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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流程管理-经典(ppt 12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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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简报大纲,壹、工程采购 一、前言及定义 二、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 三、技术规格 四、厂商资格 五、押标金与保证金 六、统包及共同投标 七、外国厂商参与投标 八、工程采购实务介绍 九、施工质量管理 十、争议处理 十一、不良厂商之处置,简报大纲(续),贰、技术服务采购 一、技术服务性质 二、技术服务相关法规 三、公共工程专业技师签证规则 四、技师签证之工程种类及签证报告内容 五、采购金额、招标方式及技术服务厂商遴选 六、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一)机关如何采购,法人 团体,机关,厂商,机关,采购 GPL3,采购,采购,GPL40 委托代办,GPL5 委托代办,一、前言及定义,验,收,履,约,订,

2、约,决,标,审,标,招,标,预,算,通,过,准,备,招,标,释,疑,、,后,续,说,明,厂,商,投,标,分,段,开,标,开,价,格,标,瑕,疵,保,固,担,保,请,求,瑕,疵,保,固,担,保,请,求,期,满,含、作,部限、,分期退,验改货,收善或,、换,减拆货,价除,收、,受重,估契,验约,付变,款更,或,支,付,价,金,、,含利,最标,低之,价协,格商,标措,或施,最,有,采购作业流程分析,招标、决标、履约管理 、完工、验收包含于采购作业 何谓 1.公开招标?(GPL19) 2.选择性招标?(GPL 20、21) 3.限制性招标?(GPL 22) 4.统包? (GPL 24) 5.共同投标?

3、 (GPL 25) 6.最底标?最有利标?复数标? (GPL 52) 7.共同供应契约? (GPL 93) 8.公开取得? (GPL 49),关键名词定义说明,选择性招标,议价,比价,公开评选,公开取得,公 告 金 额 以 上,迳洽厂商,招标方式,未达公告金额,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二、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招标与决标原则组合方式,最低标,最有利标,准用最有利标,最有利标精神,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公开招标,议价,比价,公开评选,公开取得,公 告 金 额,未达公告金额,迳洽厂商,取据报销,参考厂商报价,复数标,9,(二)采购金额之认定,办理采购前应先确认( GPL 12、13、细则 6) 采购

4、金额级距1.巨额采购:工程为新台币2亿元以上;劳务为新台币2,000万元以上2.查核金额采购:工程为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劳务为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3.公告金额采购:新台币100万元以上4.小额采购:中央机关定为新台币10万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规定机关办理位于原住民地区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应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1条之规定,10,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 11 条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位于原住民地区未达政府采购法公告金额之采购,应由原住民个人、机构、法人或团体承包。但原住民个人、机构、法人或团体无法承包者,不

5、在此限。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5条之1,11,采购金额之计算方式摘要(采购法施行细则第6条)1、分批采购分别采购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后续扩充情形3、预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4、单价决标5、选择性招标建立合格厂商名单资格审查阶段邀请符合资格厂商投标阶段6、报价金额包括机关支出及收入金额,12,预算金额(采购法第27条、细则第26条) (一)预算完成立法程序者:为该采购得用以支付得标厂商契约价金之预算金额 (二)预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为预估需用金额 (三)应于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公开预算金额之情形:政府 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第11条 / 其他得于招标公告 中一并公开预计金额(采购法

6、第27条、细则第26条) (一)预计金额:为该采购之预估决标金额 (二)预算及预计金额得于招标公告中一并公开,1.以预算金额订定资格条件者。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譬如实收资本额不低于预算金额十分之一) 2.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13,分批或分别办理采购 (一)不得意图规避分批办理采购(采购法第14条) (二)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 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得分别办理(细则第13条)分批:机关不得意图规避本法之适用,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其有分批办理之必要,并经上级机关核准者,应依其总金额核计采购金额,分别按公告金额或查核金额

7、以上之规定办理(本法第14条) 分别:本法第十四条所定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所分别办理者(施行细则第13条)。 机关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法定预算书已标示分批办理者,得免报经上级机关核准(施行细则第13条)。,招标方式(采购法第18条至第23条),一、公告金额以上 (一)公开招标 (二)选择性招标(采购法20条)1.建立合格厂商名单(经常性采购需6家以上)2.为特定个案办理3.招标文件载明限制投标厂商资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三)限制性招标(采购法22条)1.不经公告程序,邀请厂商议、比价2.公开客观评选优胜者,邀

