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实习协议甲 方 : _ _( 聘 用 方 )乙 方 : ( 受 聘 方 )身 份 证 号 : 根 据 国 家 劳 动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本 公 司 员 工 聘 用 办 法 ,甲 方 招 聘 乙 方 为 实习 员 工 ,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实 习 协 议 , 共 同遵 守 本 协 议 所 列 条 款 。一 、 实 习 期 限 : 实 习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 根 据 甲 方 的 工 作 安 排 , 聘 用 乙 方 在 _工 作 岗 位 。三 、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的 实 习 期
2、月 薪 为 _元 。 实 习 期 满后 , 本 协 议 终 止 。四 、 甲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1、甲方的权利 (1)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在 实 习 期 间 , 乙 方 如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 甲方 有 权 终 止 协 议 。 乙 方 的 行 为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赔 偿 , 情 节 严重 的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3)实 习 期 间 , 乙 方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所 发 生 的 疾 病 以 及 伤 残 等 意 外事 故
3、,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4) 实 习 期 间 , 乙 方 不 享 受 公 司 社 保 与 其 他 福 利 。2、甲方的义务(1)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2)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 技 能 及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和 培 训 ;五 、 乙 方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1、乙方的权利(1)享 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一 切 公 民 权 利 ;(2 )实 习 期 间 如 变 更 单 位 ,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 , 双 方 协 商 终止 实 习 合 同 ;2、乙方的义务(1)遵
4、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公 民 义 务 ;(2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员 工 手 册 、 行 为 规 范 的 义 务 ;(3 )维 护 公 司 的 声 誉 、 利 益 的 义 务 。六 、 甲 方 的 其 他 权 利 、 义 务 : 实 习 期 间 ,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或 弄 虚作 假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本 协 议 ; 七 、 乙 方 的 其 他 权 利 、 义 务1、具 有 参 与 公 司 民 主 管 理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权 利 ;2、反 对 和 投 诉 对 乙 方 实 习 身 份 不 公 平 的 歧 视 。八 、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原 则 处 理 。九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经 甲乙 双 方 签 章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