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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综合习题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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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一、选择题(含单选、多选,每题 2 分,共 20 分)1、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主债权消灭B留置的标的物因意外事件灭失,获得了一定的保险金的;C留置物被第三人抢走D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接受的2、 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发生不可抗力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3、 下列情形中,哪些不构成不当得利:( )A甲将乙丢弃的病牛拾回家,经精心治疗病牛痊愈;B甲研究所从乙工厂堆放在厂外的废料中提取贵重物品而获利;C甲捡到乙的一块手表,而拿回家自己用;D甲鱼塘的鱼跳入乙鱼塘4、 A 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 B

2、 银行贷款 500 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 银行以A 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为要约邀请。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C投标邀请书D悬赏广告6、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 。A中止履行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D解除合同7、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 30 多幅。谢某从中选出 25 幅,

3、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 25 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 )A吴忠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 B吴忠对赠画的发表权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 D吴忠的姓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8、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 )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9、注册商标改变下列哪些内容时,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A文字 B图形 C注册人名义 D注册人地址10、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

4、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C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二、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5 分)1、抗辩权2、留置3、公信原则4、表见代理5、善意取得三、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1、代理及其法律特征2、要约的构成要件3、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四、论述题(10 分)谈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如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五、案例分析(共 25 分)案例一(15 分):2000 年 7 月 5 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

5、厂购买 60 支洗净改良羊毛 95 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2000 年 12 月底,毛纺厂将 95 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 10 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另外 85 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 95 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在

6、审理中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后,制衣厂一旦接受饿其中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 85 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签定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 95 吨货送到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 10 吨并不构成违约。请问:1、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购买

7、 95 吨羊毛达成了协议?2、在制衣厂拒绝收货 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物已短缺10 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另外 85 吨拒绝接受。对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案例二(10 分):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 年 9 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 10 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 200 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

8、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请问:怎么认定李某与三环公司签定合同的行为?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A D 2、B C D 3、A B 4、D 5、A B C 6、A B C 7、D 8、A 9、C D 10、B D 二、名词解释1、 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主要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2、 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

9、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 公信原则-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5、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

10、受让人反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三、简答题a)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不是传达被代理人的意思;(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直接代理下,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成为交易的一方主体;间接代理下,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是首先归属于代理人,代理人成为交易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才是交易的一方主体。b) 要约是希

11、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1)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具有定约意图;(3)内容具体确定;(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c)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3)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4)设立程序较有限公司复杂。d)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及其数量、质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协作履行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12、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随附义务。四、论述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整个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居于最高原则之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基本原则,它是通过在每一制度中的具体规则而显示起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另一方不进行任何欺诈,以诚实、善意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信用。具体到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应抱有善良愿望和真诚的努力,它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最根本要求;同时它也要求债权人应尽积极的协助等义务,帮助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履行合

13、同提出了以下要求:(1)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2)债务人不得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撤消合同;(3)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没有明确约定时,债务人应按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4)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交付的物品有瑕疵时,债务人应及时将此情况告诉债权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除了体现以上内容外,还产生了一些合同履行当中的随附义务。随附义务,指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担负的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随附义务带有社会道德价值判

14、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依赖法官根据社会一般交易观念自由裁量。五、案例分析案例一:1、本案主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购买 95 吨羊毛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从法律上来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一种合意。合同并不等于合同书,合同是一种合意关系,合同书仅仅是用来证明这种合意关系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而已。因此确定一方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明确合同是否实际成立并且已经发生效力。最初,毛纺厂与制衣厂签订了购销羊毛合同的意向书,显然该意向书并不等同于合同,因为双方并没有真正完成合意,原因在于:1、该文件名称为“意向书”而非“合同” 。所谓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

15、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即表明当事人具有订约意图,但并没有形成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合同。2、该意向书内容不具备买卖合同成立所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买卖合同本质上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因此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标的与价金的条款。在该意向书中尽管已经确定了标的条款,即购买 95 吨羊毛,但双方并没有就价格条款达成协议,文件只是规定, “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可见,并不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须的价格条款。3、意向书中规定“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由此也表明,该文件只是个初步的协议,正式的合同实际上是以当事人提货时,就价格问题达成协议以

16、后,合同才正式宣告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货时未能就价格问题达成协议,合同因不具备主要条款而仍然不能成立。在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由此就表明双方并没有达成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并没有就购买该羊毛的问题达成合意。2、在制衣厂拒绝收货 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物已短缺 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另外 85 吨拒绝接受。对这种行为,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点加以探讨:首先,制衣厂擅自使用 10 吨羊毛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由于合同没有成立,存放在制衣厂仓库的羊毛在产权归属上仍然属于毛纺厂所有,制衣厂无权处分该批羊毛,否则构成对毛

17、纺厂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因此,在本案中制衣厂未经毛纺厂同意擅自使用 10 吨羊毛,毛纺厂完全可以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制衣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由于制衣厂未经毛纺厂许可擅自使用 10 吨羊毛,构成无权处分,而这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于毛纺厂事后在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制衣厂接受全部 95 吨羊毛并支付全部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表明毛纺厂事后同意制衣长使用其羊毛,并愿意受到该买卖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形下,毛纺厂就不能再以侵权提起诉讼。制衣厂未经毛纺厂同意擅自使用

18、 10 吨羊毛的行为,可以认为双方至少已经就购买这 10 吨羊毛的问题达成了合意。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完全承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的履行行为来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制衣厂也承认使用了 10 吨羊毛,并愿意就此支付货款表明其愿意就此达成协议,而毛纺厂也同意其使用该批货物,表明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了协议。对另外 85 吨货物的买卖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协议。因为在毛纺厂以送货方式发出要约的时候,并为声明使用其中任何一吨羊毛就意味着对整个 95 吨羊毛达成了协议。本案中,毛纺厂送货的行为

19、是一个要约,而制衣厂只使用其中 10 吨是一个反要约,毛纺厂事先并没有声明该批货物一旦接受部分货物就必须全部接受,而事后又同意制衣厂使用该批货物中的 10 吨,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只是就这 10 吨羊毛的买卖达成了协议,并没有就其他的 85 吨羊毛的买卖达成协议。案例二:本案中,李某已被海生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海生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因此,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海生公司)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李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海生公司的公章,三环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是经过海生公司的授权,代理海生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海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海生公司以其不知情、李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三环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海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海生公司应当向三环公司履行合同,通过其他途径来追究李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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