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法人信托案例.pptx

上传人:myk79025 文档编号:10015546 上传时间:2019-09-28 格式:PPTX 页数:9 大小:63.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人信托案例.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人信托案例.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人信托案例.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人信托案例.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人信托案例.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案情1 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 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11月26日原告山东省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所属山东省昌盛食品商行(1997年7月24日依法注销,以下简称昌盛商行)将人民币50万元存于被告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称济南市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存期6个月,届止日为1993年5月26日,月利率为4.5%.存期届期,昌盛商行即向被告催收存款,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偿还本金10万元,尚余40万元本金及利息13500元未予给付。 1999年6月12日被告发给原告食品公司存款询证函确认存款本金债权40万元。经催要被告又于1999

2、年8月2日向原告食品公司支付利息71882.6元。原告食品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托贷款关系,而非委托贷款关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存款本金40万元,支付存款期内利息1350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被告英大公司辩称:1992年11月26日我公司与昌盛商行约定,昌盛商行将50万元存入我公司,双方建立委托合同,根据我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我公司将款项贷给他人。1993年借款单位还了 10万元之后,我公司就按合同约定给了昌盛商行10万元。1999年8月2日我公司向原告支付71882.6元与该笔款项无关,是其他放款累计下来的。本案中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建立的是委托放款合同关系,原告资金未能

3、收回的风险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审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1月26日原昌盛商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信托)签定委托放款基金协议书,约定金额为50万元,协议中注明:“一、甲方(昌盛商行)将托放资金存入乙方(济南信托)伍拾万元,期限和利率以乙方开给的存单为准,由乙方代选单位和项目办理委托放款。乙方根据金融信托政策,选定单位和项目后,提供甲方备案。贷款期限在此项基金存期内,由乙方与用款单位商定。利率按此项基金存款利率另加手续费。,二、乙方按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选定

4、委托单位组织发放。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期归还,并保证甲方委放基金到期随时可以提取”同日,昌盛商行将50万元存人济南信托,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千分之四点五。1992年11月30日,济南信托与济南橡胶厂签定一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半年,月利率为千分之六点三。在由济南信托印制的信托、委托贷款申请书中,“委托单位签章(信托放款免签)”一栏空白,未有任何签章;在“初审意见”栏中注明“省昌盛食品商行委托,同意放款。耿际光印(签章)黄晓砚92.11.30”。在由济南信托印制的与济南橡胶厂的借款合同中,贷款方一栏由济南信托签章。1993年12月1日,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支付

5、给昌盛商行存款本金10万元,现尚欠存款本金40万元。,1999年6月12日被告发给原告盖有被告单位公章的存款询证函确认存款本金债权40万元。199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1882.6元。 另查,昌盛商行系原告投资组建的独立法人企业,1997年7月24日,原告依法将该单位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鲁银函(1987)11号文批复成立,1988年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更名为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更名为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事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英大公司返还原告食

6、品公司存款本金40万元,支付原告食品公司存款利息 135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英大公司已向原告食品公司支付的71882.6元从贷款利息中予以扣除。 被告英大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被告英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案情2(公益信托) 1995年7月,广西某县地税局职工余某不幸身患慢性粒性白血病,因个人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用,县地税局决定向社会募捐,并成立了“抢救余某资金管理委员会”。同年12月22日,县地税局又以该局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紧急救援信”,信中说:“我局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

7、用在战友身上,并随时向您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求援信发后,地税局共收到来自全国30个省、市、区193笔捐款,共计222645.55元;地税局将其全部存入资金管理委员会帐户,并向每位捐赠人发出了感谢信。在此期间,余某家人根据需要从局里领款支付医药费。1998年12月28日,余某逝世。此时,余某治病花了将近10万元,在资金管理委员会帐户上尚余14万元。就剩余的14万元捐款,余父认为是余某的遗产,主张继承。地税局则认为此捐款不宜作遗产,对其婉拒。双方对此诉之法院。,一种意见认为:募集所得款项是由地税局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不是直接赠与余某本人,因此余某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剩余14万不应属于余某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全国部分税务系统及个人将捐款赠与余某治病,余某作为特定受益人,对该捐款享有所有权;地税局仅对该捐赠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某病逝后,捐赠余款是其个人遗产,余父依法享有继承权。 请对两种意见进行相关评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