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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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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 行 和 解 协 议 书甲方:李震鹏、杨丽霞乙方:蔡建勇根据(2006)云法民三初字第 1544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06 云法民执字第 1001 号) 、 (2005)云法民三初字第 1545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06 云法民执字第 1002 号)和(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309 号判决书(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和蔡建勇已分别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蔡建勇应支付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场地使用费和受理费约人民币 28 万元,利息计止2009 年 1 月 5 日约为人民币 7 万元。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该司的债权、债务的承顶人已在荔湾

2、区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对乙方蔡建勇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震鹏,而根据(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3511 号民事判决书蔡建勇对甲方李震鹏、杨丽霞享有合法的债权(本金 507504 元,利息计至 2009 年 1 月 5 日为 168029.47 元)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达成如下共识,供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受让的全部债权与乙方对甲方的部分债权抵销。抵销后, (2006)云法民三初字第 1544 号民事判决书、 (2005)云法民三初字第 1545 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309 号判决书即告执行完毕。2二、对抵销后

3、的欠款数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只需支付乙方人民币 28 万元。三、甲方应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 28 万元:甲方应于2009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期间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 5 万元,并于2010 年 4 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 万元。四、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拖欠甲方或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任何债务;甲方和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同意相关法院根据本协议书立即终止以广州市梵高卡露皮具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执行乙方财产的所有执行案件。五、乙方确认如甲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如期、足额向其支付完毕 28 万元之日起,甲方不再拖欠乙方任何债务,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乙方同意相关法院终止有关的执行案件。六、本协议一式九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并交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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