8、请优胜厂商依序议价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或办理设计竞赛,15,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 (一)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采购法第49条、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 (二)限制性招标(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2条第1项第1款、第2款) (三)机关办理位于原住民地区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应符 合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1条之规定。(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5条之1) 小额采购:得迳洽厂商采购 (一)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标方式,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采购法第23条)。 (二)机关办理位于原住

9、民地区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应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1条之规定。,16,委托代办(只代办采购作业) (一)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委托属劳务采购(采购法第5条、细则第4条、第42条) (二)洽具专业能力机关代办内政部营建署、内政部土地重划工程局及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为行政院统一发包及集中采购中心指定工程采购之专业代办机关(采购法第40条、细则第42条) (三)上级机关对于未具有专业采购能力之机关,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采购(采购法第40条),17,机关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采购,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上级机关,为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但

10、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得洽请代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代行其上级机关之职权。 二、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为洽办机关之单位。但代办机关有类似单位者,洽办机关得一并洽请代办。 三、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以代办机关为招标机关。 四、洽办机关及代办机关分属中央及地方机关者,依洽办机关之属性认定该采购系属中央或地方机关办理之采购。 五、洽办机关得行使之职权或应办理之事项,得由代办机关代为行使或办理。 机关依本法第五条规定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准用前项规定。,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42条,18,公务机关间财物或劳务之取得 (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3款及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 (一)公务机关,指政

11、府机关;双方直属上级机关,指双方分别隶属之上级机关(办法第3条) (二)得不适用采购法第二章招标及第三章决标之规定。 但不包括采购法第34条、第50条及第58条至第62条之规定(办法第2条) (三)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办法第6条之1)1.非属一般厂商所能提供者2.于国家安全机密有必要者3.依法办理公告结果,无厂商投标4.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5.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四)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向政府机关采购财物或劳务,得准用本办法之规定(办法第8条之1),(三)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之定义(采购法第7条),1.所称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所属设备及改变自然环境之行为,

12、包括建筑、土木、水利、环境、交通、机械、电气、化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工程(采购法第7条第1项)。 2.所称劳务,指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研究发展、营运管理、维修、训练、劳力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劳务(采购法第7条第3项)。 3.采购兼有工程、财物、劳务二种以上性质,难以认定其归属者,按其性质所占预算金额比率最高者归属之(采购法第7条第4项)。,20,机关办理采购前应先确认两件事: 1.确认采购标的之属性(依采购法第7条之规定确认究属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 2.确认采购金额之大小(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6条之规定认定之),21,公共工程种类,1.道路运输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区道路。 2.轨

13、道运输工程:包括铁路、高速铁路、捷运系统及轻轨运输系统。 3.机场工程。 4港湾工程。 5.水库及蓄水工程。 6.电业设备工程:包括发电、输电及配电工程。 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8.自来水工程。 9.共同管道工程。 10.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11.焚化厂工程。 12.垃圾掩埋场工程。 13.新市镇开发工程。 14.工业区开发工程。 15.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工程。 16.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工程。,(四)工程采购常见之类型,营缮工程:营造业法第三条及第六条 水电工程:1、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规则第二条2、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二条3、水管、电气与建筑工程合并或分

14、开招标原则 室内装修: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23,营造业法第三条: 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1.营缮工程:系指土木、建筑工程及其相关业务。 2.营造业:系指经向中央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承揽营缮工程之厂商。 3.综合营造业:系指经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综理营缮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体性工作之厂商。 4.专业营造业:系指经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从事专业工程 之厂商。 5.土木包工业:系指经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在当地或毗邻地区承揽小型综合营缮工程之厂商。 6. 、 、 、 、 、 、营造业法第六条: 营造业分综合营造业、

