师回家
9、经过那儿,才制止了这场残酷的斗殴。你想想,如果没有老师经过那儿,后果会怎样呢?是不是会闹出人命来?听了以上的事例,不知明明同学有什么想法呢?你是一位有正义感的学生,该不会说打架斗殴是对的吧!当然了,你们要求那两个男同学赔礼道歉,以说服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正确的,看到错误行为敢于站出来制止,说明你们确实具有正义感。两个男同学动手打人,这已经错了,可你们还以同样的方式还击,那不是更错了吗?不是与你们原先的做法相违背了吗?如果警察不出来制止,后果又会是怎样呢?这是很难预料的。我国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反了一个学生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同学之间要相互
10、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万一发生了什么小纠纷,解决的方式只能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同学们,一定要记住中学生:离法治亦远亦近作为一名中学生,我觉得我们这一特殊的群体离法治是亦远亦近的。远在于我们还未真正踏入社会,对法律的接触并不多。而近在于,把我们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再好不过的。随着青少年犯罪率正在逐年提高,普法能够很好地控制此种情况。以前有很多人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的,现如今教育水平已大大提高,普法也成为了素质教育的重点之一。记得政治老师曾做过一次调查:如果看到小偷正在偷别人的东西,你会举报他吗?结果有一半以上的同学选择的是“不予理睬” 。这个小小的问题却折射
11、出一个严峻的事态:我们青少年所缺少的是一份担当。我们都畏惧于举报小偷,生怕他们事后找我们的麻烦。殊不知,这样反而包庇了他们,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可能会对治安带来更大的危害,最终也会危及到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义总能战胜邪恶,做贼心虚,我们举报他们也是“为民除害” ,好事一桩。法治其实可以离我们很远很远,也可以离我们很近很近。当你收看法治柳江时,当你进行法律咨询时,当你支持县政府的法治工作向身边的人普法时,你能用心感受到法治无时无刻不陪伴在我们身边,它离我们是如此的近。我们行走在普法路上,看到的是法治柳江的新面貌,那是我们心中的向往,更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普法以知,以法治之。让我们携手共创法治
12、柳江,共创美好柳江!法制在我心中_1500 字2012-03-02标签法制 议论文 1500 字作文作 文 网 专 稿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转 载我 们 生 活 在 法 制 的 国 度 , 处 处 需 有 法 , 处 处 需 遵 法 , 而 作 为 青 少 年 , 我 们 要 应该 让 法 律 在 心 间 长 驻 。 我 们 所 做 的 每 一 件 事 都 是 以 “法 律 ”作 为 开 端 的 , 没 有 了法 律 , 我 们 的 社 会 将 会 变 得 一 片 狼 藉 、 不 堪 入 目 。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的 法 制 、 法 律以 “有 益 于 人 民 的 是 好 、
13、 有 害 于 人 民 的 是 坏 ”标 准 作 为 基 础 理 念 建 设 的 。 所 以 无论 我 们 遇 到 了 什 么 困 难 、 无 论 我 们 处 在 什 么 惊 险 的 境 地 , 我 们 都 得 拿 出 我 们 的 挡 箭牌 “法 律 ”来 保 护 我 们 自 己 , 因 为 法 律 就 是 用 来 保 护 和 保 障 每 个 人 的 权 益 的 。我 经 常 去 书 店 看 一 些 关 于 法 律 的 书 籍 , 通 过 学 习 法 律 知 识 , 我 对 法 律 有 了 逐 步的 认 知 , 法 制 观 念 也 由 此 提 高 。 我 懂 得 了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什
14、么 事 该 做 , 什 么 事 不 该 也不 能 做 。 还 能 了 解 怎 样 行 使 权 利 , 如 何 履 行 义 务 而 假 如 我 们 都 是 法 盲 , 也 许在 触 犯 法 律 后 也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就 必 定 是 严 重 的 ,据 统 计 , 在 各 类 犯 罪 人 员 中 , 不 知 道 什 么 是 违 法 行 为 或 不 懂 法 的 人 数 占 总 数 的 一 半以 上 。我 曾 经 就 看 过 这 样 一 个 故 事 :有 一 个 年 轻 人 去 公 园 游 玩 , 可 是 由 于 他 的 到 来
15、却 让 2、 3 只 珍 贵 的 狗 熊 惨 遭厄 运 。 到 底 是 什 么 情 况 呢 ? 这 个 年 轻 人 每 次 去 公 园 的 时 候 都 会 带 一 些 化 学 的 物 质 ,而 这 些 化 学 的 物 质 却 恰 恰 让 狗 熊 导 致 死 亡 。 终 于 有 一 次 他 被 警 方 逮 住 了 。警 方 问 他 : “你 为 什 么 要 杀 死 那 些 狗 熊 , 难 道 你 不 知 道 这 些 动 物 很 珍 贵 吗 ? ”年 轻 人 答 到 : “我 喜 欢 它 们 还 来 不 及 呢 , 怎 么 会 杀 死 它 们 呢 ! ”警 方 很 疑 惑 : “那 你 为 什 么
16、 要 带 化 学 物 质 去 杀 死 他 们 呢 ? ”年 轻 人 回 答 : “我 只 是 想 知 道 那 些 化 学 物 质 对 狗 熊 会 不 会 引 起 伤 害 , 可 是 哪 里知 道 ”警 方 更 加 疑 惑 了 : “那 你 事 前 就 不 知 道 这 样 做 是 犯 法 的 吗 ? ”年 轻 人 低 下 了 脑 袋 : “犯 法 ? 唉 ! 如 果 我 知 道 的 话 我 就 不 会 这 样 做 了 。 我 的 前程 啊 ! 唉 ”看 看 , 这 是 一 个 多 么 年 轻 的 小 伙 子 啊 ! 就 是 因 为 对 法 律 一 无 所 知 , 才 会 犯 下 如此 的 滔 天
17、 巨 祸 , 才 会 断 送 了 自 己 的 前 程 , 由 此 可 见 , 不 懂 得 法 律 是 多 么 可 怕 的 一 件事 啊 !就 是 因 为 它 的 重 要 , 所 以 才 更 要 守 法 。 遵 守 法 律 是 我 们 每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俗 语 曾 经 说 过 : “没 有 规 矩 , 不 成 方 圆 。 ”法 律 的 制 定 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根 本 途径 , 所 以 为 了 社 会 的 安 定 , 更 是 为 了 我 们 自 身 , 我 们 必 须 自 觉 守 法 。 而 且 法 律 所 规定 的 内 容 , 必 定 是 着 眼 于 公 民
18、的 利 益 , 因 此 我 们 没 有 理 由 反 对 , 没 有 理 由 不 遵 循 ,更 没 有 理 由 背 道 而 驰 。 虽 然 我 们 有 追 求 个 性 的 自 由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我 们 能 标 新 立 异 ,无 视 法 律 的 存 在 。 与 法 律 抗 衡 的 结 果 只 有 一 个 , 就 是 自 毁 前 程 。 前 面 的 故 事 就 是 一个 很 好 的 例 子 。在 我 的 身 边 也 曾 出 现 过 这 样 的 一 个 关 于 法 律 的 很 真 实 很 具 体 的 事 情 。我 有 一 个 邻 居 , 她 是 一 个 9 岁 的 孩 子 , 她 的 双
19、 亲 离 异 , 她 和 奶 奶 居 住 在 一 起 。她 的 妈 妈 是 一 个 傻 子 , 可 她 家 很 有 钱 , 而 就 是 因 为 钱 , 孩 子 的 奶 奶 才 和 她 连 亲 的 。嫁 妆 是 一 套 房 子 。 可 是 风 有 不 测 风 云 , 一 开 始 说 给 她 们 的 房 子 的 房 产 证 上 的 名 字 却是 别 人 的 , 从 此 之 后 , 孩 子 的 奶 奶 便 虐 待 她 , 想 逼 她 离 婚 。 终 于 今 年 离 异 了 , 离 婚后 得 到 的 财 产 : 100 万 。其 实 , 法 律 就 在 我 们 的 身 边 。法 制 在 我 心 中 ,
