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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10016529 上传时间:2019-09-29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2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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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一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二、特征1、解除须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前提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之后果是使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使基于合同所生之债权债务关系提前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分类,一、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 1、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 2、单方解除又称有解除权的解除

2、,是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法定解除是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在该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取得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案例: 王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以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王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王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王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无

3、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乙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或者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0人,旅行社具备了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前提,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规定,旅行社只要把全额团款退还给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一、协

4、议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即达成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新合同。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取得约定的解除权。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的形式。,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 4、情势变更 5、一方其它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不需办理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

5、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合同法第 96条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继续性合同是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 如供电,水,气等就是继续性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后原则上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视为履行,不可能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非继续性

6、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普通的商品买卖就是非继续性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后原则上有溯及力,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二、返还财产,1、如果解除有溯及力,则在合同已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受领给付方应当返还已受领的财产,此时给付方享有的请求权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若解除无溯及力,在一方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他方未履行时,未履行方不再履行,给付方可请求受领方返还不当得利。,三、赔偿损失损失一般包括: 1、订立合同所支付的费用 2、因信赖合同能履行而失去与他人定约所造成的损失 3、因信赖合同能履行而进行准备所支

7、付的必要费用 4、债务人拒不返还给付物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因返还已受领的给付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四、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因合同解除而负担的债务应同时履行。如:甲向乙出售某物品,乙支付了价款,后乙发现该物品并非自己所需型号,遂解约。则乙负有返还该物品的义务 ,甲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甲乙双方的返还义务应同时履行。,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 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

8、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9、第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 清偿的基本要求 三、 清偿的抵充,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清偿的基本要求,(一)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三、清偿的种类,1、债务人亲自清偿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清偿多为债务人及其代理人为之,但若第三人代为清偿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消灭效力。 3、代为受领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受领人多为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但若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之清偿,第三人即为受领人。,第三节 抵销,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二、 法定抵销 三、 合意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有民法上的抵销与破产法上的抵销。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所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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