15、专业营造业及土木包工业。,24,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来水管承装商,系指装修自来水导水、送水、配水管线及自来水设备等工程之商号。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规则第四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分为甲乙二等,其资格规定如左:1. 甲等:资本额拾万圆以上,并聘僱有专任技术员一人及专任技工三人 以上者,得承办本规则第二条所列之各项工程。 2. 乙等:资本额壹万圆以上,并僱有专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办贰万 圆以下之自来水用水设备工程。,25,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器承装业(以下简称承装业),指承装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之业者。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四条: 承装业之登

16、记,分甲、乙、丙三级,其承装工程范围规定如下:1. 甲级承装业:承装所有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2. 乙级承装业:承装电业低压供电设备及用户低压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 程。 3. 丙级承装业:承装低压电灯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26,水管、电气与建筑工程合并或分开招标原则 机关应依下列原则办理水管、电气与建筑工程之招标: 1.水管及电气工程所占预算金额预估达查核金额以上者,分开办理招标。 2.水管及电气工程所占预算金额预估达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总预算金额预估达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许共同投标或分开办理招标。 3.采预铸工法之工程,得合并办理招标。 4.情况特殊,

17、分开办理招标于施工配合显有困难者,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合并办理招标。 5.机关以分开办理招标者,应注意界面整合问题,并于契约中明定厂商施工配合之责任。 (参阅工程会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号函) 上开招标原则中所称水管、电气仅限于水管工程及电气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实务上所惯称之水电工程,并不包括来函所述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停车控制工程及医疗气体、设备工程。 (参阅工程会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号函),88.12.29/8822231,27,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修,指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内部墙面或高度 超过1.2公

18、尺固定于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之装修施工或分间墙之变更。但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家具、活动隔屏、地毡等之黏贴及摆设。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4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修从业者,指开业建筑师、营造业及室内装修业。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 室内装修从业者业务范围如下: 1. 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得从事室内装修设计业务。 2. 依法登记开业之营造业得从事室内装修施工业务。 3. 室内装修业得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之业务。,三、技术规格 1.招标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厂商竞标之技术规格,应以达成机关于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须者为限。且机关所拟定、采用或适用之技术规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无限

19、制竞争,应以有无逾机关所必须者认定之,而不以符合该规格之厂商家数多寡作为判断依据。(采购法第26条、政府采购法第26条执行注意事项) 2.特殊产品或工法:机关设计单位或受机关委托研拟招标文件内容之厂商,基于采购特性及实际需要订定特殊技术规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标或商名、专利、设计或型式、特定来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时,为避免绑标之疑虑,应至迟于提出招标文件前,先向主办机关书面说明其必要性及建议取得或处理之方式。机关应择自行审查、开会审查、委托审查方式之一审查后再行办理。必要时得邀相关业界及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认定其必要性及公开处理之方式。机关拟订定之技术规格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其未能符合机关

20、采购需求,须于招标文件载明其他标准(如JIS、ASTM等)或订定较严之规格者,机关应依上述方式审查后再行办理。惟仍适用采购法第26条规定。,三、技术规格(续) 3.绑标行为态样:为避免机关办理采购之技术规范有不当限制竞争情形,工程会特请内政部营建署就建筑工程之规划设计阶段,胪列各种可能绑标之情形及因应措施如附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可能绑标行为态样,供各机关参考。(参阅工程会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号函) 例1.招标文件对铁卷门指定特定厂牌之门片型式,即可能有绑标之虞。其因应措施,建议机关于招标文件规定:本图仅供参考,经机关审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质量相当或优于图示产品,

21、皆可采用。 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悬吊骨架之抗风压、抗地震力、水平挠度、构材断面等性质,亦可能违反采购法第26条规定。机关应视个案需求依采购法第26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检讨,除确有必要者外,建议以CNS标准订定。另应评估可能符合之国内生产厂商之家数,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四、厂商资格 1.资格规定: 采购法第36条、第37条、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资格标准) 机关办理采购,得依采购案件特性及实际需要,规定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惟如非属特殊或巨额采购,不得要求投标厂商需具备实绩及限定资本额。 (资格标准第2条、第3条、第4条) 特殊或巨额之采购,须由具有相当经验、实绩、人力、财