20、 我 们 就 会 拥 有 爱 , 当 我 们 心 藏 法 制 , 我 们 就 会 约 束 自 己 的 行 为 ,我 们 就 不 会 感 情 用 事 , 我 们 就 不 会 做 违 反 国 家 利 益 , 损 害 别 人 利 益 的 事 , 我 们 会 维护 国 家 和 人 民 以 至 社 会 , 当 我 们 的 行 为 都 很 好 , 很 规 范 了 , 我 们 的 国 家 就 会 和 平 ,我 们 就 能 生 活 在 一 个 自 由 民 主 的 环 境 里 , 快 乐 和 幸 福 就 会 伴 随 着 我 们 。法 制 在 我 心 中 , 我 们 就 不 会 刀 光 剑 影 , 仇 恨 交 加
21、 了 , 我 们 会 依 照 法 律 解 决 一 切需 要 解 决 的 矛 盾 , 化 矛 盾 为 友 谊 。 法 制 在 我 心 中 , 我 们 就 能 自 主 的 生 活 , 大 家 都 深藏 法 律 在 心 中 , 就 会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 那 么 每 个 人 的 行 为 都 是 端 正 的 , 没 有 摩 擦 ,就 没 有 战 争 , 我 们 就 有 了 自 由 , 有 了 和 谐 。 我 们 小 孩 就 能 健 康 快 乐 的 成 长 , 做 我 们自 己 想 要 做 的 事 情 。法 制 在 我 心 中 , 爸 爸 、 妈 妈 就 不 再 担 心 我 们 放 学
22、的 路 上 遇 到 坏 人 ; 我 们 的 美 丽的 家 里 就 可 以 不 再 象 金 丝 鸟 住 的 鸟 笼 , 四 处 都 安 有 防 盗 窗 ; 我 们 就 可 以 广 交 朋 友 ,不 再 害 怕 上 当 受 骗 。法 制 在 我 心 中 , 快 乐 就 在 身 边 。江 苏 张 刚 中 学 初 二 :于 萍“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律的总称。 ”这是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这个解释对于像我这个年龄的人来说太抽象太模糊了。其实,法律无处不在,在社会、在学校,在家庭,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最近,我们班有一天出现了三起打架斗殴事件,都是为一点小事而“战” ,春天
23、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怎么大家的坏脾气也增长啦!?也许有的同学认为自己有打人的自由,但作为一个生活在集体中的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因为社会规则并不是为你一个人而设的,如果我们从小不学会约束自己的不良情绪和行为,争强好胜,就很容易会触犯法律了。做了违法的事不仅仅是要被警察抓起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做了坏事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危害,会影响别人的生活,也会改变自己的生活,让自己走向深渊,走进监狱的高墙内。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每个人都要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珠海市香洲区第十二小学三年级:向天歌(本文来自作文库原创:http:/ 周岁)在上课期间,跑到校外水塘中游泳
24、,不幸溺水而亡。邹某的父母就经济损失在法院和绿源小学达成调解协议:绿源小学给付邹某父母 2 万元整。 学生家长认为,我们将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管理教育,子女受到任何伤害,就是老师没有行使好职责,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学生家长对此规定还是不太满意,认为这还不能体现出保护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法律目的。学校对法院判决学生受损害由学校承担责任并对判决确定赔偿的债务的履行认为有非常大的
25、难处。校方往往以学校经费普遍不足,只能维持老师工资、教学开支为理由提出在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时学校免责。学校是公益单位,有教学秩序,在受损害的学生家长找到学校强硬索赔时影响会扩大。下面是具体的损害情形的分析。 一、学生户外游玩时受到损害 学校组织学生星期六到大山中野炊,一位未成年学生被烧伤,花费数千元医疗费。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子女有了损害,从损害后果上就可发现学校管理不力。法院在审理时对学校组织学生时产生的过错的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有时很难查清。 学生在上课期间跑离校园,在高山上游玩时摔伤。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没有约束控制好其子女,老师没有行使阻止学生离校的义务,因此具有过错。学校辩称平时已经
26、联络过家长,反映此学生太调皮无法管理。法院如何裁量学校的管理职责达到何种程度才不具有赔偿的民事过错?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应当用民法的一般过错去加以衡量。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转移监护职责后的监护人,她虽然具有培养下一代的职责,同时也是通过收费进行运转的教育服务部门。学校承担学生受损害的过错赔偿,应是对自己具有的具体过失承担相应损害后果。比如,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到井岗山参加夏令营活动,明知司机景文汉的车辆不合格仍租用,结果因为车辆性能不合格发生翻车事故,学校对此损害就要和景文汉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如,学校组织一些未成年学生横渡信江,在学生报名时学校询问并检测了学生的水性、
27、体质,加以了实践演练。在横渡信江上岸后老师发现学生武同和抽筋感冒发高烧,老师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诉讼,在司法鉴定中,因为老师不及时将学生送治医疗单位,法医鉴定会依据医学标准诊断学校的具体过错行为学生法定代理人为此多花费治疗费 500 元。学校对自己造成的过错依据具体程度承担 500 元的赔偿。 二、校园之中学生受损害 未成年学生甲在教室外栏杆上玩,不小心摔到地面受伤,花费医疗费若干元。学生甲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学生对安全意识总是模糊的,学校的栏杆就是不具有防范措施,未成年学生才发生损害的,学校对校园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都要事先意料到。此种意见有些将学校对学生受到损
28、害归入到严格民事责任的意向,在举证方式上家长期望适用无过错赔偿方式。未成年学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用这个大理由能找到种种说法说学校有责任,但我们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演变为矫情的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7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此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受到损害承担一般过错赔偿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学校是事业法人,法人的过错是由全体内部人员以学校整体性形态对
29、外承担责任。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渊源。 三、义务劳动中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白都初中组织学生到学校具有产权的田地中种稻子,未成年学生巩师达被野草割破皮肤,医生治疗时发现中毒。巩师达花费治疗费 2000 元。此事件中学校组织得力,注意措施得当,不具有过错。义务劳动能锻炼学生的社会阅历,增强自然知识。巩师达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可以自己不具有民事过错来抗辩。 学校不予赔偿也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学校布置了未成年学生甲和乙(已满 10 岁)在校外马路上打扫卫生的任务,老师在旁边跟着一起清扫,甲用铁锹铲石头时不小心铲伤乙的脚。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学校赔偿甲损害
