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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 9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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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校 北京 校长办公京理工大 公会审议 大学学生纪 议通过,现 校 长第41号纪律处分 现予公布 长 二 号 分条例 已 布。 一年 已经 201 年三月十日 010年1月 日 月 4 2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 大学生遵纪守法, 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公民

2、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 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 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3 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纪律

3、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 起,停发奖学金,直至处分解除; (二)受到处分,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 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者,按照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申请解 除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三个 月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申请;受到记过 处分的,

4、可在处分满半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记过处分的申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 查看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的申请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受理。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 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 4 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5、、威胁、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六)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 组织者、 策划者、 煽动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酒后肇事,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 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 乱社会秩序的; 5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

6、考试、 组织作弊、 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再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两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对于尚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有符合第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 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7、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销毁、 转移或买卖者, 被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 6 人, 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造成打架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 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策划、 怂恿他人打架斗殴, 未造成打架后果者, 视 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

8、, 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 视 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或 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 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 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 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

9、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 7 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 非法组织、 封建迷信活动, 从 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进行宗教 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 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 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不实言论或不当行为损害学校声誉 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

10、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 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 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 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 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11、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 以及利用网络诬陷、造谣、诋毁他人或组织声誉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或 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其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它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 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 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 动者,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3-6 天者,给予严重警

12、 告处分; (三)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7-10 天者,给予记过 处分; (四)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11-14 天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9 第二十九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条例中 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 楚, 证据充分, 依据合法, 符合规定程序; 违纪事实不清的, 不 得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辩。学校必须充分听

13、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 学校应当采纳。 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北京理工大学,执行部 门为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二)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 必须是单数;般由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校领导、部处负责 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 工作部(处)及研究生工作部(处) ; (三)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设常设委员四人: 10 学生工作部(处)1 人,负责组织会议、对学生违纪行 为提出证据,及享有对研究生纪律处分的投

14、票权; 研究生工作部(处)1 人,负责组织会议、对学生违纪 行为提出证据,及享有对本科生纪律处分的投票权; 学校办公室 1人,享有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投票权; 纪委监察室 1人,享有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投票权; (四)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以下参会委员: 教务处2 人,负责对学生与教学相关的违纪行为提出证 据,不享有投票权; 相关学院教师代表 1-2 人,享有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投票 权; 不相关部门教师代表 1-2 人,享有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投 票权。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纪律处 分委员会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 委

15、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所在学院填报学生纪 律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其他旁证材料和相关材 料,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二)纪律处分委员会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处 理,所有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在纪律处分决定书公 11 布前,由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受 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 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 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

16、 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 人签字证明。 (三)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 由纪律处分委员会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的,在相关学院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的,在学校范围内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 长。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提出解 除处分申请

17、,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 责审核批准。在考察期间无违纪表现者,经本人提出申请 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 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 12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 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 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程序及具体规定,遵 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 ,包括本项。 “以上 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 2010 年 1 月 4 日由校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北京 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 部(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纪律处分 条例 令 北京理工大学 2010 年3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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