22、力、设备等之厂商始能担任者,始得规定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 (资格标准第5条) 工程采购之特殊采购,资格标准第6条已有明确之定义。至于工程之巨额采购为采购金额在新台币2亿元以上者。,四、厂商资格(续) 2.营造业:分综合营造业、专业营造业及土木包工业。 (营造业法第6条) 综合营造业之定义:系指经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综理营缮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体性工作之厂商。(营造业法第3条第3款)综合营造业分为甲、乙、丙三等。(营造业法第7条) 综合营造业之承揽限额(营造业管理规则第16条) 丙等营造业承揽新台币2,250万元以下之工程。 乙等营造业承揽新台币7,500万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营造业承

23、揽工程金额不受限制。 专业营造业之定义:系指经向中央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从事专业工程 之厂商。 (营造业法第3条第4款) 土木包工业之定义:系指经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在当地或毗邻地区承揽小型综合营缮工程之厂商。(营造业法第3条第5款) 土木包工业不得承揽工程总价超过新台币600万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业于原登记直辖市、县 (市) 地区以外,越区营业者,以其毗邻之直辖市、县 (市) 为限。(营造业法第11条、土木包工业管理办法第10条) 营缮工程:系指土木、建筑工程及其相关业务。,四、厂商资格(续) 4.自来水管承装商 :分综合营造业、专业营造业及土木包工业。 (营

24、造业法第6条) 自来水管承装商(E501011)之定义:依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规则之规定,装修自来水导水、送水、配水管线及自来水设备等工程之行业。不包含地下自来水管直径2500毫米以上之干管工程。 自来水管承装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自来水管承装商分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办。 (自来水管承装商管理办法第4条 ) 地下自来水管直径2500毫米以上之干管工程,属地下管线工程专业营造业(E103071)之业务范畴。 5.室内装修业 : 室内装修业(E801061) 之定义: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从事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维护业务。 所称室内装修从业者,指开业建筑师、营造业及室内装修业。其业务范围

25、分别如下: A.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得从事室内装修设计业务。 B.依法登记开业之营造业得从事室内装修施工业务。 C.室内装修业得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之业务。 (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4条 ) 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经内政部认定有必要之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其室内装修应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办理。所称室内装修系指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内部墙面或高度超过1.2公尺固定于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之装修施工或分间墙之变更。但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家具、活动隔屏、地毡等之黏贴及摆设。,四、厂商资格(续) 5.地下水凿井业 地下水凿井业(EZ01011) 之定义:依地下水凿井业管理规则之规定

26、,承揽供观(监)测、研究、调查、抽汲、补注地下水之水井钻凿、维护及封填工程之行业。 地下水凿井业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地下水凿井业分为三等。丙等得承揽以手工钻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揽管径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内,供抽汲之水井钻凿、维护及封填工程;甲等则无规模限制。,四、厂商资格(续) 6.水电与建筑工程合并或分开招标原则 机关应依下列原则办理水管、电气与建筑工程之招标: 一、水管及电气工程所占预算金额预估达查核金额以上者,分开办理招标。 二、水管及电气工程所占预算金额预估达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总预算金额预估达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得允许共同投标或分开办理招标。 三、采预铸工法之

27、工程,得合并办理招标。 四、情况特殊,分开办理招标于施工配合显有困难者,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合并办理招标。 五、机关以分开办理招标者,应注意界面整合问题,并于契约中明定厂商施工配合之责任。 (参阅工程会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号函) 上开招标原则中所称水管、电气仅限于水管工程及电气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实务上所惯称之水电工程,并不包括来函所述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停车控制工程及医疗气体、设备工程。 (参阅工程会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号函),五、押标金及保证金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以下简称押保办法) ) 保证金之种类有:1、履约保证金。2

28、、预付款还款保证。3、保固保证金。4、差额保证金。5、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之额度,得为一定金额(不逾预算金额或预估采购总额之10%为原则),或契约金额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约金额之10%为原则),由机关于招标文件中择定之。 履约保证金之缴纳期限,由机关视案件性质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中合理订定之。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订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厂商未依规定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缴纳之额度不足或不合规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机关应定期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机关办理签约,得不以厂商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为条件。 履约保证金之发还,得以履约进度、验收

