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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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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校研字 2010 29 号 哈尔滨工程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 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 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 三 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

2、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 四 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五 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 六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 其他有效

4、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3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学后 2 周内未请假或假满逾期 2 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七 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入学资格 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 八 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

5、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其 入学资格。 第 九 条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研究生应 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 者,必须请假,并经所在 院系 及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 2 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4 第二节 考核

6、 、考勤 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 1 个月 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一经制 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 应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 经 院系 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 备案 。 每门课

7、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二条 研 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可以申 请重修或重考, 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2 次 。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 院系 协调, 开课 院系 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 后执行 。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5 第十 四 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处理 。 第十 五 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

8、人小结 、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 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 七 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 2 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 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 ; 事假在 2 个教学周以上 、 4 个教学周以内 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 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 并 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4 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 学校指定 医院证明。病假在 2 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

9、导 教师同意,经所在 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病假在 2 个教学周以上 、 8 个教学周以内 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 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 8 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 经 所在 院系 批准。 6 未请假 擅自 离校 或未经批准 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 1 周以内者 (含 1 周) 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 1 周以上、 2 周以内者 (含 2 周)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 2 周者予以退学。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节 转专业

10、与转 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 与转学申请 。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 二十 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 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 4 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 指定 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 8 个教学周者; (三)因个人原因出国 超过 4 个教学周者 ;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因生育需要 ,不能 继续学习 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11、 第 二十一 条 研究生休学, 须 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处理)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 院系 及研7 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每次 休学 不得超过 一 个 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 3 次。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 二 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 由本人 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 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

12、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研究生参加教育部开展的相关支持计划所涉及的学籍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 四 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 在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 六 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或重考)仍有课程不合8 格的;

13、(二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参见第三十 一 条 )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取消复学资格者); (四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连续 2 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的,或假满逾期两周仍未返校的; (六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因个人原因经 3 次开题均未通过评审的; (八 )经导师及所在 院系 认为无法 坚持完成学业 ,并经学校批准 的 ;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 )

14、符合学校其他退学规定的。 第 二十 七 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 二十 八 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 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9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 的学制为 3 年, 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 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研究生, 以下相同)的学制为 2.5 年(个别学科为 2 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

15、硕士研究生、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 的 学习时间 为 2.5 年 (个别学科为 2 年) 。 第 三十 条 为鼓励业务能力较强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允许提前毕业,但不得少于以下时间 (不含休学时 间) : (一)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 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 18 个月; (二)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各类 研究生在校学习 最长 年限 (含休学时间)为: (一)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 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 年,并于第 6 学年的

16、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 全日制 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 4 年,并于第 4 学年的 6 月 15 日 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 全日制 MBA、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高等学10 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 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 5年,并于第 5 学年的 6 月 15 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奖助学金 、生活补助等 待遇 按 学校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 三十二 条 学历 教育 博士 学位研究生 、学历 教育 硕士 学位研究生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

17、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 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历教育 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位论文,但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 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 、 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 , 可申请 肄业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颁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原因被校学位

18、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 及其 答辩无效,学校 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没有 达到 毕业 要求 的 学历 研究生,可根据本人11 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完成 情况 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申请结业或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颁发后 遗失或者损坏, 学校不予以补发,由 本人 提出 申请,学校核实后 可 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 四 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成为具有社会责任心和维护公民道德规范的典范。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

19、、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 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

20、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12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 处分 第四十 八 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

21、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 九 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五十 条 研究生在学期 间(包括在休学期间),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含课程考核的大作业、文献综述报告、论文摘13 要、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 五十 二 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及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 五十 三 条 本规定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字 2005 41 号 )同时废止。 第 五十 四 条 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 五十 五 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 五十 六 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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