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No001001房 屋 买 卖 合 约填写说明:本合约【】中的内容供填写时选择使用,请将不选择的内容以划线删除;本合约空白部分三方不作约定时,应以划线删除。本合约签订于 年 月 日合约之第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卖 方: 【身份证】 【护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护照】号码: 证件地址: 通讯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 方: 【身份证】 【护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证件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护照】号码: 证件地址: 通讯地址: 经纪方:经 纪
2、 方: 登记地址:合约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买卖条款:第一条 买卖双方经协商以下列条款独家委托经纪方出售及购入位于 ( 下 称 “该 物 业 ”) 之 物 业 。 卖 方 持 有 【 房 地 产 权 证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 号 码 为 : 。 该 物 业 建 筑 面 积为 平 方 米 ( 以 【 房 地 产 权 证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面 积 为 准 ) , 建 筑 结 构 以 【 房 地 产 权 证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为 准 。 如 该 物 业 未 核 发 房 产 证 , 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上 约 定 的
3、 建 筑 面 积 与 房 产 证 列 明 的 建 筑 面 积 存 在 差 异 , 则 由 【 买 方 】【 卖 方 】 按 照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相 关 规 定 与 发 展 商 进 行 多 退 少 补 。 如 需 由 发 展 商 出 具 同 意 转 让 证 明 , 相 关 费 用 由 【 卖 方 】【 买 方 】 支 付 。第 二 条 该物 业 之 成 交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小 写 )¥ 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该物业有关付款方式详见附件 ,买卖双方均同意按照附件所约定的条款交付楼款。买方须按该付款方式按时付清
4、楼款,卖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买方。该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买卖双方税费缴付方式:【按房管部门规定各付各税】 【 】 。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约义务。其他费用支付方式: 。第四条 该物业的产权情况为_(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情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约义务。A、 该物业无任何抵押情形;B、 该物业是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约后_日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托管至经纪方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 (若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
5、担保融资赎楼,则卖方须于签署本合约后_日内办妥全权公证委托给担保公司和经纪方指定人员。 )第五条 该物 业 以 现 状 售 予 买 方 , 而 买 方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已 检 查 并 同 意 以 现 状 购 获 该 物 业 , 对 该 物 业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座 向 、 面 积 、结 构 、 楼 层 、 间 隔 、 质 量 、 装 修 、 产 权 情 况 等 均 予 以 认 可 , 故 买 方 不 得 借 此 拒 绝 交 易 。 该 物 业 之 现 状 是 指 :1、 【不带】 【带】家私电器。如带家私电器,则卖方须按家私电器清单将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2、 【不带】 【带
6、】租约。如带租约,买方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该 物 业 产 权 转 移 后 , 原 租 赁 合 同 在 有 效期 内 对 买 方 仍 然 有 效 , 买 方 自 物 业 交 付 其 使 用 之 日 起 享 有 卖 方 在 原 租 赁 合 同 项 下 之 权 利 义 务 。 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并将租约约定的按金人民币_元整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当天转交给买方。- 2 -第六条 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 。第七条 卖方须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拥有全部的收益、处分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及清还抵押等,卖方
7、应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清理完毕。第八条 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须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或银行代办点保管至交易递件当日。第九条 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视为卖方违约。在经纪方发出通知关于到贷款银行签署按揭合同或到房管局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后五天内,仍不履行合约之条款,本合约自动解除。卖方除须双倍退还所收之定金外,还须赔偿合约楼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买方的损失。第十条 买方不依本合约履行,则视为买方违约。在经纪方发出通知关于到贷款银行签署按揭合同或到房管局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后五天内,仍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本
8、合约自动解除。卖方没收买方已付之定金,且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同时,买方应赔偿合约楼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卖方的损失。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与该物业有关的完整资料,且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缴交该次交易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物业交易过户完毕时止。买卖双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如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完成,则视为提供不真实不合法资料的一方为违约方。第 十 二 条 买 卖 双 方 确 认 : 届 时 买 卖 双 方 前 往 房 管 部 门 签 署 的 有 关 交 易 合 同 文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
9、 广 东 省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等 文 件 ) 仅 为 办 理 该 物 业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所 需 , 实 际 约 定 内 容 和 交 易 金 额 仍 以 本 合 约 文 本为 准 , 如 有 关 房 管 交 易 合 同 文 本 与 本 合 约 文 本 存 在 冲 突 的 , 以 本 合 约 文 本 内 容 为 准 。 若 因 买 卖 双 方 在 房 管 部 门 签 署的 有 关 交 易 合 同 文 本 记 载 的 交 易 金 额 与 本 合 约 的 交 易 金 额 不 符 而 造 成 本 合 约 无 法 执 行 或 引 起 法 律 纠 纷 的 , 卖 方 不 负任 何 违