29、、维修或保固期间等条件,一次或分次发还,由机关视案件性质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中订明。另按工程会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号函之规定,各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之营建工程,履约保证金应依工程进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发还,由机关订明于招标文件。 机关得依押保办法20条第2项各款所列情形,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五、押标金及保证金(续) 2.连带保证厂商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得标厂商应缴纳之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得以符合招标文件所定投标厂商资格条件之其他厂商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代之。 (押保办法第33条) 公告金额以上

30、之采购,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得标厂商提出符合招标文件所定投标厂商资格条件之其他厂商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者,其应缴纳之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得予减收。减收额度,得为一定金额或比率,由招标机关于招标文件中择定之。其额度以不逾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额度之50%为限。(押保办法第33条之1) 连带保证厂商应以依法得为保证、未参与投标,且无本法第103条第1项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之情形者为限。且同一厂商同时作为各机关采购契约之连带保证厂商者,以二契约为限。机关办理采购有连带保证厂商情形者,应将连带保证厂商及相关资料传输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http:/web.pcc.gov.tw)之

31、连带保证厂商名单数据库予以公告。 (押保办法第33条之2) 保证金有不发还之情形者,得标厂商及连带保证厂商应向机关补缴该不发还金额中原由连带保证代之或减收之金额。但依其情形可由连带保证厂商履约而免补缴者,应先洽该厂商履约。(押保办法第33条之2第2项),五、押标金及保证金(续) 3.优良厂商 前项优良厂商,指经主管机关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履约成果等评为优良,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而于指定之数据库公告,且于决标时仍在奖励期间内者。其无奖励期间者,自评为优良厂商名单公告日起一年。 (押保办法第33条之5第2项) 优良厂商名单及其奖励期限均公告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http:/web.pcc.g

32、ov.tw)之优良厂商名单数据库。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具有一定条件之优良厂商,其应缴纳之押标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金额得予减收。缴纳后方为优良厂商者,亦同。减收额度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50%为限。 (押保办法第33条之5第1项) 就优良厂商得予减收之情形,机关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其有不发还押标金或保证金之情形者,厂商应就不发还金额中属减收之金额补缴之。其经主管机关或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取消优良厂商资格,或经各机关依本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且尚在本法第103条第1项所定期限内者,亦同。 (押保办法第33条之5第3项) 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比照押保办法第

33、33条之5第2项之规定评为优良之厂商,于各该政府及所属机关所办理之工程采购,得准用同条第1项及第3项之规定。(押保办法第33条之5第4项) 工程会为藉由公开表扬优良公共工程之机关、厂商及个人,以提升公共工程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厂商良性竞争,订定公共工程金质奖颁发作业要点,其第九点规定略以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工程采购得奖厂商,自颁奖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内(入围厂商,自颁奖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内),其应缴纳之押标金、履约保证金或保固保证金金额得予减收。减收额度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但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50%为限。缴纳后方为得奖厂商者,依招标文件规定适用之。,六、统包(采购法第24条、统包实

34、施办法),(一)定义:将工程采购中之设计与施工或一定期间之维修等并于同一采购契约办理招标。 (二)先期评估确认事项:1、整合设计及施工于同一采购契约,较自行设计或委托其他厂商设计,可提升采购效率及确保采购质量。2、可缩减工期且无增加经费之虞。 (三)范围:含细部设计及施工,并得包含基本设计、测试、训练、一定期间之维修或营运等事项。 (四)投标厂商得负责细部设计及施工负责细部设计或施工得允许共同投标 (五)决标原则:以最有利标为宜。 (六)招标文件应载明事项,39,统包实施办法,第二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先评估确认下列事项: 一、整合设计及施工或供应、安装于同一采购契约,较自行设计或委托其他

35、厂商设计,可提升采购效率及确保采购质量。 二、可缩减工期且无增加经费之虞。 第三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其并于同一采购契约办理招标之范围如下: 一、工程采购,含细部设计及施工,并得包含基本设计、测试、训练、一定期间之维修或营运等事项。 二、财物采购、 、 、 、 、 第四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依其属工程或财物之采购,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厂商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负责细部设计及施工之厂商。 二、属负责细部设计或施工之厂商。 三、属负责细部设计、供应及安装之厂商。 四、属负责细部设计或供应及安装之厂商。 前项招标,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一定家数内之厂商共同投标。,40,统包实施办法,第

