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单位委托存档协议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与 单位(以下称乙方) ,就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订立协议如下:一、乙方委托甲方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乙方应告知职工档案保管单位及保管方式。二、甲方责任:1负责办理乙方职工人事档案接收手续。2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档案内容,为有关单位出具证明。3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档案利用服务。4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档案材料,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办理材料归档手续。5负责向乙方提供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6不负责档案保存以外的其它管理和
2、保险责任。三、乙方责任:1乙方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2乙方应委派专人按甲方规定办理职工人事档案委托保存及相关档案利用服务等事宜。3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人事档案保存费每份每月 元。最长欠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4负责收集职工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并定期提交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归入职工人事档案。5负责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 20 日内,甲方出具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及工作鉴定材料,并将职工的人事档案保存费缴至当月,办理档案减员手续。6乙方办理档案减员手续后,应告知职工持相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关系接转手续,未办理档案关系接转手续期间的人事档案保存费每月 元,由职工自行支付。四、协议解除: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前,应结清人事档案保存费,办理档案转出手续。2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执行,甲方及乙方职工采取相关措施后,均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为乙方职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协议条款与其发生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经办人: 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