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住 所(经营场所)登 记 表企业(公司) 、个体工商户名 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每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 、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
2、,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2证 明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本人广东省 市(县) (区) 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 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证明。房屋权属人签名:时间: 年 月 日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广东省 市(县) (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 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 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 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 作经营场所。特此证明。居委(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