36、六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于招标文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统包工作之范围。 二、统包工作完成后所应达到之功能、效益、标准、质量或特性。 三、设计、施工、安装、供应、测试、训练、维修或营运等所应遵循或符合之规定、设计准则及时程。 四、主要材料或设备之特殊规范。 五、甄选厂商之评审标准。 六、投标厂商于投标文件须提出之设计、图说、主要工作项目之时程、数量、价格或计划内容等。 第七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招标文件所规定之评审标准,应包括厂商之技术能力、设计与计划之完整性及可行性。,41,第八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于招标文件规定下列事项: 一、得标厂商之设计应送机关或其指定机构

37、审查后,始得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 二、设计有变更之必要者,应经机关同意或依机关之通知办理。其变更系不可归责于厂商者,厂商得向机关请求偿付履约所增加之必要费用。 三、设计结果不符合契约规定或无法依机关之通知变更者,机关得终止或解除契约。 第九条 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得标厂商设计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前项权利,机关得视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权利或取得授权。,统包实施办法,共同投标(采购法第25条、共同投标办法),一、招标文件允许2家以上之厂商共同具名投标,并于得标后共同具名签约,连带负履行采购契约之责,以承揽工程或提供劳务之行为

38、不超过五家为原则厂商得单独投标 二、个别采购特性: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进竞争符合新工法引进或专利使用之需要 三、以能增加厂商之竞争或无不当限制竞争者为限 四、异业共同投标同业共同投标;同业共同投标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条但书各款之规定 五、共同投标厂商应于投标时检附经公证或认证之共同投标协议书 六、招标文件应载明事项,43,共同投标办法,第2条 共同投标,包括下列情形: 一、同业共同投标:参加共同投标之厂商均属同一行业者。 二、异业共同投标:参加共同投标之厂商均为不同行业者。 参加共同投标之厂商有二家以上属同一行业者,视同同业共同投标。 第3条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个别采购之特性,为下列情

39、形之一: 一、允许共同投标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许共同投标可促进竞争者。 三、允许共同投标,以符合新工法引进或专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机关依前项采购之特性允许共同投标,其有同业共同投标之情形者,应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44,第4条 机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一定家数内之厂商共同投标者,以不超过五家为原则。 机关并得就共同投标厂商各成员主办事项之金额,于其共同投标协议书所载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机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共同投标时,应并载明厂商得单独投标。 第5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各成员及代表厂商之基本资格。 第6条 机关办

40、理特殊或巨额之采购,允许共同投标时,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各成员及代表厂商之特定资格。,共同投标办法,45,第7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不得对同一采购另行提出投标文件或为另一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该采购涉及专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术,为使拥有此等专利或工法、技术之厂商得为不同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以增加厂商竞争者。 二、预估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竞争不足,规定厂商不得为不同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反不利竞争者。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8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之投标文件应由各成员共同具

41、名,或由共同投标协议书指定之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之补充或更正及契约文件之签订、补充或更正,亦同。 第9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共同投标厂商共同缴纳押标金及保证金,或由共同投标协议书所指定之代表厂商缴纳。其并须提供担保者,亦同。,共同投标办法,46,第10条 共同投标厂商于投标时应检附由各成员之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经公证或认证之共同投标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于得标后列入契约: 一、招标案号、标的名称、机关名称及共同投标厂商各成员之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 二、共同投标厂商之代表厂商、代表人及其权责。 三、各成员之主办项目及所占契约金额比率。 四、各成员于得标后连带

42、负履行契约责任。 五、契约价金请(受)领之方式、项目及金额。 六、成员有破产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无法继续共同履约者,同意将其契约之一切权利义务由其他成员另觅之厂商或其他成员继受。 七、招标文件规定之其他事项。 前项协议书内容与契约规定不符者,以契约规定为准。 第一项协议书内容,非经机关同意不得变更。,共同投标办法,47,共同投标协议书模板 92.02.07/09200048920立共同投标协议书人(以下简称共同投标厂商)(厂商名称) (以下简称第一成员)、 (厂商名称) (以下简称第二成员)(成员数不得逾招标文件规定允许之家数)同意共同投标 (机关名称) (以下简称机关)之 (采购标的名称) (

