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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财产共有.ppt

上传人:dcjskn 文档编号:10016556 上传时间:2019-09-29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2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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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财产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案例讨论:甲、乙各以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幢房屋,并出租给丙使用。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乙、丙均有意购买,且出价相等。 问题:谁可以获得甲出让的份额?,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特征:a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b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应有部分的性质,应有部分应是抽象的存在,而非对物作物理上的划分 应有

2、部分仅对物作量上的分割,而非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 针对应有部分的权利应存在于物的全部之上,而并非局限于某一部分,三、共有和公有的区别,(一)公有的含义 “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 (二)共有和公有的区别 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

3、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四、共有的类型,(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特征,数人按照各自应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共有形式 特征:a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b共有人应为两人以上;c按份共

4、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2、特征,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最重要的特征: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 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份额具有以下特点: (1)份额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 (2)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分割(3)份额不是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 应有部分的处分: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共有物的处分、变更和设定负担,均须获得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否则不得为之 共有物的管理

5、 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对第三人的权利: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的全部,主张基于所有权的权利 对第三人的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根据义务是否可分而定。如义务可分,则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承担义务,如义务不可分,则负连带责任,3、份额的确定,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二)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特征,(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

6、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的形式,(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三)准共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第二节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共有物的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管理 1、共有物的保存 2、共有物的改良 3、共有物的利用 (二)通过分管协议进行管理 共有人之间约定某个人或数人管理共有物或各自分别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并对

7、该部分进行的管理。,二、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的负担,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四、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

8、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的分割,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出其应有部分 分割方法: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裁判分割 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六、享有和负担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

9、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五、案例分析 1、大李和小李兄弟二人各出资5万元跑出租,二人轮流在白天和和黑天工作,平分盈余。一日,小李在夜间开车违章驾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受重伤,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对于该住院费,小李认为车是与哥哥共有的,车辆肇事,也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大李认为,小李违章驾驶酿成事故,应自负责任,二人均不支付该住院费

10、,张某诉至法院。 问题:(1) 大李与小李对出租车的权利是什么? (2) 对于车辆肇事责任,二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参考答案: (1) 大李和小李按份共有该出租车。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大李和小李各出资5万购买出租车,分白天和夜间驾驶营运,盈余也按照出资比例平分,可见属于典型的按份共有关系。 (2)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

11、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大李和小李均有义务全额赔付张某的医疗费,任何一个人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可向另一个人请求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具体而言,小李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应按过错程度承担主要责任。,2、宋飞与王丽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宋大鹏2003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4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各住2间。2005年宋飞去国外居住,4间房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6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4间房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2007年回国

12、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中,宋大鹏死亡后,王丽和宋飞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二人对4间房是共同共有。就本案而言,宋大鹏死亡后,首先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王丽拥有其中2间房屋的所有权,另外的2间房屋作为宋大鹏的个人遗产由王丽和宋飞各继承1间,因此宋飞主张自己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根据的。王丽在宋飞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4间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是对宋飞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返还原物。,第三节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分割的原则(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二)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

13、团结的精神。(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二、分割的方式,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三、分割的效力,1、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2、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3、原共有人有义务担保各人分得的共有财产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案例:原告孙永红与被告丁少英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辆轿车。1999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被告开车离家。2月14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以8万元价格把车卖给被告李万有,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慌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万有名下,后丁少英觉得卖8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2日又将汽车以8万4千元价格卖给第三人李溪龙。当天李溪龙将车款全部付给丁少英,但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永红发现,将行车证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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