30、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甲虽然是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对象,但学校在此次事件中不具有过错;甲是侵权行为人,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学校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校外犯罪行为人对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抢劫犯甲在学校对寄宿学生实施抢劫;某犯罪分子跑进校园对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造成学生重伤;强奸犯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行为;持枪歹徒绑架未成年学生等等。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安全设施和制度质疑,提出民事诉讼。学校主张已经成立了保安部门,并规定了夜间巡逻制度;白天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危及老师安全,老师无法阻止犯罪行为;事后及时报了 110。 学校如果不具有重大过错,一般对犯罪造成本校未成年学生的损害
31、不具有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事责任低于刑事责任,对民事赔偿往往先从计算犯罪人员的责任开始,能全部归入由犯罪人员承担责任的依法全部归入。 例如学校关闭了铁门,学校门卫对犯罪人员在门外的高声威胁感到害怕而打开校门,从而导致犯罪人员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轻松得手。此时门卫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赔偿,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赔偿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后有权向门卫追偿。 五、学校关闭对未成年学生财产的损害 某小学并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又不愿接受原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学生交了学费是一个损失,中途寻找学校对他们的学业来说也是一个损失。此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合并了某小学的学校
32、要求赔偿。 一私立学校(只是招收了小学生、初中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决定倒闭。大量的学生的学费无法退还。此私立学校的法人资格被注销。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开办学校的个人进行索赔。 中外协作办学的两个学校约定了未成年学生在自己学校读书的期间。当未成年学生在一方读书时,另一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被注销。学生的学费却在另一方学校的账上。在这一方学校决定清退学生时或者另行收取学费时,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两个学校有约定进行抗辩,要求这一方学校依据两个学校之间约定向另一方学校去索取学生的学费。一、 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
33、习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学校既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而言,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如一些工厂或机构所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如果不能独立承担的由其所属的法人承担。二、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在校学生与学习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既不是法定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
34、关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监护关系不适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原因,除了没有法律根据外,还在于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2002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第 12 号令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系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而学校是一个主要以传授知识文化为目的的机构,学校没有精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如果要求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必然影响到部分学
35、校不敢把校门打开,不敢让学生充分享有教育资源,参与活动。委托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的教育机构除极少数是私立学校外,绝大部分都是国办教育机构,而且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
36、护责任。三、归责原则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习与在校生的关系,对在学校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坚持如下原则:(一)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或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方式,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是其所致的伤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
37、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任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03 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四、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一) 发生在校内的人身伤害1.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1)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体育课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
38、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
39、校承担责任。(3)体罚伤害。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用整个身心和爱去教育学生,体罚学生是封建社会的遗毒,不管教师出于什么目的和心态,都应当予以禁止,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4)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
40、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在场,都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2.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伤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此中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于对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3.学校设施、建筑