43、案号 )并协议如下: 一、共同投标厂商同意由 (厂商名称) 为代表厂商,并以代表厂商之负责人为代表人,负责与机关意见之联系,任何由代表厂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标厂商之行为,均视为共同投标厂商全体之行为。机关对代表厂商之通知,与对共同投标厂商所有成员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员之主办项目: 三、各成员所占契约金额比率:第一成员: 、第二成员: 四、各成员于得标后连带负履行契约责任。,48,五、成员有破产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无法继续共同履约者,同意将其契约之一切权利义务由其他成员另觅之厂商或其他成员继受。 六、共同投标厂商同意契约价金依下列方式请领:(请择一勾选并填写) (1)由代表厂商检具各成员分别出

44、具之发票及相关文件向机关统一请领。 (2)由各成员分别出具之发票及其他文件向机关请领。各成员分别请领之项目及金额为: 七、本协议书于得标后列入契约。协议书内容与契约规定不符者,以契约规定为准。协议书内容,非经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八、本协议书由各成员之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签署,分别加盖厂商印信并经公证或认证后生效。 九、其他协议事项(无者免填):,49,第12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协议书以中文书写。但招标文件规定允许厂商共同投标,且该采购系外国厂商得参与者,涉及外国厂商之共同投标协议书,得以外文书写,附经公证或认证之中文译本,并于招标文件中订明。 第13条 机关允许共

45、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其对共同投标厂商之代表人之通知,与对共同投标厂商所有成员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第14条 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于投标文件叙明契约价金由代表厂商统一请(受)领,或由各成员分别请(受)领;其属分别请(受)领者,并应载明各成员分别请(受)领之项目及金额。,共同投标办法,50,第15条 共同投标厂商得标后各成员之履约实绩,依各成员于共同投标协议书所标示之主办项目及金额认定之。但由共同投标厂商于验收后提出各成员实际履约实绩者,得依其所提履约实绩认定之。 第16条 共同投标厂商应负连带责任之事项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各款所列情形,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应

46、刊登政府采购公报者,应刊登全体成员名称。,共同投标办法,转包与分包(采购法第65条至第67条、细则第87条至第89条),一、转包分包主要部分 二、得于招标文件规定将分包情形送机关备查 三、分包厂商之权利保障义务负担 四、违法转包(再转包)之处置:转包厂商及得标厂商负连带履行及赔偿责任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没收保证金损害赔偿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停权处分,5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文字号:(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号 主旨:机关办理采购,请注意避免发生得标厂商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转包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之情形。请 查照并转知所属(辖)机关。

47、 说明:关于旨揭主要部分之认定,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七条已有规定,本会订颁之投标须知模板第七十六点并将之列为填写项目之一。惟部分机关未予参考,致常发生机关与厂商间关于违法转包或合法分包之争议,爰建请采购机关于订定投标须知时,视案件性质及实际需要,依上开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妥为处理,以杜争议,并避免厂商滥为分包。履约阶段并请注意查察厂商有无违法转包情形。其经发现者,应依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与其施行细则第八十八条及契约规定办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会行处局署、省市政府、各县市政府 副本:本会各处室会组、本会企划处网站 主任委员 林 能 白 注:说明中有关投标须知模板第七十六

48、点,工程会业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号函移列为第七十一点。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八十八条业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号令删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所称主要部分,指招标文件标示为主要部分或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行之部分。,施行细则第87条:,5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发文字号:(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号 主旨:机关办理采购,请注意避免发生得标厂商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转包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之情形。请 查照并转知所属(辖)机关。 说明: 一、 旨揭事项,本会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号函请配合办理,惟近数月来发现仍有部分机关未于招标文件就得标厂商应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预为规定,致发生得标厂商于履约阶段之分包是否为违法转包之争议。 二、 为杜争议,爰再建请各机关于订定投标须知时,应视案件性质及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标示属于主要部分之项目,或标示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并请于厂商履约阶段注意查察厂商有无违法转包情形。其经发现者,应依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及契约规定办理。 正本:总统府第三局、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五院秘书长、行政院各部会行处局署、省市政府、台湾省谘议会、直辖市议会、各县市政府、各县市议会 副本:本会各处室会组、企划处网站 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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