10、约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经纪方就该物业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约,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其中: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_元整(¥_元) ;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人民币_元整(¥_元) 。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 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如买方或卖方违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须支付非违约方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如非违约方已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返还已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如买
11、卖 双 方 分 别 或 共 同 出 现 违 约 行 为 , 或 其 亲 属 、 代 理 人 私 下 成 交 该 物 业 , 或 因 其 泄 露 信 息 而 导 致 未 经 经 纪 方 的 情况 下 成 交 该 物 业 时 , 即 均 视 为 违 约 , 买 卖 双 方 应 共 同 连 带 向 经 纪 方 支 付 应 付 而 未 付 的中 介 代 理 费 及 咨 询 费 。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征得经纪方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违约方,并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第十四条 本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经纪方
12、已就本合约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约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第十五条 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第十六条 本合约首页记载的合约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约其他各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以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 十 七 条 本 合 约 连 同 附 件 共 四 页 , 一 式 三 份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买 方 、 卖 方 及 经 纪 方 各
13、 持 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十八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 -附件:买卖双方均同意按照下述方式收付楼款:1、 定金支付方式为第_项(只可选择其中一项)A、 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交纳保证金 币_元整(¥ 元)给经纪方。若卖方于_年_月_日前签署本合约并对上述款项以定金名义签收后,买方所交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在此期间,买方不得要求退回保证金;若卖方未能签署本合约,则经纪方无息原数退还买方已付保证金,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买卖双方同意,卖方在签署本合约后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买方在卖方签署本合约后_日内补足定金 币_元整(¥ 元)
14、(含保证金转为定金部分)至经纪方处,卖方应于该期限届满后_日内到经纪方处办理收取定金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卖方违约。本合约所述之定金,无论卖方收取一部分或全部定金,均代表本合约已正式生效。B、 币_元整(¥ 元)须在签署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定金,卖方需在签署本合约后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原件等相关资料托管于经纪方处作为转让过户之用。2、 余下楼款的付款方式为第_项(只可选择其中一项)A、 一次性付款交接方式: (1) 买卖双方须在_年_月_日或之前签妥房管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首期楼款(不含定金):币_元整(¥ 元) ,买方按下列第 方式交付:1) 、买方应在_年_月_日前交付给经纪方保
15、管至房管部门成功受理本次交易递件当天(唯因卖方原因未能领取除外)无息转交给卖方。2) 、买方在房管部门成功受理本次交易递件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2) 楼价余款: 币_元整(¥ 元)买方按下列第 方式交付:1) 、买方应在房管部门成功受理本次交易递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经纪方保管至买卖完成时无息转交给卖方,而买卖须于房地产交易所指定过户日期时完成。2) 、买方应在买卖完成时直接支付给卖方,而买卖须于房地产交易所指定过户日期时完成。B、 按揭付款申请贷款种类: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1) 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_日内提供银行办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买方申请银行按揭。并向银行申请_年_万
16、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 。(2) 首期楼款(不含定金): 币_元整(¥ 元) ,买方应在_年_月_日前交付给经纪方,并签署购房抵押合同及提交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和支付贷款所需费用。(3) 银行经审批同意贷款后,经纪方在房管部门成功受理本次交易递件当天(唯因卖方原因未能领取除外) ,将首期楼款(不含定金)无息转给卖方。(4)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买方须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足交给经纪方,经纪方在本次交易过户完成的当天作为剩余楼款无息转交给卖方。(5) 楼价余款: 币_元整(¥ 元) ,在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
17、贷款银行直接划给卖方。3、买卖双方对某笔款项另行指定_监管,则买卖双方须于签署本合约后_日内与该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并买方须于签署协议时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该笔款项按监管方之资金监管程序操作。客户须知:一 、 阁 下 凡 向 我 司 缴 付 款 项 , 我 司 将 根 据 款 项 内 容 开 具 盖 有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收 据 。二、 如 有 员 工 私 自 向 阁 下 开 具 白 条 收 据 或 作 出 承 诺 , 而 未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的 , 请 阁 下 拒 绝 接 受 , 否 则 我 司 对 此 不 予 认 可 , 并 不
18、承 担 由 此而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三、 本 合 约 为 签 约 实 用 范 本 , 签 约 之 前 买 卖 双 方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合 约 内 容 , 对 合 约 条 款 及 专 业 用 词 理 解 不 一 致 的 , 可 向 我 司 工 作 人 员 咨询 。四、 为 体 现 合 约 各 方 的 自 愿 原 则 , 本 合 约 文 本 中 相 关 条 款 后 都 有 空 白 行 , 供 各 方 自 行 约 定 或 补 充 约 定 , 各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对 文 本 条 款 的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增 补 或 删 减 , 合 约 签 订 生 效 后 , 未 被 修 改 的 文 本 印 刷 文 字 视 为 各 方 同 意 内 容 。本 合 约 文 本 中 涉 及 到 的 选 择 、 填 写 内 容 以 手 写 项 为 优 先 。卖 方: 买 方: 经 纪 方: - 4 -合约三方兹于上述 年 月 日亲笔签名(请用正楷签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