41、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 126 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伤害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生人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
42、不善、有外人的认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抗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
43、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7.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是由不在学校学习的其他未成年学生以及校方不履行指责的行为,而是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以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人身受到损害的学生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有权利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在不能确定直接
44、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便是补充赔偿责任。学校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二)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1.学校组织学生参见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伤害。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时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到损
45、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放学途中既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者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在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篮球、拳击、自由搏击等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致害人的致害行为目的是为了竞赛,致害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
46、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五、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在这里,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转移予其他部门,事业法人又意味着其经费的有限,因此,在操作时必然产生价值的冲突,既如果责任完全由学校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教育的发展,如果学校不承担责任,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在赔偿经费的运作方式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为学校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许多国家都这样做。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责任即向保险公司申报。第二种为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赔偿金
47、统筹使用,这种办法资金利用率较高,但要有包括教育、社会、法律人员在内的专门人员与机构开展此工作,比较繁琐。第三种为将上述两种办法同时使用。在这些运作方式上,第一种方式实质上是将学校的责任转化成了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带来的重创,应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强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列举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同时也列举了十种学校已履行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要认识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的积极作用,毕竟其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
48、同时要看到作为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该办法部分条款有有意保护和偏袒本行业的规定。其中规定的十种免责事由实践中应当结合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着重看学校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职责,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否则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部门规章的规定而免除,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原则和精神、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予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 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49、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专门对如何确定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长期以来一直被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以及在理论界存在的分歧予以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该规定会对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此类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转载) lt2030 案例一: 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2000 年 9 月 22 日下午第二节课是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该校体育教师丁某和黄某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游泳池。当时,游泳池正在排水,但水仍有齐胸口深。丁某和黄某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走开了。突然,二年级学生岑某被卷进直径约三十多厘米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将岑某救起,但由于窒息时间太长而死亡。本案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泳池正在排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