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5

类型专题八票据法.ppt

  • 上传人:kpmy5893
  • 文档编号:10045510
  • 上传时间:2019-10-01
  • 格式:PPT
  • 页数:55
  • 大小:253.22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专题八票据法.ppt
    资源描述:

    1、专题八 票据法,一、票据行为 (一)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

    2、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为3条;(2)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二)

    3、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

    4、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6.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

    5、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解释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2】(1)如果构成汇票质押(

    6、出质人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在质押期间,被背书人(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当背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背书人(质权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了;(2)如果债务人将汇票直接“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未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依然自交付之日起设立;但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不连续)。,(三)承兑 【解释】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

    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承兑的法律效力(重点)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

    8、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四)票据保证 1.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9、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3.保证责任连带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

    10、,即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

    11、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相关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

    12、)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02年案例)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

    13、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10年案例)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4、 (1)失票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

    15、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三、票据抗辩(重点)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

    16、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05年案例)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

    17、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02年、09年、11年)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

    18、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相关链接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相关链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

    19、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解释】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因此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肯定要承担票据责任。(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五、追索权(重点)(05年、11年) 1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

    20、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追索金额(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时间】(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1、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回头背书】(1)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保证】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变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案例1】(2005年)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

    23、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

    24、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

    25、请求。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26、(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案例2】(2009年原制度)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

    27、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28、?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 (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了背书人乙公司的签章,其他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债务人依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汇票依然有效。 (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

    29、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

    30、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是汇票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1、、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6)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案例3】

    32、(2010年)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33、)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案例3答案】 (1)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当丁公司持票据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确属同一票据,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

    34、的支持。根据规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票据没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案例4】(2011年) 甲公司为支付贷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

    35、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贷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

    36、种法律责任?,【答案】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不能。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案例5】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

    37、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2011年4月1日。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收到的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

    38、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2011年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11年7月20日,F公司向A、B、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E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

    39、理由。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 (3)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行使追索权时,A、B、E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案例5答案】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

    40、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E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A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41、保证责任。 B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案例6】 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

    42、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 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

    43、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案例6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

    44、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案例7】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

    45、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2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

    46、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案例7答案】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背书人C企业和保证人乙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理由成立。根据规定

    47、,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

    48、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案例8】 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

    49、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案例8答案】 (1)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由于付款人C公司拒绝承兑,不能向C公司追索。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

    50、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案例9】 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道客多多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专题八票据法.ppt
    链接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p-10045510.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道客多多用户QQ群:832276834  微博官方号:道客多多官方   知乎号:道客多多

    Copyright© 2025 道客多多 docduoduo.com 网站版权所有世界地图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2021046453号    营业执照商标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